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雯
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早在上个世纪末中国法学工作者就涉及到了价值研究相关内容,该研究工作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研究的突破性进展。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传统法学概念中的反价值基础也并没有遭到质疑和批判,很多研究工作仅仅局限于学术文章的发表上,尤其是针对价值研究的实证检验和考查依然十分缺乏。本文通过对法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发展进行分析,试图探索出有利于当下社会法律建设和发展的经验。
价值处理主要是指法学研究中与公平、正义、道德等因素相关的问题研究思路。按照基本理论分类可以将法学分为价值法学、去价值法学以及反价值法学三大类。作为人类社会研究的基础性科学,法学在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伦理道德,所以存在去价值法学以及反价值法学,但是当前价值法学依然是法学研究工作的主流,同时价值法学始终坚持促进法律的现代化。
法学研究的根本价值表现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其中道德因素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主要标志之一。康德曾经指出,恶本身就是自身的对立物。站在人际关系的角度,从社会大多数群体的角度来看,法律是道德内容的体现,法学家必须要重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法律历史的研究可以发现,价值研究主要存在重内容以及重形式两类。在去价值法学以及反价值法学论战的过程中,价值法学经历了由重内容向重形式演变的过程。该过程的起点是希腊人创立的价值法学,它主要研究法律本身涉及到的正义问题,建立了法律和正义之间的关联。从关注内容上来区分,又包括整体主义以及个人主义两类法学研究倾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整体主义倾向研究是柏拉图的法学。在和正义相对主义者辩论的过程中,柏拉图建立了理性的法学研究传统。同时提出了法律理性本体论。柏拉图认为人具有理性、意志以及欲望三种品德,柏拉图认为的社会正义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就是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能力做到各司其职。柏拉图建立的整体主义本身是批判性的,重视内容的价值法学。
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苏格拉底回归,矫正正义的概念,该概念是以平等为前提条件建立的;受希腊法学研究的影响,罗马个人主义精神对理性价值法学进行发展融合,建立了具有批判以及个人主义精神的价值法学。
启蒙时期价值法学研究的立足点主要是对自然以及人性的判断,受哲学思想影响深刻,同时在实验检验过程中取得了成功,此时自然科学中以实证为代表的分析方法向社会科学领域渗透。与此同时,传统价值法学出现了唯理主义的极端化形式,即理性迷信。随后康德提出了自由主义的概念,他指出纯粹理性是法规制定的前提,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只能依靠意志确定行为的准则,这也是意志决定的原则。
斯坦姆勒则介于反价值法学以及形式价值法学之间。一方面认为追求原理的正当性是理论的任务,另一方面他认为正当性仅仅存在于形式当中。理论内容是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
斯坦姆勒的学生拉德布鲁赫持有价值相对主义倾向的观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承认法律形式正义的同时,对于法律内容相对主义的态度相应软化。拉氏认为两元论的观点是康德的基本观点。其法理三要素分别是公正、功利以及安定,但是上述三要素涉及到位阶的问题,这也是面临的首要难题。
简单形式正义的追求会导致内容上法律评价盲区的出现,因此法学界将研究的重点再次转向内容的正当性。该转向产生于20世纪初,兴起于一战后,一直延续要今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回归内容正义的浪潮主要表现出涉及面广、理论向度多元化、人权关注强烈化的特点。上世界末,重内容的价值法学研究在理论向度上主要涉及到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对自然法依据的再次寻找;在社会活动中对价值根源进行寻找;承认同时揭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进行正义研究面向的开拓;在程序上对实体正义研究模式进行确证以及充实。
综上所述,随着价值研究相关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中国法学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传统法学概念的研究工作依然缺乏针对价值研究的实证检验和考查。在经历了重形式、内容、流程的价值法学研究和发展的过程之后,本文通过对法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发展进行分析,探索出有利于当下社会法律建设和发展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