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锐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8
福柯(Foucault)指出,哪里有话语,哪里就有权力,权力是话语运作的无所不在的支配力量(转引自:辛斌:2003)。由此可以看出权力与语言密不可分,语言是社会权力关系得以体现的工具,同时人们也借助语言来巩固相互间的权力关系。宏观层面上的权力关系总要通过微观层面的语言表现出来。解读权力的关键在于理解语言细节,尤其是实施权力互动过程中的语言细节。法庭话语是典型的机构话语。机构中不同群体的相互竞争形成了强与弱的权力关系以及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这些关系都毫无疑问地反映到机构话语中,因此法庭话语是透视这一权力关系的典型场所。
自从人们开始思考社会的性质以来,社会科学家就开始探讨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权力。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中,权力问题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深刻的探讨。这些领域包括: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社会语言学,批评性话语分析等等。从常识的角度出发,人们对于权力都有或多或少的感觉:有些人由于在社会中占据了显要的位置或者很富有而表现出更有权力;而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则因为并不具有金钱,地位,环境上的一些优势而表现出在权力关系上的弱势。但从理论的角度出发,社会学家认为权力是一个“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其涵义与运用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争议性。在权力的性质,权力在社会政治领域的运作方式,权力与其相关的一些概念如权威,统治,反抗的关系问题上,社会学家都没有达成共识。
经典社会理论中,权力被认为是个人所具有的一种能力。Hobbes 认为权力是人们用来获取将来某种益处的现有手段。这种能力既包括天生能力(original),如:体力与智力上天生优于他人;也包括运用天生能力所获取的其它工具性能力(instrumental),如:社会地位,朋友。而后者往往是人们获取更多权力的关键手段。而以Parson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资源,个人,集体或政府都可利用这种资源来造福整个社会。后者将权力从个人能力的角度转移到社会资源的角度,强调了宏观层面上的权力分析。
社会心理学理论中,权力被定义为(1)权力操纵者根据目标者(target person)所实施的反抗程度所施加的最大力量;(2)施动者(agent)通过控制目标者从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这些定义的措辞虽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点在于均考虑到权力关系的双方:施动者和目标者,从双方的关系上来对权力进行定义,从而体现出权力定义中的互动层面。
传统的社会语言学中,权力被理解为一人与另一人社会关系中的不平衡层面,即由于社会地位,年龄,性别等因素的差别而表现出一人对另一人的优势。例如交际时,人称代词或称谓的选择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参与者间的权力关系。对权力地位高者人们一般都使用敬语。与这种静态的观点相比,Ng和Bradc(1993)用更动态的观点来看待权力,他们将权力与会话中的影响和控制联系起来,认为权力是会话参与者在会话互动过程中协商取得的。
批评性话语分析中,权力是其中一个核心概念。权力与语言/话语的关系在这个学科内得到了广泛而深刻地探讨。权力的定义建立在Bourdieu和Foucault 的权力理论基础上,认为权力是“象征性资源”(symbolic capital),一些人对“资源”的占有会将其置于权力关系的优势地位。权力是一个复杂的不断进化的社会与话语关系的网,权力并非总是至上而下的统治关系,它如同一张网贯穿于整个社会体,人们应该也可以从各个角度来审视这张“网”。
法庭话语作为话语的一种,从宏观上来看,是由法庭审判的参加者围绕着法庭审判这一活动所形成的一个连贯的语篇。这一宏观的连贯的语篇具有其特定的结构,即庭审的一般程序,包括:庭审之前,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从微观角度看,法庭话语则是庭审参加者在庭审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这种语言是口头的,互动的,并随着法庭特定的程序推进而展开。但它无疑是法律语言中与日常会话最接近的一种。支配法庭话语的权力关系在庭审之前就已经部分存在。例如:法庭的布局就是对法庭权力关系认可的一种体现。但庭审过程实际上是语言交流的过程。权力关系在语言交流中得到进一步的协商。会话是法庭活动展开的最重要的手段。从庭审参加人之间的会话中,权力得到了更明显的彰显。
对法庭话语与权力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认为语言是法律得以运作的媒介或工具,关注不同的语言形式带来法律上不同的结果(language-as-instrument);第二类研究者的研究兴趣在语言本身,将法庭作为获取丰富语言素材的环境(language-as-object)。在研究中有一些学者发现权力是影响法庭话语的重要因素,从而将权力作为一个新的变量引入,使得法庭话语的研究更加深入。通过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从而更好地揭示法的权力是这类学者的宗旨。他们认为权力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日常现实。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法律的权力与其说是在高等法院的判决和立法公告中体现出来,倒不如说是通过法律应用的细节表现出来。权力的实现,行使,滥用以及被挑战都是在这些活动中完成的。总而言之,权力绝不是形而上的东西。
西方的专家学者对法庭话语的权力进行了丰富而细致的研究,按照法庭话语参与者及其互动类型的不同,权力研究可概括如下:
英美国家法庭上所采用的对抗制审判方式决定其结构是:当事双方(多由律师代表)向第三方(法官或陪审团)陈述争议问题,第三方通过聆听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法律来判断证据的真伪,从而做出最后的判决。在询问过程中,律师首先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进而对方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最后如果有必要的话,律师会再对证人进行补充提问。鉴于庭审特点,律师与证人的互动关系是法庭话语权力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律师和证人的互动主要是在问答中展开的。Berk-Seligson(1990)发现律师的问话不同对证人回答的控制力也不尽相同。附加问话(You ate it,didn’t you)属于引导性问话(leading question),由于极大地限制了答话人的答话范围甚至已经提供了答语,因而其控制力在各类问话中最强。而开放式的wh-问话(如含有以下疑问词who,what,where,when,why),其控制力则最低。衡量问话控制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答话的长度。一般说来,问话的控制力越强,答话的长度越短。控制力强的附加问话通常引出的答案是”yes/no”之类简短的回答,而开放式的wh-问话所引出的答案则相对较长。O’Barr(1982)指出证人略长、叙述性的答案只有在律师放松控制力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此外,打断与重叠也可以反映律师对证人的控制。
Atkinson 和Drew(1979)在分析英国法庭审判中律师和证人间的互动语言时,将权力研究的范围由问答相邻对扩展到考虑更大范围的情景因素。即采用会话分析方法研究律师与证人间的权力关系是如何通过一系列的话语建构起来的。如律师不断重复同一个问题会对证人的控制力越来越强。除重复之外,还有例如停顿,打断,提高声音,加快语速等语言策略都使律师处于较强势的地位,从而控制证人的答话。
当法官在法庭审判中承担询问责任时,就由其控制法庭上的答话者。同律师一样,法官所采用的不同问话也具有不同的控制力。Sandra Harris(1984)着重研究了英国法庭审判中法官的问话是如何作为强有力的话语行为来控制答话者的行为的。通过分析问话的句法形式及功能,Harris指出:法官问话的命题内容以及句法形式对被告或证人具有极强的控制力。这种强控制力加强了法官在法庭上的强势地位。
Philips(1998)进一步研究了法官在法庭上是如何控制其他参与者,尤其是在语言上是如何控制的。另一方面,法官在法庭上如失去控制会极大的威胁法官的权力地位,从而暂时在权力关系上处于弱势。在对法庭审判详细分析的基础上,Philips指出法官失去控制力的表现如:失去对话轮的控制;高声叫喊等;而被告对法官所施加控制的反抗主要表现在:否认指控;模糊事实;减轻罪责。
从逻辑上说,谁掌握证据,谁就掌握着权力,证人是案件的叙述人,因此证人应该有权力。但许多研究结果表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20世纪70年代杜克大学开展的法律与语言项目广泛研究了证人的语言,发现许多证人说话具有一种“无力量”风格,表现为:
1.大量使用遁词和不确定的语言(I think;sort of 等)
2.表犹豫之词(如uh,well)
3.疑问语调(回答问题时用升调,显示不肯定)
4.使用强化语(very,surely等)
社会语言学的研究中曾认为这种“无力量”风格多为女性所有,而与之相对的“有力量”风格则多为男性所有。但在杜克大学的研究中发现,“无力量”风格和“有力量”风格更直接地与说话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有关,而并非说话人的性别。且实验进一步证明,使用“无力量”风格的证人会给陪审团在心理层面留下负面印象,如:证言的可信度,真实性;证人的智力水平和能力等。尽管不同风格的证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但证人本身对使用的证言的风格并不十分清晰。与训练有素的律师在法庭上有意地使用不同的话语策略来控制证人的答话相比,证人不过是语言使用的新手。因此,证人在法庭上是否能有力地控制自己的证言取决于本人是否幸运地拥有“有力量”的表达风格。
法庭审判中对法律语言的理解本身就会造成权力分配的不平衡。在采用普通法系的国家,交叉询问对于被询问者而言在语言理解上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表达能力不强或极易恐慌的人群,如:小孩,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移民和少数民族裔的人。
例如,Brennan(1994)在研究发现儿童性虐待案件中,律师询问儿童受害者时所使用的策略,包括使用否定的话语(如did you not),不相关联的话题并置,不清楚或误导性问话,不清晰指代,超过儿童理解程度的词汇,不断重复,引用儿童或他人话语,复杂的嵌构结构等等。这些偏离常规的问话给幼小且涉世未深儿童的理解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儿童受害者很难做出客观或对自己有利的回答。在律师这个老道的训练有素的问话者和儿童答话者间,儿童答话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种族问题始终与权力问题紧密相连。法律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但是不同种族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获得法律面前平等的神圣权利。少数民族在法庭上不能得到平等对待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文化的差异和语言交流上所造成的理解问题。例如,Walsh对澳大利亚土著人的审判的话语分析表明,由于土著人在英语用法上与中产阶级白人所使用的主流英语的巨大差异,导致土著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主流英语使用者注重:说话通常针对某个人;人们应面对面说话;眼神接触很重要;会话由说控制。而对于土著人而言:说话并不针对个人,而由听话者自己选择是否对话语进行回应;人们不必面对面说话;眼神接触不重要;会话由听者控制。因此在主流的法庭审判上,土著人都会处于不利的位置。例如,他们避免眼神交流的行为被理解为逃避,粗鲁或者不诚实。
法庭翻译是一些欧美国家法庭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移民和少数族裔的语言问题,翻译在审判中充当着一个重要且微妙的角色。学者Berk-Seligson(1990)研究发现翻译在庭审中的无孔不入极大地影响着律师/法官与被告/证人间的权力关系。例如:很多情况下,律师/法官直接询问翻译而不是被告/证人;翻译澄清律师的问题和答话者的回答时有时会加入自己的话语;翻译和证人之间进行的旁支对话;翻译有时会阻止被告回答问题。通过参与这些环节,翻译在庭审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获取了本不属于她的权力,极大地改变了法庭上的权力格局。而这些权力的实施,有的与律师的努力一致,而有些则正好相反。
国外学者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法庭话语中的权力展开了丰富的研究,着重研究了法庭互动中的权力,法庭话语中男女权力的不平等,法庭中的种族/少数民族与权力以及对证人(被告)权力的研究。正如廖美珍(2003)先生所说“研究法不能不研究权力,研究法律的语言同样不能不研究权力”;西方的专家学者对法庭话语中的权力研究,对我国这个历来“权重”的国家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