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的力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2018-01-22 13:45:37陈建玲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司法案件

陈建玲

(212300 中共丹阳市委党校 江苏 丹阳)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施行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所以,必须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内存在问题

(一)行政执法不力

目前在资源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等问题,而执法不及时、不到位更为突出,具体表现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随意干涉,一些重大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得不到追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

(二)司法公正欠缺

司法在解决生态环境纠纷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不足。生态环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突出。其根源在于对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追究。

(三)守法意识不强

在现实社会中尚未形成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的氛围。一些领导干部片面追GDP增长,不惜牺牲环境资源,激化了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措施

(一)规范行政执法

(1)建立生态诚信档案。通过建立生态诚信档案的模式进行跟踪管理,将其在涉及生态环保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和后续管理环节的经营情况,纳入专门信息库备案。

(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加大对破坏生态环保的行政处罚力度,罚款数额要和企业经营违法所得挂钩,使其能够和违法主体造成的危害后果匹配,还要将污染造成的生态修复、生态服务期间损失以及损害评估的费用纳入其中。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以污染环境罪论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环境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建立对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决策问责机制,实行政绩考核生态保护一票否决制,对因其个人决策导致的重大生态问题,要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严格公正司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环境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纠纷事件持续增多,环保诉讼“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执行难”境况仍然存在,因此,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真正让污染受害者、生态受损人到法院打官司的诉权得到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严格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要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犯罪活动,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重视依法严惩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贪污受贿案件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背后的渎职失职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及时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规范司法行为。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大被告方的举证。

(3)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保证司法公正。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4)增强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公信。要协调环境审判与环境执法的关系。及时兑现“胜诉者”的权利,使胜诉者不再看到“法律白条”的出现。对拒不接受环境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法庭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强制执行。

(5)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透明度,推进司法公开。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三)营造守法氛围

法律的实施需要公民的守法。要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教育机制,强化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全方位生态教育体系,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N].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3,1.

[2]杨正华.论法治视野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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