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现状分析及防控对策研究*

2018-01-22 15:11张显强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驾驶证牵引车戒毒

孙 利 张显强

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进入百姓家庭已是普遍现象,继2014年驾驶人数突破3亿大关后2017年机动车保有量也突破3亿大关,人车数量井喷增长。在人车数量猛增的同时吸毒人数也急剧增加,交集变大,媒体曝光的“毒驾”恶性案例越来越多。中国政府长期对毒品犯罪进行坚决的打击,但受全球毒情恶化的大环境影响,禁毒工作异常艰巨,吸毒特点呈现出低龄化、娱乐化、大众化、无罪化的发展趋势。

一、毒驾现状

(一)持有驾照者占吸毒群体的比率重

英国一项研究数据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慢21%。201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数据,吸毒人数应超过1400万;其中毒驾人员达62万,推测隐形毒驾人员超过223.3万。笔者对贵州省贵阳市某县2015年度毒驾进行调查,吸毒人数共计1747人,共发现因吸毒被录入信息的人数共计611人,毒驾人员占调查总人数的34.97%。2012年浙江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约16.7万名,持有驾驶证的约5万名,占吸毒人员的30%左右。因此,“毒驾”占据吸毒人群比例应为25-35%之间。

(二)毒驾导致交通事故数量多

2014年滥用新型合成毒品成为主流,35岁以下青少年成为主要吸毒群体,每年因吸毒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元。公安部2012年3-5月在全国各地发现客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的人数达1436人。2003-2005年媒体报道于“毒驾”引发的路道交通事故每年不足10起;2006-2008年则达到每年10-20起;2009年上升至40起以上;2012年则达到惊人的450起。

(三)吸毒驾驶行为多样

吸食毒品后人体产生如精神亢奋、妄想、幻觉等症状,甚至行为完全失控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若不考虑驾驶状态,在贵州某县611吸毒人当中,共有363名吸毒人员曾经有过违章驾驶记录,在驾驶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违章人数共计80人,违章次数为1700次,相当于平均每人违章21.25次;综合考虑在如注销、锁定、逾期未审核等驾驶状态的,平均每人违章次数最高为53.6次(逾期未换证情况下)。

二、毒驾发展趋势

(一)吸食毒品类型向新型毒品转化

2016年吸毒人员总量缓慢增长,合成毒品滥用规模居首,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增多,如山西等地滥用甲卡西酮,内蒙古等地滥用土制海洛因,部分地区青少年滥用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止咳药水等。毒情总体表现为:吸毒人员呈低龄化、多元化、新型化的发展趋势,毒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二)毒驾涉案车辆类型大众化

据调查统计,毒驾车辆类型较多为小型汽车、牵引车与大型货车。小型汽车是道路交通领域里的主要组成部分,小型汽车被查到毒驾数量较其它类型车辆数量多。其次,货车、牵引车司机毒驾的多重原因。从货车、牵引车驾驶员主观上来看,其对毒品有着错误的认识。通过贵州贵阳某县的交警队得知,被查出的货车、牵引车驾驶员毒驾的主要目的多为提神。他们通常用烤火的办法自制冰壶吸食毒品,认为这样可以在长途运营或者高强度作业中精力充沛,用最短的时间跑更多的工作量,完成更高的工作指标,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并且大多数毒驾货运驾驶员或者牵引车驾驶员并不知毒品危害,而将毒品“药物化”,反复吸食,没有丝毫防范意识。货车、牵引车驾驶员对毒驾被查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当前公安机关仅仅只对酒驾进行专项整治,对毒驾的查处却没有较大力度。

三、毒驾问题严重的原因分析

(一)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呈井喷式增长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剧增造成了城市路网道路拥堵、行车环境、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变化等指标显著变化的同时,吸毒行为与驾驶行为的融合更加紧密。因此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的越来越多,道路领域中的驾驶安全更应当受到重视。

(二)交通工具成为吸毒、贩毒活动主要工具

随着对传统的吸、贩毒场所进行坚决的打击,吸、贩毒行为已逐渐从娱乐场转移至郊区、宾馆、住所、机动车内等更为隐蔽的场所,更多的使用交通工具进行吸、贩毒活动,使得公共交通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1]。私家车的封闭性、私密性拓展了吸毒的空间,再加上车窗遮挡,在车内吸毒很难被他人发现,查处难度极大。

(三)驾驶员人员与吸毒人员交集变大

2014年底滥用合成毒品人数是2008年同期的6.5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机动车保有量和吸毒人数的猛增,这两个社会群体之间的交集越来越大,必然造成了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例越来越多。

四、对策建议

(一)源头管控

1.禁毒与交管部门联合,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领与使用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涉毒驾驶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都会被注销驾驶证,但却并没有要求其终身不能再申请驾驶证,而是给予此类人重新申请驾驶证的可能性。本人认为,应当提高涉毒驾驶人员的违法成本,即一经发现其因上述原因已被注销了驾驶证,那么就应当要求其10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10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如果此类人驾驶的是营运类车辆,建议终生不再享有重新申请驾照的权利。

2.注销毒瘾尚未戒除人员的驾驶证

针对毒驾问题,禁毒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起来,共享有关数据和信息,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资格,并对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人员的驾驶证予以注销,最大限度地减少毒驾的发生。较强的依赖性导致吸毒者在戒毒之后又染指毒品的概率极高,为更有效的保障交通领域中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毒瘾尚未戒除人员的驾驶证一律注销处理。

(二)路面查处与宣传

1.公安交管人员对吸毒特征明显的毒驾行为进行现场排查

随着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和毒驾事件的频发,相关技术部门要不断更新检测方法,开展对毒驾特征判断、识别等专业培训工作,肉眼高效识别吸毒人员的表现状态。

2.加强交管与禁毒实战部门的培训,配备技术手段,积累实践经验

加强禁毒和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相关数据库,重点管控有过吸毒历史的人员。为基层公安交管部门配备便携式毒品唾液检测设备,注重深入研发瞳孔、唾液、毛发等快速检测技术与设备,对驾驶人进行全天候取样和监视,及时发现和制止毒驾行为。

3.加大毒驾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加强对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事前预防、事后严惩,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多渠道和方式进行教育宣传,防范于未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法律法规

毒驾比酒后驾驶行为社会危害后果更大,建议毒驾入刑。当涉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人建议:5年内曾因吸毒肇事或构成其它犯罪的纳入一级管控;将不满3年复吸的,确定为二级管控;将吸食毒品被查获1次且被查获时间未满3年的吸毒未成瘾人员,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纳入三级管控。严格落实家庭、村、镇、派出所“四位一体”跟踪帮控的原则,对帮教对象做到知基本情况、知主要社会交往范围、知家庭经济状况、知现实理想状况、知异常的活动时间和方向的“五知”。因此,遵循在交通领域中“有毒必肃”的原则,让毒驾无处遁形,为切实解决毒驾问题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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