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丽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秋审制度是先于秋审处而被确立的。秋审制度的实践根据是明代的秋决,自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请沿袭秋审制度到顺治十五年基本确立了这一制度。秋审制度由地方和中央两流程组成,中央流程的秋审是指每年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皇帝和三司九卿审理地方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在康熙朝时确立了由刑部主管中央流程部分。秋审制度随着实践和法令颁布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在时代变革中被废除。而秋审处正是秋审实践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
朝审制度有制作招册的传统,康熙皇帝要求秋审案件也要制作招册。清律规定各省秋审由臬司核办招册后,各直省督抚要将案犯始末案由,备悉缮造黄册,随本具题。进入中央秋审程序后先将题本呈给皇帝御览,皇帝会在题本的封面上用朱笔批示“到三法司核拟具奏”。此时主管审判工作的刑部便要发挥重要作用了,刑部议定之后,要将招册和看语刊刻刷印,缮写黄册,再转呈皇帝御览以及分送给将参与会审的九卿、詹事、科道等衙门参阅。起初,秋审事务经刑部各司核查后,由政务清闲的四川司汇总。到雍正年间四川司也开始力不从心。同时根据《秋审总例》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到了雍正后半期,围绕秋审“缮写刊刻装订,进呈黄册并情实册,及分送各衙门清汉招册”出现了经费和保密性问题,于是雍正十二年起秋审案件汇总不再由四川司负责,而另外设局,派遣司官统一办理。这样专司汇总题本、造册进呈和刊刻装订的秋审处便应运而生了。
秋审处是刑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学者赤城美惠子对《秋审总例》的研究表明,在雍正十二年派驻了专门的司员租局开工,而秋审处这一机构是在雍正十三年建立的。
最初设置秋审处的目的正是通过选拔懂得会计的官员负责秋审招册汇总和刊刻印刷以及分送工作的。各清吏司将各自负责的秋审案件撰写出文章,并对案件进行情实、缓决、可矜的判断以后,由刑部堂官批准的招册原稿会被提交到秋审处。秋审处的工作仅仅是把提交上来的原稿原样抄写,制作版本,进行印刷、装订和分送,并管理随之产生的经费。这样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招册汇总事务而不再假借书吏之手可以避免徒费赀财,修建刊刻秋审招册和保存其原版的建筑物有利于案件的保密性,同时节省了大量的民房租赁费和运输费用。由此可见,秋审处的设置体现了实用性、专门性和经济性。
秋审处在每年的四月到九月期间办公,其人员从各清吏司选派,在秋审事务结束后返回原部门。雍正十二年开始选派秋审处总办司官满汉各二员,到嘉庆初年,秋审处司官达到二十余员,包括总办、协办、比贴式、书办和张写等职务,此后基本稳定在这个规模上。
司官与刑部堂官交往密切,乾隆中期以后每逢京察都要将秋审处司官列一等。刑部堂官还常将已经升任他职的总办司官留在刑部办事,六部司官中唯有秋审处司官有这样的殊荣。另外,由于皇帝对秋审格外重视,所以秋审处的主要官员也往往能直接得到皇帝赏识。
乾隆七年不仅增设了协办官,而且从这一年开始,一年轮换的秋审处的司员实质上成为两年轮换,同时将工作日期提前到每年三月一日。除了工作繁忙以外,而秋审处职能的变化才是人员增设和任期延长的根本原因。
乾隆年间秋审处的职责发生了根本改变。从乾隆七年起,秋审处开始针对秋审案件展开工作,即核定情节、分别实缓,目的是防止各司分别办理,造成办案尺度畸轻畸重。到乾隆中期,秋审处逐渐形成了一种行政运作模式,根据阮葵生《秋谳志略·沿革》的记载,每年刑部负责审核外省刑名案件的十七个清吏司,由堂官选派满、汉司官各一员,专办本年秋审之事,各本司抄录案件,每十起为一册。本司用蓝笔删改,逐案拟定看语,加目录送到秋审处。总办司员用紫笔覆校,增删案身,并改订看语。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呈堂会议者,则著明“临时商定”字眼,别立一册记录。《清史稿·刑法志》也有类似记载。至此,秋审处成为秋审环节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即在各清吏司对秋审案件审理基础上的进一步监督与审理的权限。
引起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秋审处司官拥有专业的司法知识和高超的断案能力,他们一般是业务精英,除负责秋事宜外在他们所任职的清吏司中审理大案乃至参与全国要案的审理。从嘉庆年间起秋审处的总办逐渐从刑部的业务精英转向刑部综合事务总管,清人谓之“承总部务”,总办往往兼管刑部内多个部门。进而秋审处成为整个刑部的指挥部,兼有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双重职能。
秋审处最初的设置有利于增强案件的保密性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而其职能的转变,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清代刑部的满汉官员权力消长和促进了专业人才的培养,更促进了秋审条款的出现以完善秋审制度。
雍正十三年建造了秋审处,并在此刊刻招册,而不再存放民房之中,虽然更多的是出于对成本费用的考量,但这样的方式对于防止泄密和招册遗失也极为有效,毕竟秋审制度的监候案件都是事关生死的杀伤奸窃的大事件,对个人的名节和家族的名誉都有重大影响,故而这一专门机构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嫌犯的名誉保护,加强了案件的保密性。
秋审处的成立影响了刑部内部的招册汇总以及刑部原案酌定工作。也就是说,招册原稿以及刑部看语集中于一处,而且在限定的期间内设置专职人员阅览,这样他们进行校对时,就有可能为原本分散制成的招册内容、刑部看语带来统一性,极大地便利了刑部工作的开展。而随着秋审处成为秋审制度的核心部门享有对死刑案件的复审权,对招册和刑部看语的一览无余,有利于司官做出快速和精准的判决。
清朝的历任统治者一直都很排汉,清廷一再重申“国语骑射”这样的崇满抑汉的民族歧视政策,比如规定要制作满汉招册两种语言形式。根据《清高宗实录》卷835记载,雍正八年(1730)六月,新科进士开始全面向六部输送,尤其是刑部最多。根据苏亦工教授的研究,清朝的刑部从清初满官垄断到晚清出现了所谓汉族“专家掌部”现象的反差,而这却正是族群融合及制度文化发展的内在趋势。而居于刑部核心职能部门、人才济济的秋审处也自然符合这一历史趋势。秋审处作为刑部的职能部门,它的人事组成当然也体现了刑部满汉官员的权力消长。
秋审处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司官光明的仕途前程激励了科举入仕的年轻人积极学习律法的热情。乾隆中期以后,刑部堂官亦多系秋审处老司官出身也自然会对秋审处新进多有栽培。如晚清著名的律学家薛允升和沈家本,都由秋审处司官外放,数年后回任刑部堂官。他们也每每指导新入刑曹的年轻司官发奋向上。代代相传的良性竞争氛围,带动了部内精研例案的学习风气,为推动清代刑部的法律专业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在对各清吏司和刑部堂官做出的案件判断整合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秋审处的改订工作以推动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必要制定一定的标准,从而推动了秋审条款的出现。康熙三年(1664)始,有关秋审的条例正式附入大清律,标志着秋审制度法律化的完成。同时与这一制度相应的作为判案比附依据的秋审条款随之出现。《秋审条款》序中记载:“《大清律例》……而刑律中无秋审专门,刑部秋审处秋谳一编仅四十余条,暨阮吾山刑侍增益若干条名秋谳总志,均未刊行于世,未免缺然。”这里提到的《大清律例》正式颁行于乾隆五年,律例中的秋审条款亦被推行与使用。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判断此类案件属于情实还是缓决或是可矜的基准形成。道光时,形成了《秋审比较实缓条款》。即由乾隆时期的四十多条基准而扩展成为二百多条。秋审条款最开始是作为刑部内部归责的“比对条款”而设置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以内部基准为基础新制定修改的条款对地方颁布。
秋审条款也是秋审处工作经验积累的结果,通过这样关于秋审的特殊性知识的积累,秋审条款在秋审招册制作以及秋审判断中的比重,从此渐渐增大,并成为秋审判断的中心性的存在。
清代秋审制度具有一定的“慎刑”作用,而秋审处自乾隆朝始成为秋审环节中最重要的部门,最优秀的司官往往被派遣到秋审处,司官们精湛的职业技能和统一规范的秋审条款自然促进了对监候案件慎重而准确的判断,这是为后人所称道的。但在当时君主专制的背景下,秋审所能发挥的法律及社会功能毕竟是有限的。秋审对皇权的依附性十分明显,其实施力度的强弱是皇权盛衰的反映,集中体现了皇权对司法的干预,是君主集权体制的制度表现。由于其最终决定权操于皇帝一人之手,导致皇帝易于凭个人好恶而出入人罪,诸大臣面对此种情况时只能唯唯诺诺,难有作为。而秋审处也是在皇帝的旨意下行事的,清史中多有皇帝擅断的案件以及任意停止一年一度的秋审案件,而皇帝对秋审处司官的隆恩实则也是笼络人心的表现。
所以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项改革日益趋新,礼法文化逐渐衰退,秋审制度最终消亡也是历史必然,一度荣显的秋审处也退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