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晓
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100
众所周知,诚实守信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作为我国的公民,我们有义务将诚实守信美德充分的发扬光大。但现阶段,我国社会各行各业却对于诚信问题严重缺失,这在无形之中会对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构成一定的威胁[1]。而民事诉讼作为我国公民依法维权的有效法律途径,因而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有必要切实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民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也应对自身的行为与言行进行约束,充分的保证诉讼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以及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当前,我国对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具有较大的争议,外界对其的呼声褒贬不一,这在一定程度造成有关专家与学者难以对其进行系统的整合[2]。有些法律学者指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将适用主体放在法院等司法部门上,通常情况下,我国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造成诚实信用原则失真的主要成因就是由于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操作不当引起的。如果司法部门肆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势必会使其丧失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受到法律的惩罚以及社会舆论道德的谴责,况且,对司法公职人员来讲还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约束。因此,这些法律学者考虑的问题是有一定科学根据的。此外,还有小部分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城市信用是我们社会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循并履行的,司法公职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不应该游离在原则之外。
1.当事人适用行为
我国法院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此种争议性来自民事诉讼行为自身的不可预测[3]。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违反诚信适用原则会做出严格的判定,并且对于惩罚的条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目前,我国的社会性质所致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度较差,法律的惩罚力度也较轻,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待完善。因此,基于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现状来看,当事人如果出现与初衷行为相违背的情况,就是代表存在藐视诉讼权利,或者公开放弃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都属于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范畴。
2.法院适用行为
法院是我国最重要的司法审判机构。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为广大社会公民带来最公平、公正的法律处理结果。
在此过程中,法官作为司法公职人员,也会受到法律的监督,避免其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一旦发现法官出现不法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就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其给予严厉的制裁。此外,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整体流程也应该按照法律既定的标准严格进行,时刻将法律法规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审判的基础。
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于出现恶意诉讼的行为也进行了明文规定,具体的内容就是对于当事人与他人故意串通,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进行的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公然藐视法律的情况按案件发生情况与类型予以惩处,轻者予以罚款、拘留等,案情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如果遇到其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情况,法院会根据举证规则确定举证责任,从而作出裁判。因此,根据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可以得出结论,在审判某项案件时,如果直接适用现行的相关条文,则难以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审判的依据。
对于民事诉讼经常会出现依据法律条文直接就可以得出裁判结果的情形。如果单从法律适用上讲,这样做并无不当,但是如果轻微的民事行为直接导致重大的法律后果,则会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失衡。例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轻微违约,尽管按照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法院亦不应当仅据此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而不是机械的适用法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并且审理始终在较为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因此,为保障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顺利落实,这就要求法律对于诉讼当事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自身的行为,借助法律的约束力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促进我国司法的公正,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并最大程度推动我国司法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