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溪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我国新时代农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以土地实际价值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体制创新,其能够对农民权益进行充分保障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其已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得到了推广应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其出现了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其正常发展轨迹,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和解决。
农村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生产领域中,新出现的一种农民合作和自助组织,因其出现时间较晚而导致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很多只是对其合法地位进行了肯定而没有对其实际操作作出明确,导致其在遇到问题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构建的第一步,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法律地位的确立上,有关机构应当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限进行规范划定,从而使其能够按照市场规律有序、正常、持续的经营下去。特别是要对土地承包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流程进行完善,以提升农户在其中的重要地位并降低行政干扰出现的可能性;
(二)农村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本身为了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所组织起来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很多地方为了追求政绩而出现了强制要求当地农民入股的现象,违背了农民自主入社的原则。这就需要各地改变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其自身的土地经营权,以引导的手段来开展农民入社工作,尽量减少其中的行政干预[1]。
农户在进入到农村土地股份制合作社之后,其已经成为了合作社的股东并享有了与其他投资者相等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合作社的运行达到合理,在合作社的构建上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其应当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得到落实,可以采用合作社股东共同决策的方式来使农户的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共同决策应当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资本表决不平等可能导致的农民利益损害,达到在获得公平的同时兼顾到表决效率;
(二)为了是股权结构到达合理,各地应当努力提升土地股权资本的流动性,允许农民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为此还应当对《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在保障农民土地股份转让权的同时增加一些如:同社成员优先转让等限制条款,以使转让交易秩序不发生混乱;
(三)我国的《担保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的标的范围,土地被明确的包括在内。因此,若农民愿意将自己土地股权作抵押来申请借款应当被合作社所允许和承认。此外,在农户入股的同时,合作社还应当对其土地价值进行评估,使其可以了解到自身的股份估价,这可以有效避免之后因价值问题出现的利益纠纷[2]。
土地股份合作社关系到农民土地的得失和运用问题,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引发矛盾甚至念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保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达到完善和规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工作方式如下:
(一)其应当按照股份制企业形式建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监督机制,使其自身成为独立的股份制市场经营个体,自身的生产运营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运行而不能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
(二)同时,各地在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同时要使相应的土地权属登记体系得到建立健全,这不但能够使合作社管理土地更加方便,还能充分提升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感,有效降低股权纠纷出现的可能性;
(三)此外,各地还要建立起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保障机制,对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进行防控,这需要有关机构加快农业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力度,争取建起覆盖到每一名农民身上,使其能够降低对农业的依赖而具备更多的生活保障方式,以使农民在参与到合作社后能够免除后顾之忧。特别是当合作社因经营不善而可能面临破产时,应当将农户股东做为第一清偿人以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失[3]。
综上所述,本文集中研究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策略,通过研究发现,利用本文所列举的策略可以使其达到充分提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避免之后因价值问题出现的利益纠纷、使农民作为股东不会受到利益损失的良好效果。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以对其在未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