营运车辆挂靠经营与租赁经营的行政监管浅析

2018-01-22 16:53陈成功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名义营运

陈成功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江苏 苏州 215000

在道路运输行业中,由于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规定,营运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且大多要求或鼓励实行公司化运作,这就出现了车辆“挂靠制经营模式”,而在道路运输经营中,还存在汽车租赁行业,存在很多的租赁经营现象。车辆挂靠经营和租赁经营给道路运输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作浅析。

一、营运车辆挂靠经营与租赁经营的含义

车辆的“挂靠经营”,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行为,挂靠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而被挂靠的企业只是名义上的车主,客运、货运行业均广泛存在挂靠经营行为;交通部(交办运函(2016)703号)对客运的“挂靠经营”定义为“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这都说明,挂靠者经营行为是以被挂靠的企业名义进行的,而被挂靠的企业是出于“明知”的状态。

“租赁经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规定,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汽车租赁经营就是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用车方使用(仅出租车辆,不提供司机)并收入固定租金的行为(而不是收取运费),由于对汽车租赁的限制,比如江苏省地方法规规定,汽车租赁车辆必须是九座及以下小汽车,所以合法的汽车租赁仅存在于客运行业。

二、营运车辆挂靠经营和租赁经营的行政责任分析

行政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民事主体的不合法民事行为,行政责任也主要是由民事主体的不合法民事行为引起,所以,要讨论营运车辆挂靠经营和租赁经营的行政责任,就需要明晰其民事法律关系。

(一)营运车辆挂靠经营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第17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都对“表见代理”作出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当挂靠者以被挂靠的企业名义进行对外经营,并且用车方足以相信挂靠者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得到代表被挂靠企业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由于托运人或乘客与挂靠人本人或者其雇佣的司机订立运输合同,托运人一般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承运人是被挂靠公司即名义车主,有时候仅有挂靠人签字并没加盖被挂靠人单位公章,事后托运人有的出于信任也没要求被挂靠人补盖公章。挂靠人因为自主经营多不向被挂靠人汇报,有的被挂靠人是在纠纷发生后才知道运输合同的内容,但并不能否定托运人与被挂靠人形成合同关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的对外经营行为,被挂靠的企业自然出于“明知”或“应知”的状态。

所以,挂靠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样,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代表的是被挂靠公司的行为,所以车辆的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也应该由被挂靠公司承担。至于内部的挂靠约定,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仅作为对外承担责任后内部的责任划分约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挂靠经营”责任对湖南交通厅的回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也明确,“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营运租赁车辆的行政责任。这个方面较为明确,就行政责任方面,由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虽然归租赁公司,但是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等均归租赁者,所以,租赁者使用车辆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由租赁者自己承担。

三、营运车辆挂靠经营和租赁经营的行政监管界限

交通重大事故中,运输管理部门部门频繁因对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监管不力而被问责,实际上是问责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体现。营运车辆的挂靠经营导致企业内部对于挂靠人约束较弱,挂靠人基本就像一个较独立的主体,但形式上又隶属于挂靠的企业;汽车租赁经营模式下,租赁者无论形式何时实质上均不属于汽车租赁企业,这都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监管的界限就成为必须明确的问题。

“挂靠经营”既无法律禁止也难以发现。因为“挂靠经营”采取的是合法的形式,且挂靠者也可以理解为以车辆出资入股进行合资成立企业,约定取得某方面的经营权利,或者是内部经营权划分的方式,这是一种民商事行为,完全可以采取商事合同约定。道路运输监管的权限不应涉及到企业的内部自主经营,仅限于企业外部的合法经营行为,即运输企业及车辆营运手续的齐全、营运行为的合法合规。

安全生产监管方面,企业内部管理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车辆挂靠与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比存在更多不规范,监管部门仅限依法监管或处罚,要求企业加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不应因挂靠关系的不明而疏于监管;租赁企业由于租赁者(或司机)并不隶属于企业,所以对其内部管理仅限于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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