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负担探究

2018-01-22 16:53邓文兵孙晓晨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提供者交易平台义务

邓文兵 孙晓晨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北京 100029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学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它起源于德国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Verkehrs sicherung spflichten)与“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 spflichten),这一规则最初主要被用来界定有关公共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性质与归属。而后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借用于一般侵权领域,演变成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注意义务。

我国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了背负安全保障义务之人所应注意的标准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此义务又是由民法领域的诚信原则派生出来的,它的确立与演变来源于两个事实:一是“开启、参与社会交往”,二是“给他人权益带来危险”。虚拟的网络媒介同样具有这两项事实,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技术并未改变交易的性质,只是改变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场所,将现实交易的当事人移位于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之上。本质上仍具有社会性,也同样具有危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潜在危险,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扩张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具有一定可取之处。

二、“安全保障义务”扩张适用之辨

从“危险控制理论”角度考量,通常制造危险的主体因为拥有信息、技术、物质等优势,更有能力预测、控制和处置危险,因此,由其担负起安全保障之义务能够更有效的化解危险,及时管控侵权危害,避免被侵权人的损害扩大化。网络交易平台某种意义上是危险的制造者和技术保有者,正是因为其开发软件应用平台,提供网络交易的场所和技术服务,才给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以可乘之机。网络交易平台又作为技术开发者和平台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物质储备,更有能力管控好危险。因为网络传播具有广泛性和任意性特点,现实网络交易中,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事实发生时,若不赋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一定的义务,单纯只是依靠知识产权人的力量去阻止损害的持续扩大几乎是不可能的。

再者,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或网络空间并不会加重平台提供者的负担,反而会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平台技术的开发者和保有者,信息搜索、信息编辑、信链接开闭是其平台技术本身就具备的基础后台功能,这些基础功能已足以应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所要求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不需要额外的投入成本进行新的管控技术开发。网络空间既要保障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等权利的行使,同时自由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要注重公平,平衡网络空间参与者的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经济竞争环境,这些都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三、“安全保障义务”与“通知-删除”规则的内在联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美国《DMCA》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分别制定了第36条第2款的“通知”规则和第3款的“知道”规则。“通知—删除”规则是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处置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纠纷,降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平衡技术创新价值和产权保护价值冲突的法律制度安排。“知道”规则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网络使用者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利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适用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并且以“知道”作为过错责任成立的要件。

“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有效解决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背“安全保障义务”,未启动“通知-删除”程序,则构成对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者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保障义务”与“通知-删除”规则具有一脉相承的内在联系,“通知-删除”制度是“安全保障义务”负担的题中之义。

总而言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较之于传统物理空间而言,其应遵守更加专业性和合理化的注意义务,而且应依据具体平台技术特性个案界定,同时某些场合还应担负起对潜在的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

猜你喜欢
提供者交易平台义务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基于隐私度和稳定度的D2D数据共享伙伴选择机制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环太湖艺术品交易平台上线
跟踪导练(一)(4)
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基于Android的C2C交易平台关键技术研究
做商用车行业新材料应用解决方案的提供者——访同元集团副总裁赵延东
交易平台应兼顾效率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