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润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00
2016年1月20日,一辆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行使到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北邯郸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亡。紧接着在美国,5月7日,特斯拉公司生产的S型电动轿车40岁的驾驶员启动自动驾驶模式发生撞车,驾驶员不幸罹难。两起事故导致世人怀疑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或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一例例活生生的交通事故,已不再是呆板的数据,而是关乎人们安全的重要话题;因此,在汽车研发领域,技术比人类更可靠已经成为共识,可以预想无人驾驶汽车必将成为汽车未来发展的趋势,我国未来将会成为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无人驾驶汽车时代即将到来,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的调查估计,第1辆无人驾驶汽车可能会在2020年投入生产。无人驾驶汽车的销量将从2020年的每年8000辆增长到2035年的每年9500万辆,占所有轻型车销量的75%①。与无人驾驶汽车的增长速度相比,对其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却鲜有研究,那么,当主人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出指令后,其自行运转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缺位的现状,如何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做出如下论述。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此时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征有:
除车内操作人员输入指令操作失误,责任当然归于车内操作人员之外。如果指令操作无误,此时在无人驾驶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那责任只能由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厂商承担。当然,如果生产厂商的软件系统系外购获得,证据表明事故由软件瑕疵所致,生产厂商赔偿后可以向软件厂商追偿。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其能够在路面行驶必须具备一定的设施条件,如,车辆自身的智能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物联网、定位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联合作用。其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无人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如果上述责任主体有一方出现问题,都将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原理,无人驾驶汽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以及一定比例范围内的严格责任。当然,我国道交法76条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过错责任。如果行人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对于未来责任的承担可作如下安排:
如果车主擅自改动、调整了车载识别、控制系统数据,与其他车辆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先看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认定肇事车辆为全责,车主或管理人改动、调整数据是委托第三方违法操作,国家监管机关应对其行政处罚;车主或管理人负责赔偿相对方的损失,这种情形应设定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负替代赔偿责任。
事故的发生系制造缺陷,车商赔偿责无旁贷;软件故障由软件提供商承担责任,但消费者购车是一体购买,可先由车商赔偿,再由车商追偿。当然,车商既制造硬件,也生产软件,车商一体赔偿。在无人驾驶汽车量产发展过程中,为鼓励支持新生事物,政府可倡导保险公司开设无人驾驶汽车质量担保保险,将车商、软件开发商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
1、GPS或北斗导航系统和无线通信网络的责任
(1)到2020年,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大部分用户仍将使用GPS导航系统,20年代中期我国自主研发的北斗导航系统将逐渐在我国用户中取代GPS。这两款导航系统,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作用是通过定位导航系统获得汽车的位置、姿态等信息,可以说它们提供的定位导航是无人驾驶汽车行驶的基础。无人驾驶状态下的导航比有人驾驶状态要求更高,它要综合运用航迹推算、惯性导航、卫星导航定位、路标定位、地图匹配定位、视觉定位。如果因为导航定位出现精度误差较大,会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导航系统的提供商负担。车辆启动时录音功能应及时启动,对导航语音进行全程录音,保存证据。
(2)无线通信网络是导通车联网、智能交通系统、无人驾驶汽车的核心媒介,车辆信息、道路信号、环境情况都要先传到无线通信网络,再传送至无人驾驶汽车。一旦网络出现断网、速率过慢导致信号无法正常传输,成为车辆交通事故的主因,无线通信网络提供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二者的责任,消费者无需直接向其索赔,只需向自己购买服务的车联网索赔即可,后者赔偿后,可向定位导航系统或无线通信网的提供商追偿。
2、车联网和智能交通系统的责任
(1)车联网的责任承担。车联网是实现车辆与公众网络通信的动态移动通信系统,车辆运行时无时无刻不在车联网提供信息的引导之下,正是车联网将定位导航系统获取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筛选分析生成交通云数据,再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传送给行驶中的车辆,才使车辆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如果数据信息有误,发生交通事故车联网将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智能交通系统的责任承担。智能交通系统除提供车辆控制、交通监控、车辆管理功能外,对无人驾驶汽车安全行驶最关键的是车辆与道路设施之间的智能传感信息交互。如果智能交通系统的管理人有过错,导致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使其遭受损害,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道路基础设施的承建商建造缺陷或外包软件系统提供商提供的软件系统有错误导致的交通事故,管理人赔偿后可以向其追偿。
以上二者的责任,如果是政府财政建设的公共道路基础设施并无偿提供给无人驾驶汽车使用,则出现问题,应当有政府承担侵权责任。若是企业有偿提供,又与厂商另行签订合同。则消费者直接向厂商索赔,厂商再向企业追偿。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属于正在研发、试制阶段的新产品,并未商业运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均未将其列入其中。原有规范界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都是有人驾驶的机动车肇事,责任主体比较明确,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簿记载的所有人、机动车的承租人、借用人、买受人、盗窃者,全部围绕的都是“人”。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除了擅改车辆系统的所有人、管理人外,都是“非人”制造商或辅助服务平台,其责任主体及责任我国法律处于空白状态。笔者以为应未雨绸缪,在现有国际、国内无人驾驶汽车研发情况的基础上,立法先行,通过制定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专项立法或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缺陷,使司法有法可依。
当前国内无人驾驶汽车研制主要是汽车制造商像“吉利”等企业,也有“百度”投资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问世,研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这给该种车型的交通事故定责造成困难,虽然我国没有出现此类案件,但可以预知未来中国将是此种车的最大消费国,我国部分地区地形地貌复杂,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很大,2016年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全国法院审理了92万多件。一旦无人驾驶汽车涌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国家标准,到底是谁的责任不好认定。建议修订《产品质量法》,制定《无人驾驶汽车及服务平台国家标准条例》,规范无人驾驶汽车及辅助服务平台,为定责提供依据。
现行《保险法》及保险规范,没有无人驾驶汽车保险人责任承担和免责的法定情形规定,也未有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及辅助服务平台的保险险种,更没有相关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责任条款的规范。建议修订《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提高最高责任限额,现行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12.2万,不适宜无人驾驶汽车肇事的赔偿。
无人驾驶汽车配套服务平台属于新生事物,关于平台责任我国相关规范比较模糊,智能类车辆肇事后,取证难、定责难,因为服务中的数据信息瞬息万变,如何保存,保存数据多长时间均需强制性规范约束。建议专项立法,针对无人驾驶汽车服务平台如“车联网”、“智能交通系统”,设立行政审批门槛,市场准入、规范运行、监督管理,做到责任清晰。
[ 注 释 ]
①陈慧岩,熊光明,龚建伟,姜岩主编.无人驾驶汽车概论[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