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2018-01-22 16:53商梦莹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资格考试法学共同体

商梦莹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法治。“法治一词所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指的是一种法律的和政治的愿望,即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孟子也曾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可见,“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其生命在于实践。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力量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完备。但“法治”建设仍有所不足,距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有差距,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没有得到全面实施。

法律上的生命在于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从根本上离不开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卓越素质。因此,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是法律从纸面走到现实生活的关键,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及特点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组成的职业群体,一般认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表面上是“身份或职业共同体”,但核心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

马克思﹒韦伯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特质构成的,其组成成员在某些方面能够达成共识,并受到相关协议约束的一个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如下共同特质:

1.共同的理念。即对法律及法律代表的公平正义、程序正义等抽象理念有基本的认同感,具有相同的法律价值标准及思维方式,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

2.共同的专业知识背景。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需要对法律有精通的理解及熟练的掌握,同时对法律规定背后的理念及逻辑有基本的共识,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适用性。

3.共同的对外形象。从内部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拥有共同理念及专业知识的职业共同体,这种内在的共同性需要有统一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路径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在于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专业能力等共同特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多方合力,紧紧围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内涵特质,从法学教育、资格考试、职前培训等方面共同推进。

(一)法学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法制建设输送了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但我国法学教育仍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突出表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适用的关键核心力量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假如没有法律家阶层,任何法律秩序都不可能存在”。可以说,“法治就是法律人之治”。

法学教育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赋予了法律职业者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对照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本人认为改革的路径有:

1.普及法学大众教育

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主要指高中毕业之后法律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教育。但在我国现阶段没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数仍不在少数,这就意味着有大量人群没有接受过法学基础教育。

公民具有普遍的“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重要的基础土壤。建议在初中阶段普及法学基础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大众的“法治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大众法学教育的内容可以以宪法内容为主,主要传授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我国国家机构设置及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运行机制等。

2.在法学本科及教育中加强实践能力培养

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强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学术性与系统性。应该承认,体系化的讲授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体系化讲授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它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只会死记硬背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并未掌握应用它们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急需在本科法学教育阶段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国内较好的法学院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好的实践。例如,在课程安排上增加实践性课程比重,如律师职业基本技能、商务法律实用、法律实务谈判技巧等;在教学内容上,采用多样渠道开展实践教学,如定期社区法律咨询、旁听审判、模拟法庭等;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开放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等;在师资队伍建设上,鼓励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践,同时加强与社会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长期交流合作机制,包括以兼职教师的方式返聘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校开设法学实践课程等。

遗憾的是,这些有益尝试还仅停留在部分优秀法学院的自觉探索,急需总结有益经验并上升到本科法学教育的指导文件中。建议将法律实务课程列入本科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当中,给予法律实务课程相当比重的学分安排,并在总结现有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目的,并对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行推荐。教育部在高校法学本科学科开设及后评估中对法律实务课程安排、师资力量及效果进行严格考核。

(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成为法律职业人的必要前提条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检验未来的法律人是否具有与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法律知识的试金石,同时对法学教育也起着“指挥棒”的重要作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为国家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为目标,重点在于考察法律职业伦理及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回应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在要求。其中要求应试人员不仅要“深入了解和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原理、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而且要“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对法治理论问题、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进行分析、判断、综合、评价,做到政治立场正确、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在考试题型上,增加案例题的考察,且新增了主观题的考察形式,而主观题的考查内容主要为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

但从客观题题量及答题时间来看,每道题目的答题时间仅1.8分钟,答题时间较短,客观上决定了客观题仍是以知识点的考察为主。

建议客观题的考察内容仍以案例题为主。卷一维持100道的题量及180分钟考试时长,案例中的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建议每道题题干字数为100-150字。卷二适当压缩题量,但增加题干案例的难度,建议卷二题干为10个大案例,每道案例字数在1500字左右,每道案例出5-6个客观选择题,以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职前培训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对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并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

建立法律职业职前培训制度对于初入职场的法律职业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之前培训已经有了基本的框架,问题在于标准及规范不统一。急需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以明确职前培训目的及统一职前培训规范,包括统一培训机构、培训课程、考核标准等。

1.培训目的

待入职的法律职业人在经过了系统的法学教育、并经过了严格的职业考试选拔后,在法律思维、法律知识领域已有了较好的基础,但在法律职业伦理、司法权力运行尤其是发现法律事实方面仍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和提高。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职业职前培训的重点在于职业伦理道德及司法运行机制,具体需要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来培养及实践。这种“活生生”的案例不同于法学教育及职业考试中经过抽象后的案例,而应该来源于“原原本本”的社会生活。

2.统一职前培训规范并严格考核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应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前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及考核标准作出统一规范,这也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要求。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派员成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职前培训要求的统一规范及职前培训结果的考核;由现有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律师学院联合制定统一的具体培训流程、培训课程,并负责职业培训委员会规范要求的实施。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定统一的职前培训规范及流程,有助于培养共同的司法理念及法律思维,缩小司法运行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隔阂。职前培训结束后,由职业培训委员会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要求,培训合格者方可允许从事法律职业。

总之,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适用的核心力量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按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从法学教育、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等方面多管齐下,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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