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祯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延津 453200
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其在整个刑事诉讼案中需要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最大程度的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检察院要想使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就要缩小不同地区基层检察院之间的差距,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断的加强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并建立反馈机制,这样才能够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力,进而更好的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力。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深化,基层检察院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司法改革的趋势,另外,保障基层检察院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助于实现对其人权的保障,保障基层检察院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规范司法的需要。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辩护律师在面对检察机关阻碍自己的相应行为的时候,往往采取妥协或者是让步的态度[1],这就不能使自己的控告权以及申诉权得到充分的保护,这种状况的存在似乎也成为了一种常态,这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力度大大的减低,辩护律师权利救济途径很难得到真正的实现。
纵观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受到地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地区的检察院有着不同数量办案人员的分配,这就会导致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存在差距,再加上不同地区办案人员的协调能力不同,这也会加大不同检察院之间的差距,因此,缩小不同检察院之间的差距是目前噬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申请阅卷以及申请收集和申请会见等是辩护律师能够向基层检察院所提出的申请,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很多的辩护律师在提交相应的申请之后,相关的办案人员一旦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交流的时候,常常是在进行简单的处理辩护律师的相关申请之后,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予以形式化的听取,这就导致基层检察院辩护律师的部分申请无法切实实现,所提的申请的意义也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
有关调查显示,有很大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数量都较多,并且存在办案数量众多但是办案人员较少的状况,受到人员紧缺这一因素的影响,很多的基层检察院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往往忽视了辩护律师的参与程度,对于辩护律师的相应申请也并没有及时的予以受理或者答复。
有关调查显示,有一部分辩护律师在辩护的过程当中存在形式化的现象,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一种缺乏职业道德修养的一种表现,这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机关的发展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缩小不同地区基层检察院之间的差距是基层检察院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重要举措,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结合不同地域的发展状况合理的分配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2],不断的缩小不同地区基层检察院之间的差距。
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在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当中要充分的考虑到检察机关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结合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力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公示,保障辩护的过程做到有章可循。
基层检察院之间是否能够很好的进行协调是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前提,不但如此,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工作,加强监督一定要建立在遵循相关的制度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够将监督的意义充分的发挥出来。
综上所述,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力是检察机关最应该注重的事情,这样才能够提高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程度,使其能够更好的进行工作,切实的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司法机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