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和平区支行,天津 300000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理论基础。经济法近年来已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于其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新兴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理论。基于此,只有借鉴传统的法律责任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从而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更好地证明经济责任独立的理论。最重要的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形式,有时会有违宪责任形式,从而形成法律责任的不同体系。这种划分实际上是基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来进行的,但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责任固化以及遗漏等。法律责任的分类必须从发展的角度更加理性地划分。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已经使得许多新型的社会关系逐步建立。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越来越要求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应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也将具有自己的特点。从经济法的最初立法动机来看,经济法的内在制度功能是维持一个庞大的市场主体的有效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经济成员建立全面协调的经济秩序。目前,它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的部门法,不同于三个传统法律部门的法律。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恢复整个经济市场秩序,弥补整个经济市场秩序因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社会损害。
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与其他法律部门非常重要的一个区别所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需要维护公共利益。而民法是用来规范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个人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规范的总和,最主要的是用来保护私人的权利。民事责任是用来保护私权的基础,这可以很好的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刑事责任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生命来保护国家安全并保障国家利益。
因为法律制度不仅涉及到人大的立法,还涉及到人大常委立法、行政立规、部门规章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法律责任被视为受外力影响的法律责任,则由消费者协会代表的社会经济群体的活动经济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有关机构对限制会员的规章制度在规范交易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以增强市场经济自我约束力。我国的刑事组织和行政组织较少,相关的自律规则也较少。这是由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自身特点决定的,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具有权威性,与国家权威和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其权利是不会被放下的,并且很多责任都是需求强制执行的,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就需要无条件的履行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全面性有下面两种表现:第一是责任形式的全面性,第二是责任功能的全面性。
1.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全面性体现在其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有机结合。我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含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共同组成了经济法律责任,这是由于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结合了各种责任形式,但这种责任形式的结合不是简单地增加在一起,而是一种有机的契合,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责任上。监管机构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经济市场的利益。行政责任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等。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关主体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经济法责任功能的全面性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对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负面的评价,对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可以起到激励与引导作用。如果我们消费者购买到生产者或者售卖方的假冒伪劣商品,商家通常是需要对顾客进行加倍赔偿的。而加倍赔偿的行为不仅是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是可以促进我们消费者去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相应地,民事责任仅仅反映了补救措施的填平规则,没有此类的积极的影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在对违法主体的人身惩罚和财产没收,而由此获得的财产通常是国有化的,受害方或责任方不能得到鼓励和确认。因此,经济法责任的全面功能不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要履行。
本文分析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然后从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经济法责任是自律责任与他律责任的结合以及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合性三个方面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