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探讨
——以检察业务部门为视角

2018-01-22 16:21周宏伟郭金霞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检察院检察官

周宏伟 郭金霞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75400

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在业务部门设置中有一些不足以及问题,限制了业务部门的作用发挥,为了让检察业务部门能够全面发挥出作用,就需要对标准进行统一设置,重新定位部门角色,科学、合理的进行职能分配,确保部门设置的科学性,推动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发展,为改革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公诉部

可以基于当前的公诉部门,成立公诉部,让其专门负责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在具体落实中,需要做好公诉职能的整合,比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其他专门检察部门,这些就能够整合到公诉部中。需要对部门名字进行改变,还要整合职能。该部门只需要做好公诉这一职能,要经过审查起诉,审查整个案件是不是合法的,约束侦查权;其还需要通过出庭公诉、提起公诉,落实好国家控诉职能,可以采取抗诉的方式制约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检察官需要做到坚守客观义务的原则。

二、司法审查部

侦查监督部门就行驶侦查监督以及司法审查两个主要职能,但是二者其是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冲突的,当前在改革中,需要让检查机关的司法色彩较多,让其司法属性提升。设置专门的司法审查部门,就是要告诉检察官和侦查部门,其职能就是司法审查,需要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这样就可以通过司法的方式控制侦查权,对侦查活动开展司法审查。之所以对以往的部门名称进行更改,也是出于这一点,需要将司法审查这一职能独立起来,设置专门的部门,把侦查监督职能从中分离出去,这样做能够防止双重角色造成的混淆以及冲突问题,让部门的中立水平提升。成立该部门后,其检察官只需要做到审查、批准逮捕的职责,立足于证据以及法律层面审查从侦查部门已送到本部门的案件,进而做出是不是要批准逮捕的决策。要是司法审查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发现侦查部门存在违法的行为,使得有关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法律做出将非法侦查到的证据排除的决定;在这一过程中,要是发现侦查部门存在侦查活动违法、立案不科学、不正确的问题,就需要将有关的线索交给诉讼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

该部门就是现阶段的民事行政检查部门,或是行政检察以及民事检察部门整和形成的。要是这两个部门是相互独立的,就需要对它们进行整合,这是由于二者在办案方式、业务性质方面都较为相似,在业务量上差异较大,所以,需要合并成为一个部门。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后,不仅需要承担传统的业务,还需要积极探索其他工作。民事以及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都是诉讼监督的职能,按理说能够合并为一个,但是因为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差距较大,所以,不能合并为一个部门,这样的话部门就会太大,职能太过繁杂,对专业化发展具有消极影响。

四、诉讼监督部

这一职能是从其他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包括公诉职能以及侦查监督职能,和申诉职能整合形成的。诉讼监督职能主要职能就是监督,内容包括侦查部门的立案、侦查活动、诉讼监督。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将监督职能从诉讼职能中剥离出来。

五、刑事执行检察部

该部门主要就是对一些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包括:强制措施的落实、社会矫正落实、刑法执行以及变更、强制医疗的落实等,其职能、机构都和现阶段的差不多。而单独剥离和成立刑事执行监察部门,主要就是出于其“小检察院”的这一特征,让其职能的能够更加明确,提升专业性。要优化这一部门的机构,还需要对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室进行优化,在次基础上,将派驻检察官名称变更为巡回检察官,把专任检察官名称变更为巡回检察官,这样可以防止因为时间较长而出现利益关系。另外,当前由该部门行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需要将其移交整合到司法审查部门中,在工作的过程中要是发现无需再羁押的案件,就需要第一时间把线索交给司法审查部门。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检察业务部门是基层检察院中重要的组成部门,当前需要对检查业务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和优化,进而充分发挥出这些部门的职能,促进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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