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继承权的冲突探析

2018-01-22 16:21于广胜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继承权土地管理法继承法

于广胜 侯 琳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鸡西 158160

随着城市化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现已处于人口流动迁移的活跃期,大量人口的户口由农村向非农进行转变,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继承方面,非农户口的子女在继承农村户口的父辈的房产时,所面临的困难集中在法律方面,具体来说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继承权间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了现阶段社会讨论的热点,本文所探析内容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一、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继承权间的冲突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成为主流,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资源流动的市场化,保证土地价值得到最大利用是关键,基于此,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对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制度进行建立就显得很有必要,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就成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随着“房地一致”的原则被确立,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权源消失,冲突逐渐显露了出来。《继承法》中涉及“房屋”的内容明确规定:房屋能够被继承,除此之外,房屋还是公民遗产继承的主要对象。《土地管理法》却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使用宅基地,不得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流传。《房地产法》又指出,无论是房屋还是土地使用权,都应当遵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1]。由此可以看出,若以《继承法》、《房地产法》为依据,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有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若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则无法取得被继承房屋所对应宅基地的使用权。综上,不同法律间存在的冲突十分明显。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主要构成,房屋理应得到个方面法律的保护,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公民在继承房屋后,即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却仍旧无法对其进行处分或使用,这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合理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规定不符。

二、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继承权冲突的方法

想要从根本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继承权冲突加以解决,关键在于调整宅基地制度,以下几方面内容需要引起重视:

一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使用年限进行明确,待期限届满,集体可选择对成员对宅基地具有的使用权加以回收,目前,各大城市均以落实该项制度,例如,居住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为七十年,但是在农村,仍旧缺少相应的标准。虽然法律已经建立起了以城镇土地使用为主体的年限制度,却没有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其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成员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拥有了永久的使用权,换言之,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将其收回的权利,这是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继承权存在冲突的关键。在对宅基地使用权所对应使用年限进行建立与完善时,可以城镇建设用地为依据,确保所建立制度满足大多数人的诉求。

另一方面,在落实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的宅基地换房这一制度时,各地政府应未雨绸缪,通过给予合理补偿的方式,在避免城市拆迁过程中出现不必要问题的基础上,换取农民居住的宅基地,历史经验表明,无论是何种制度,想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关键均为取得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如果在宅基地使用权所对应使用期限未届满时收回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更应当保证给予使用人的补偿科学、合理[2]。除此之外,将宅基地换房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说,就是由国家、集体出资,建设用来换取农村住房的城镇住房,然后再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收回,这样做不仅与《宪法》规定相符,又满足了《土地管理法》中“以保护耕地为目的,对宅基地使用权加以设立”的要求,城市化进程也会因此而稳步推进。该模式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又给予了人民合法权益应有的保障。

三、结论

通过对文中叙述的内容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土地制度的存在,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继承法》又规定,作为合法私有财产,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二者间的冲突由此而产生。与此同时,人多地少的国情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制定,又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被放开,妥善解决这一冲突的关键,是平衡宅基地所有权带给集体组织的利益和房屋继承权带给继承人的利益,希望本文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人以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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