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诈骗侦查模式之转变

2018-01-22 16:53秘雨欣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诈骗犯罪

秘雨欣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00

一、转变侦查模式之必要性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或互联网,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依据诈骗行为中网络技术扮演角色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网络媒介诈骗与网络技术诈骗。前者只是将网络作为通信工具,单纯利用其连通性实施诈骗,虽然具有非接触性,但从与受害者建立信任关系到成功骗取财物的过程来看,并未脱离传统诈骗的套路,如网络传销、网络金融诈骗、兼职诈骗等;后者是利用网络专业技术辅助骗局实施,行骗过程以网络技术为核心,越过了诈骗前期建立信任的关键阶段,而是在网络技术建立起的虚假信任场景下实施诈骗,诸如QQ盗号熟人诈骗、钓鱼网站诈骗、虚拟电话信息诈骗等。自三网融合以来,网络诈骗的范围更为广泛,花样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网络诈骗不仅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更因其跨地域性、作案身份虚拟性、难取证难落地给公安机关造成了极大的苦恼。在传统的侦查模式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诈骗之际,转变侦查模式尤为重要。

二、传统侦查模式之现实困境

(一)受害人反应延迟,侦查良机易错失

迅速及时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从诈骗得手到被害人发觉往往有一定的延迟,犯罪分子一旦得手会迅速转移赃款销毁证据,从而达到“人间蒸发”的效果,因此,这段延迟期使得公安机关不可避免地会错失迅速及时介入犯罪的良机。传统的诈骗侦查模式是“由事到人”,应用于网络诈骗案件中就转变为“事—机—人”,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疏忽,都将导致侦查工作的失败。延迟期的存在使得“事—机—人”模式实施的难度加大,故在此基础上还应探索新的侦查模式。

(二)侦破案件成本高,效率低

1.虚拟犯罪现场勘查难,调查取证难

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发生在虚拟空间,诈骗行为通过互联网发生,客观表现为载有二进制数码的电磁波[1],故有学者提出了虚拟犯罪现场的概念。网络诈骗案件的背后往往是一个诈骗团伙,他们屡屡得手而逃过法律的制裁,积累了足够的诈骗经验,结合网络的特性,他们留下的犯罪痕迹少之又少,通过使用虚拟IP,虚假身份,他们在层层伪装之下广泛寻找作案目标,完成一次诈骗就迅速“换装”,更有甚者在一次作案的风头过后,又再次以原身份对新目标实施诈骗,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对于虚拟犯罪现场勘查来说,侦查人员可以获取的线索身份有限,且极易受到迷惑与干扰,这对锁定犯罪嫌疑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就难以继续展开,案件就被搁置下来,未能够及时获取的证据也将随着时间流逝而消逝。

2.基层网侦警力不足,技术化水平低

很多案例显示,即使受害者及时识破了行骗者的骗局,报案也未能挽回损失,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基层网侦面对茫茫网络而无能为力,有些基层派出所甚至没有专门的网侦人员,面对网络诈骗,接处警与一般案件无异,根本无法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介入干预案件进程,若不是特大重大案件,调用更高一级的专门化的警力就显得小题大做,正是因为侦查成本太高,而相关警力不足且技术化水平一时难以提高的窘境,致使这类案件始终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3.地区间警务协作程度低,案件串并不力

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之间、结果地与结果地之间都极具分散性,其犯罪痕迹散落于跨省市区域的各个角落,这就决定了侦查主体只能是异地侦查与就地侦查的结合。[2]但现行体制下,不同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异地办案协侦手续复杂。另外,网络诈骗发案地比较集中,当地的公安机关不但要做好自身的工作,而且需频繁地协助来自全国各地的侦查人员,工作量巨大,技术设备超负荷运转,难以达到良好的侦查效果。[3]棘手的是,从个案入手,难以还原诈骗团伙的真面目,故类似案件的串并往往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之中,地区间警务协作程度低,许多有利的信息和犯罪情报无法及时有效地共享,使得在巨大犯罪基数下本就十分有限的线索难以整合。缺乏足够的信息源,再优秀的侦查员也难以有所作为。

三、网络诈骗侦查模式创新转变

(一)大数据视域下的合成侦查模式

大数据时代的合成侦查模式是指为了应对当前复杂的犯罪形势,特别是犯罪的数据化生态,各警种、各部门和各地区以海量异构数据为基础,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以大数据思维为引领的新型合成侦查模式。[4]通过数据的合成、技术的合成和思维的合成,突破传统模式下单一地区单一警种作战模式、破除数据不互通难共享的困境,通过大数据研判建立合作侦查、共享侦查、精准侦查机制,力求全方位、立体化地解决网络诈骗的侦查问题。

(二)建立分类化网络诈骗警情交流平台

针对网络诈骗套路多,涉及各行各业、领域广泛的特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分类化的网络诈骗警情交流平台,将所有在案案件输入到平台数据库中,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全国各地的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分门别类,同一领域或同一相似主体相似手法的案件将归为一类,各地的民警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利用平台优势,可以迅速了解全国各地的案发情况,还可以和不同地区的侦查员进行线上的情报交流,从而摸清犯罪分子的作案周期,从而可以适时地进行诱惑侦查,顺藤摸瓜,揪出诈骗团伙。同时,简化网络诈骗案件异地协侦手续的办理,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实现网警部门垂直化管理,加强不同地区网警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协作,对于案件的侦办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创新多领域联合侦查机制

笔者结合新时期网络诈骗的实施特点、行为方式以及高发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运营商+公安机关”、“网络用户+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各行业+公安机关”的多领域联合侦查机制的构想。侦查破案速度的快慢与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不确定性因素消除的程度;消除侦查认识的不确定性程度,又有赖于侦查实践中对信息的开发利用程度。[5]侦查的关键就在于侦查信息的获取与利用,鉴于网络诈骗案件获取信息的渠道极其有限,因此必须加以拓宽。将运营商、网络用户、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代表全面纳入侦查体系,从诈骗的信息流、资金流进行侦查,摸清其活动轨迹,对诈骗的不同环节进行逐个击破。通过运营商配合可以查清举报率高的相关网站及网络账户,在其技术支持下进一步快速锁定嫌疑对象;通过网络用户协作可以一方面了解案情,另一方面集众人之力发掘犯罪黑数,从而搜集更多的线索;通过网络监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协查可以摸清活动异常,形迹可疑的犯罪分子。赃款变现是诈骗的必经之路,抓住这一环节,从银行开户到“车手”取款,通过银行可以发现更多的可疑情况。网络诈骗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因而案件的侦查需要更多的“行家”,他们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拓宽其侦查思路,必要时可以配合协助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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