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宣功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延津 453200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通过采取有效的手段,对员额检察官进行必要的绩效考评是强化检察官责任意识的一项有力措施,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影响。通过使用上述策略,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检察工作完成的质量,可谓一举两得。
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对检察系统进行考核评价的模式同行政机关考核评价的模式在本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共通性,所采取的最为主要的考核标准就是依照《公务员法》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的结果记录在案[1]。但是,伴随着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地持续推行,这样的模式已经呈现出了严重的弊端,与实际的情况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脱节,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员额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进行完善和补充,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紧要关头。
根据检察官职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具有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只有具备了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进入法律的职业殿堂。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的过程之中,仅仅沿用公务员的评价标准对检察官进行考察,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因素,一方面模糊了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之间的界限范围,另一方面也使得考核的标准缺乏针对性。在目前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背景下,员额检察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本应不受外界的干涉,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之中,检察官受困于上级主管领导的压力,导致在工作的时候不能够放开手脚,严重地影响了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与进行司法改革的初衷出现了严重的偏离。
在对员额检察官进行考核的时候,考核内容过于模糊同样也是影响考核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的重点内容应该放在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的职业素养方面,但是现如今的考核标准,没有对内容进行具体的细化,使得标准过于模糊,不利于体现司法的职业特性,考核内容不包括那些基本的办案指标,在这样的情况下,这对于工作量更大、承担责任更重的员额检察官来说有违公平原则。基于上述的原因,在对员额检察官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精准的把握考核内容的重点,把对检察业务的考核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在进行考核的时候,要牢牢的把握进行考核的最终目的,切忌为了进行考核而考核的思想出现。在对员额检察官进行考核的时候,可以把下面两个层次的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进行,从个人微观层次来说,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测评、比较,让员额检察官及时发现自身优势和不足,实现检察官个体能力的提升和个人目标的实现;就宏观层次来说,通过对考核评价的内容进行公示,让考评的结果更加透明和人性化,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让检察官最大限度的释放出自身的价值导向作用,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和奋斗。
为了能够让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实现前所未有的提升,引入外部考核评比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所谓外部考核评比机制,顾名思义是指让员额检察官相互之间进行评价和打分[2]。比如,在对公诉员额检察官进行考核的过程之中,设立涵盖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院党组成员等人员组成的考核评价小组。
对考核的结果进行精准的反馈同样十分重要,及时的将绩效考核的结果向员额检察官进行反映,能够让员额检察官在今后的工作之中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保持更强的关注度,进而让其工作能力实现最大幅度的提升。在考核开始到考核结束的全过程之中,考核的双方应该保持密切的交流,并认真的听取对方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减少绩效考核过程之中的阻碍,让考核评价的过程更加顺畅。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情况下,对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进行考核,能够有效的提升他们的责任心,让他们在进行工作中谨记自身的任务和使命。只有采取更为有效的考核措施,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势,推进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工作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