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2018-01-22 16:53龚建方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公正

龚建方

中共浏阳市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300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人群中,对公平正义内涵的理解和把握是不尽相同的,它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个人观念的制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对公平正义的研究不断增多,可见公平正义是个尤为重要的问题。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理念。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二者的内涵并不相同。公平与正义之间既存在着联系,也存在着区别。正义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公平则主要体现在过程和可以操作的制度层面。公平与正义是属种关系,凡正义的一般是公平的,但公平的则不一定是正义的。公平强调社会成员在各个领域中的利益分配上的均衡和平等状态,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和制度标准,合理、正当的对待他人,正确的处理各项事务,使广大人民群众平等的接受教育、拥有医疗资源、享有政治权利、不存在特权、文化礼仪平等、平等的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而正义主要指人与人之间正确的行为状态,它是一种思想意识,包括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为,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公平正义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和谐,是人们对社会的一种美好向往,社会和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不是片面的、局部的和谐,应当是全面、整体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整体和谐的社会,是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整体协调发展的社会。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就离不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贯彻有利于实现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和谐,有利于社会全面整体和谐的实现。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努力调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注重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实现每个公民自我身心的和谐,并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任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中,公平正义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我们所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包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尽管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也将更加平坦。

三、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途径

(一)科学立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

习总书记指出:“立法必须以改革发展为导向,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所确立的制度应力求体现改革发展精神,必须注重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有利于发挥公民、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立法首先必须公平。立法公平不仅表现为结果意义上的公平,而且包括立法理念、内容、程序等全方位内容的公平。要提高立法质量,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法治的基本涵义是“良法善治”,在当今中国,“良法”就是要准确反映自然,社会以及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要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科学立法将是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升级版的关键所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是科学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本身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但也要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与时俱进,积极回应时代要求,充分体现时代发展的内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只有如此,立法内容才可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也更具有保障。

(二)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意味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的守卫和保障,是现代社会和谐、政治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和导向作用,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会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以及失控。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一个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之间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实质公正通过形式公正表现出来,形式公正又不等同于实质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司法必须公正。一方面,司法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要做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如果司法不公,广大人民群众就会不服,这样不仅难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甚至可能变成激化矛盾的导火线。另一方面,司法还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法律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发挥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法律权威的作用,司法必须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机关必须有足够的尊严和权威、有极高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法律在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与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当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与司法机关公正严格执法有机结合时,也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切实强化监督,确保实现公平正义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于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建设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保障作用,监督效用的强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由于出身以及其他原因,我们的社会群体依据所拥有的财富、权力、身体状况被划分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弱势群体拥有的社会资源极为有限,在一些社会重大事项上也拥有很少的话语权。

为了切实强化监督,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必须坚持以制度制约权力,确保权力在制度范围内有效运行。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监督工作的侧重点与参与度也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在监督管理体系中,执法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要明确职权的分工,严格执行终身责任制,把相关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与负责人,相关制度的制定者也要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还要提高相关制度的执行力。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宣传教育,结合可行有效的考核机制,使相关工作人员深入领会制度精神,把握制度内容,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鼓励、尊重遵守制度者,批评、惩处无视制度者,严格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保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其次,权力的监督需要被监督者的配合。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公职人员增强权力必须受制约的意识。为了使公职人员的权力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更容易接受人们的监督与制约,我们正在逐步实行政务公开,让权力的运行过程时刻都能被人们看到,使人们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并举行听证会等,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及时对政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最后,要开辟多种途径,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可以借用网络、媒体力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是监督制度的一种,在我国,舆论监督的发展现状并不是很乐观,因此要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的法律运行机制,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权力监督法制化、规范化,这是强化监督的基础性工程。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的法律制度,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网络、媒体是一个开放、共享的世界,尽管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等级差别,在网络世界中形成的是一种新型关系,人民群众享有言论自由权。

四、结束语

总之,对于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轨的中国来说,依法治国的战略已经确定,但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个过程必定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过程。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的方面和领域,本文仅就法治层面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与行政等多种手段。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它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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