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妍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 昆明 650100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据此,原则上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取得时间应当在婚后,股权在婚期取得的股东,如果因婚后针对公司扩股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配股或增加股权,将包含在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之内。夫妻个人股权通常涵盖几个方面:一方在婚前依法取得的公司股权,除男女双方约定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前男女各方以自有资产认缴出资,虽股权的取得时间发生在婚后,此时取得的股权视为夫妻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予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股权。
夫妻关系终止后,一般情况下涉及分割公司股权的情况为: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仅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需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有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处理方式为:(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由此,如因股权分割使得股东配偶成为公司新股东,导致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五十名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无法适用,股权无法分割转让,但如因此搁置,非股东一方利益无法保障。
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夫妻财产一旦对公司出资,便视为公司财产,这会随着公司运作而产生盈亏。因此,在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公司财产中哪些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亦是实践操作中的难点。一般情况下,通常是在对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或审计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和范围才会得以明确,从而可以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区分开来,以便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在实践中,因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入股后,直接分割的操作难度较大,往往需要经过较为冗杂的过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提出诉请主张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非股东配偶一方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或了解较少,更不容易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因而在分割夫妻股权时无法举证,以至于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尽管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调取证据,但是由于《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细节化规定,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较少,且不完全适用于离婚夫妻的股权分割,因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可完全适用的法律规定,导致难以公正客观地确定股权价值和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离婚时夫妻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隐藏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应当进行给予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法律制裁,离婚后,如发现持股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隐藏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此外,非持股一方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建议立法赋予其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享有同股东同等的查阅复制权且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对于可能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资料,由法院查阅调取并视情况实行保全,尽可能避免持股一方出现隐匿、转移提供虚假证据等恶意行为。同时,对于公司股权的价值,如公司有规定从其规定,如无规定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夫妻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价格,或共同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此,相关机构可考虑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审核机制,以期最大限度保证股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