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现状及完善

2018-01-22 16:53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庇护所证言家暴

余 莉 许 勇

1.岳阳广播电视大学,湖南 岳阳 414000; 2.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湖南 岳阳 414000

受“男尊女卑”思想、法律制度缺失、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影响,家庭暴力行为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着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如何建立健全预防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家庭暴力概述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然而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界定。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定义。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在性暴力基础上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对身体、心理和性伤害或者给妇女造成痛苦的暴力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包括威胁、强迫或者任意剥夺妇女的自由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防范的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明文规定了法律要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中对家暴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也有所体现。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它的出台,为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防范的法律现状

尽管我国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控制、遏制家庭暴力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立法层面上来看,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反家庭暴力法》在执行效果上未达到预期效果。结合实施现状,本人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缺失

《婚姻法》第46条中第二款规定,如果夫妻间婚姻关系解除是因为家庭暴力的原因,那么作为受害者也就是无过错方有权向施暴方即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导火索是家暴,毫无疑问,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获得相应数额的赔偿。但是,目前法律仅仅规定法院可受理以离婚诉讼为前提的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受家暴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显然,损害赔偿制度范围过小。而《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婚内受家暴的人能否得到损害赔偿,也未明确规定。

(二)临时庇护所制度不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规定了家暴受害者的临时庇护所制度。当公安机关接到家暴受害人报案后应第一时间出警遏制家庭暴力,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对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予以协助。如果家暴案件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行为身心遭受严重损害或已经面临人身安全的威胁或因施暴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使其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境地,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反家暴庇护中心实质上是给受害者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可以让他们暂时远离暴力,舒缓内心恐惧,避免心理处于瘫痪状态或者“习得性无助”。目前,我国很多城市为家暴受害人建立了“庇护所”,然而,这些庇护所只为受害人提供了临时的场所和短暂的帮助,具体的实施情况却未得到应有的成效。因为很多遭遇家暴的女性不仅文化程度低而且居住环境远离城市,当遭遇家暴时,根本不知道怎样通过“家暴庇护所”来为自己寻求帮助。即使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妇女,因为惧怕“家丑外扬”或者对庇护所没有信心而很少主动去寻求帮助。因此不少城市的家暴庇护所实质上是空置状态,极大地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

(三)家庭暴力原有证据种类的证明力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类证据种类。然而这七类证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很难。即使有的证据通过一些手段获得了,但是证明力方面也存在问题。拿证人证言来说,其本身就属于言词证据,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证人与受暴人、施暴人一方或双方关系密切的,其证言的证明力明显降低,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证明案件情况。而其他证据又很难获得,证人证言本身的证明效力就无法发挥出来。另一种情况,家暴发生后,受暴人并未立即起诉,也未向有关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后再起诉,物证已经很难提取,证人可能也忘记了案件的关键细节。证据难取、证明力不足加重了受暴人的举重负担,增加了败诉的可能性,打击了受暴人起诉的积极性。

(四)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均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受家丑不可外扬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受暴人羞于向法院起诉,进一步助长了施暴人的嚣张气焰。即使,受暴人忍无可忍,向派出所报案了。许多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家暴就是“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劝说双方私下和解。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也仍然采取积极调解、消极取证的态度。殊不知,司法机关的这种柔性处理手段,根本不能起到感化施暴人的作用,家暴案件越来越多,家暴行为越来越狠。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受暴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儿童也带来很深的负面影响。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介入,才能得到一定的遏制。

四、预防我国家庭暴力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建立婚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针对上文提出《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的不足,笔者认为法律应增设婚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了制度性基础。它对夫妻间的法定共同财产制、法定个人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做了具体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的范畴:其一是婚前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其二是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单独享有的财产;其三是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遭受伤害所获取的医疗费或补助费用等;其四是专属于一方所有的生活用品。此条规定,为夫妻内部之间因一方侵权行为而受损的受害方的赔偿请求行为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

(二)完善家暴庇护中心

针对前述所说,我国现阶段设立的家暴临时庇护所,只是暂时为受害者提供一个躲避暴力的临时生活场所和临时的生活帮助,显然无法从根本上切实解决受害人面临的困境。而在国外,庇护制度已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救助制度,它涵盖了物质、精神、心里、法律咨询等各个方面的救助服务,从而真正让受害者在庇护中心找到了回归社会、适应新生活的能力与信心。因此,针对家暴庇护制度不完善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使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首先应努力加大对家暴庇护制度及设立的庇护中心的宣传,提高庇护制度在公众心中的知晓度,使受害妇女在意识上认同庇护中心所能给予她的安全和保障。其次在体系建设上,加大对庇护中心的完善,笔者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由政府对庇护中心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从来保障庇护中心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建设和运营。要确保庇护中心不仅为受害者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居所,而且更要从深层次诸如心理帮助、法律援助真正为受害者提供身体和心灵避难的港湾。

(三)增加证据种类

针对前面所说的家暴案件中证据证明力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增加专家证言和品格证据两类证据。相对于一般证人证言而言,专家证言更有权威性和可信性,更容易起到维护受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另外,品格证据即证实当事人的性格或性格特点的证据。此类证据也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快速地得出施暴者的受暴者行为背后的原因,比如,受害者为什么能忍受长时间的家庭暴力而不反抗?为什么施暴者能狠心对自己的亲人下毒手等?从而得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四)设置以公益诉讼为补充的诉讼制度

家庭暴力事关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康,绝对不是家务事这么简单,可以纳入到公益诉讼的范围中来。笔者认为在家庭暴力公益诉讼中,应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妇联作为妇女权利保护的摇篮,有权利也有义务站出来。妇联可以作为原告方起诉,也可以与原告方作为共同诉讼人一起起诉。当受暴人因为个人原因不愿起诉时,妇联作为保护妇女利益的社会组织可以主动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与受暴人沟通交流后,一起提起诉讼,或者为受暴人提供帮助,辅助起诉。这样,有一个组织、一双慧眼来监督有家暴倾向的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的作用,降低家暴行为的发生率。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也需要共同努力。除了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完善外,还需要提升受暴人的法律意识、健全受暴人的保护条件等等。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积极面对、及时预防,才能防止家庭悲剧、社会隐患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家庭完整和社会和谐。

猜你喜欢
庇护所证言家暴
一部女性成长与救赎的见证录——《证言》的女性主义叙事学阐释
“给我”庇护所
How Archaeologist Discovered “Treasures of Apollo” Buried Below Ancient Greek Ruins
要勇于向家暴说不
并非受伤才定为家暴
反家暴立法二十年
这样向家暴说“不”
好过酒店的荷兰家暴庇护所
波兰庇护所发生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