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视角下绿色城镇化发展与对策探究
——以苏州为例

2018-01-22 14:03
中国名城 2018年9期
关键词:正义苏州城镇化

严 晶

绿色城镇发展理念最早萌芽于欧洲,20世纪80年代起,欧美国家广泛掀起以绿色城镇建设为主调的城市发展运动,包括倡导“森林城市”、“绿色城市”等一些列城市发展新理念。至20世纪90年代,对绿色城镇化的研究不断向绿色建筑、绿色生产、绿色交通、绿色空间和绿色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渗透。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进程加速带动城镇化发展,他们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传统的城镇发展随着工业化推进,在使用大量化石能源后,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进入21世纪,由于气候变化及各种城市环境问题的突出,在全球范围内关于绿色发展的研究便成为城镇化绿色进程中的焦点之一。伴随我国“十二五”规划有关绿色发展概念的明确提出,绿色城镇化将作为一种现代新型城镇化道路,既是城镇的发展与绿色发展相结合,也是城镇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

绿色城镇化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促进区域共同发展、维护空间公正、保护地域特色和保持资源公平分配。同时把生态环境保护、人类文化和传统建设相结合,在以人为中心的前提下,将经济进步、生态文明、社会发展三者和谐发展[1]。古语有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只有公平与正义才能使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因此,绿色城镇化要强调以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把正义的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镇化发展过程,才能使人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相协调发展。

1 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 生态环境的破坏

我国的生态、空间、资源等环境原本就比较脆弱,当21世纪的城镇化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更多的人涌入城市中生活,出现各种“大城市病”,由人口过密、产业过度集中等因素所造成的交通拥挤和空气污染问题,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粗放型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扭曲不正义的管理体制,最终导致了“病态的城市化”。近年来,环境污染尤其是空气污染愈演愈烈,雾霾对于我国很多城市的影响非常大,空气的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同时,城镇化中大规模基础设计建设对水环境也造成不利影响,因为在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导致城市硬化地面的增加,雨水向地下渗透大为减少,这会严重影响江河湖泊的生态环境,也会增大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量,引起城镇内涝。

1.2 城乡空间格局的紊乱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运动大规模展开,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的同时,带来了城镇空间的重构和变迁,尤其是内城更新、城镇空间外延扩张两种相互交叠的空间运动,使得城市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与矛盾。从这些城镇空间的现实看,我国很多城市出现空间正义缺失现象,包括城乡空间剥夺、城市空间对乡镇空间的过度挤压、城镇空间的隔离及碎片化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过渡资本化等等,成为当下最为直观和深刻的城市问题之一。

2 正义视角下的绿色城镇化的界定

2.1 绿色城镇化

1851年,法国规划大师奥斯曼(Georges Haussmann)对巴黎进行城市绿意改造,重建了许多公园、广场和教堂等公共建筑,并对巴黎的城市道路、住宅空间进行修复,大大改善巴黎的城市环境和交通问题,也由此掀开世界绿色风气。1898年英国社会学家埃比尼泽·霍华德(Ebenezer Howard)针对当时空气污染、交通拥挤和生活贫困等城市问题,在乌托邦城市的探索上提出了田园城市理论,创建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美好生态城市[2]。霍华德田园城市思想对城镇化环境问题研究具有开创性,一定程度上可视为绿色城镇化思想的雏形。

所谓“绿色城镇化”,是指城镇化的生态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反映在是否集约开发和建设是否与绿色发展相结合;城镇人口密度和公共资源配置是否协调;经济的高效、资源的节约、低碳的生态等是否符合新型城镇化标准。中国的绿色城镇化要基于中国现状、发展趋势和具体国情,要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传统城镇化模式。尤其从空间层面看,在中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更要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要有公平的政策法规和正义的城市管理制度,做到在正义公平原则下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这样的城镇化才符合绿色可持续性发展的规律。

2.2 正义的界定

“正义”是一个关于政治、法律、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概念,在不同视角下有不同的解读。西方正义理论的演变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说起,经过近代的洛克和边沁等哲学家的思考,再追述到当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让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的同时,照顾最少受惠者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3]。《正义论》中突出的“人人平等的最大限度自由”、“照顾最少受益者”、“正义优先”与我国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本质相同。

在我国,第一个使用“正义”一词的学者是荀子,其著作《荀子·儒效》中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孔孟儒学也对正义观作了较为深度的讨论,所谓“仁义礼智信”,“仁”为根本,其表现为外在的礼仪,而维护这一规范礼仪,就是“义”或“正义”。墨家强调交利,也就是要互利互惠,这是交易的正义。因此,先秦时代的中国古代正义原则是中国数千年分配正义思想之源,之后的仁人志士在此基础上也创造了无数的正义论述。

2.3 正义视角的城镇化

城镇是一种空间,城镇空间的发展或增长,就是城镇化。[4]如果城镇化的发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却牺牲者部分人民的利益,使城市发展的增益不能再人和人之间公平共享,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

国内学者任平教授从政治哲学角度探索空间正义与中国城市化,指出当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大量空间非正义现象[5],并认为将城市空间看成是公共资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空间正义概念,“所谓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5]。接着,钱振明教授提出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化发展问题,他指出,“中国需要走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新型城市化道路,让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6]。钱玉英教授认为,“空间正义主要研究的不是人与空间之间关系的正义,而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准则。其关键在于空间资源能否在人与人之间公平分配,使得所有人都公平享有资源”[4]。张天勇与杨蜜合作撰写的《城市化与空间正义》,借助马克思主义理论、空间理论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空间正义思想,从哲学的视域对城市化与空间正义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挖掘。我国对于正义的城镇化建设理论研究正在起步,城乡规划沿着空间正义的方向发展,空间资源的公平与公正分配也逐渐受到重视。

3 苏州城镇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苏州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作为我国“苏南模式”的发源地,其工业化和城镇化取得了显著成就。20世纪90年代以来,苏州城市空间发展很快,城镇空间基本构架也较为合理,尤其是苏州园区的建设当属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楷模。从城市化建设来看,苏州的总体情况还是比较满意的,但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乏一些城市问题。

3.1 城市生态污染

城市的过度开发、空间规划的布局不合理、土地无序扩张以及因倾向建设而破坏水循环及自然生态环境,使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等问题,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原有的农业用地面临急剧收缩,另一方面将阻碍苏州绿色城镇化发展。

苏州新区和园区刚开始建设时,为吸引投资,大量引入一些目前看来并不十分合适的项目进入城市的黄金地块。而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空间的不断辐射扩张,有关部门希望将那些企业迁出原址另行安置,困难重重。比如苏州园区金鸡湖路的一些外资企业和高新区竹园路沿线的部分外资企业,以现在的环保条例和规则来看,对城市的空气污染和空间格局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若要想将这些企业迁出原址,则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城市发展一味地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和规模不断扩张的发展思路,而忽视本土特色生态资源的保护,将导致特色生态资源条件的破坏。众所周知,苏州城市水系发达,古城河、太湖、金鸡湖和阳澄湖等天然河流孕育了一代又一代人;苏州自然环境优美,使其拥有“东方威尼斯”和“鱼米之乡”之美称。但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这些优美的生态环境和特有的自然风貌也逐渐在转,比如太湖新城、金鸡湖环湖商业景观等已从原本的自然风貌带转变为热闹的商业文化中心。这一转变一方面带动了城市旅游业;另一方面,则改变了城市河道的原风貌,减弱了历史的记忆。同时由于周边商业建筑的建起,对稀缺的淡水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生态环境因此遭到严重破坏,也直接制约了城镇化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3.2 城镇规划的空间不正义

所谓“空间不正义”,一方面是从规划的角度思考区域的建设问题,另一方面则考虑空间资源及分配的问题。苏州的城市规划建设总体来说是较为合适的,但是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古城交通拥堵、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城市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依然存在。在苏州及周边城镇的规划建设上,也一定规模地出现近郊小城镇的合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和一些稀缺性空间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有关制度、规划、管理等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凸出。1990 年代,苏州城市与原吴县城市同城化越来越明显,空间管理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带来诸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等体制摩擦加剧。2000 年 12 月撤县建区。此后,伴随苏州城市和吴江城市快速扩张,又一次面临同城化问题,2012年9月,撤消县级吴江市,设立苏州市吴江区。从“权力—资本—空间”的视角出发,两次大规模的空间兼并不仅带来了权力空间的扩张和城市空间的重构,而且伴随每次空间兼并都迎来了一次土地开发热潮,加速城市空间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空间被权力所塑造和改变,城市空间重构又受到政治空间尺度重构的深刻影响。

2003年左右,苏州城乡区域的动迁安置问题略显突出,高新区为一方面扩大其自身规模,提出北扩西进的扩张主张,将原来较为偏远的村镇一并动迁安置,以腾出有限的土地资源用于招商引资。虽然部分地区的发展速度较快,但还是存在偏远村镇由于动迁造成大量的农田荒芜,杂草丛生。失地农民由于工业发展缓慢无法得到足够的就业岗位使得社会不安定因素剧增。

在资本影响下的房地产和商业地产的过度开发致使配套设施严重滞后。而在偏远郊区,由于房价较低,吸引了大量的劳动密集人群。随着作为新苏州人的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其自身对于相关配套设施的需求也不断提升。而对发展预估的严重不足,使得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严重落后于发展,迫使政府不得不花更大的力气来“应付”相关设施的建设。另外,商业地产为追求自身的利益,对原有城市公共空间和绿化空间的不断侵蚀,也使得原来就日趋紧张的优质环境资源日益稀少,从而导致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恶化而不得不通过浪费的二次拆迁建设来达到绿色发展的目的。

另外,苏州城市的公共空间资源,包括城市绿道、休闲广场、城市开放公园、社区公共空间等区域被非正义侵占问题也显现严重,比如苏州市区竹辉路附近某小区内,有若干绿化覆盖的公共用地供老人孩子游玩,然而由于小区入住率的提高,私家车的停放成了矛盾尖锐的问题,物业便私自将多处绿化改建为营业性停车场,居民则认为此举占用了小区公共资源,侵害了小区居民利益。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小区共有空间的用途、利用该公共空间从事盈利性活动或其他的项目,则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非物业可以擅自处理。否则,将视为公共空间的非正义处理现象。

洛杉矶学派认为类似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的问题,从实践的视角去看,是一个非常浅显的理论,这种空间上的不公正是社会行为造成的(Production of Space),可以通过社会的干预去缓解。因此,当这些城市问题阻碍苏州绿色城镇化发展时,为了营造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空间规划,实现苏州的绿色城镇化建设,必须对城市问题进行对症分析和解决。

3.3 城镇管理方式落后

城镇化是一个以政府主导的系统性建设工程,作为城镇管理主体的政府,其管理方式需要因地制宜和与时俱进。如果管理方式不能做到日益更新,而完全照搬原有的管理制度来进行规划管理的话,势必造成张冠李戴的管理效果。对于苏州周边大量农村动迁社区的管理,应该结合当地是的习俗和生活习惯,不能完全照搬城区原有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应当在照顾原住民生活习惯的同时慢慢使之融入城市居民的生活轨道上,如果以城区市民的生活方式对其加以约束的话,很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压力反弹和群体事件。同时,还要着力推进乡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向乡镇的延伸,并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乡镇发展的环境质量。

苏州是一个发展脚步较快的城市,大规模的开发势必导致大量建设工程的上马。缺乏有效管理的建设工地所产生的扬尘使其成为比工业污染更为严重的污染源,比如在工地密集且缺乏有效管理的城乡结合部,往往三四个工地连接成片,大风一起,扬尘遮天蔽日。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这些都对苏州的生态环境、城镇规划格局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阻碍绿色城镇化发展的步伐。

4 苏州实现绿色城镇化的路径和方法

对绿色城镇化共识已形成,正义的绿色城镇化和可持续性发展之路,可从四方面着手。

4.1 培养全民绿色城镇化意识

以绿色生活为导向,全民参与的绿色城镇化建设为机制,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的绿色发展目标宗旨理念,采取宣传、教育和倡议等多方式,使绿色城镇化理既能短期快速传输到每个老百姓的思想意识之中。使百姓们对城市的绿色建设有主观的认知和迫切的期望,从自身做起,为城市生态建设出一份力。还要通过多途径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全程倡导,组织各种绿色活动、发表绿色倡议书等多种方式倡导。

在美国绿道建设中,曾经有一场由公民倡导的运动。这场运动促使人们从汽车里走出来,通过小道和游径穿越绿色的廊道,回归美丽的景观中。廊道连接了乡村和城市,连接了人类与自然,市民建造绿道和享受绿道的热情也不断高涨。绿道本身并不能解决城镇荒芜、郊区交通拥堵、不合理的郊区开发或者乡村道路毁坏问题。但是这些环境和社会问题,确确实实已经形成。如果没有鼓励人心的作用,那么开展具有创新性的土地保护运动就是一个新生事物。

在苏州,也有类似的绿道,比如金鸡湖环湖景观道、古运河步道、阳澄湖健身步道等,尤其是金鸡湖环湖道的“文化水廊区域”,它全长四公里,连接星湖街到科文中心的沿湖绿道。不仅满足了喜欢远足、慢跑运动者的娱乐需求,同时也美化了城市自然环境并促进了生态功能。

4.2 改善城镇空间规划的不正义

大卫·哈维是社会空间理论的重要代表,他认为城市化的发展是进步的,但是由此带来的不正义问题就应该用社会正义的理论去考量和解决,同时要将社会正义纳入到空间的范畴去思考[7]。后现代城市规划者爱德华·索亚所倡导的空间正义是一个集地理、资源和社会服务共同获得公平正义地分配的原则[8]。

城市的资源匮乏包括教育资源缺乏、交通拥堵、居住区位的优质房源稀缺等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问题,一定要通过深化研究和优化发展的方式来解决。而城市是一个庞大的结构空间,它的结构化发展具有着无限的可能性。然而城市本身也是一种存在着的生活方式,是在社会整体发展中,使社会的各种资源进一步优质化、合理均等化和均好化的过程。

对于绿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考,应该进行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包括城市规划理论下的城镇建设的、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性发展,以及城市管理和政策制定等研究领域。 同时,还要对我国城镇空间规划的历史演变进行理论研究,继而考察并解析苏州城乡空间规划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市问题和不正义现象。

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城乡规划如何才能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城市的发展,如何能积极地发挥作用,这些问题促使了城市规划学界引进多学科知识进行交叉研究,以便能更深层次地研究如何为社会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和空间资源,以及社会成员的平等公正的空间权利。要把城乡规划看作一项技术,一项对城市及乡村空间和土地利用进行合理安排的技术。同时,把城乡规划看作一种政治现象,从政治的角度,解决和实现人所应有的权力的技术。他们除了用技术表现自己的观点以外,也要通过多角度理解和思考城乡规划,为社会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和空间资源,在空间和土地资源上的不同利益诉求,减少社会冲突与不和谐,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与此同时,为了实现符合空间正义的城市化和城乡发展,如何解释和解决城乡空间正义缺失问题和实现空间正义,城乡空间正义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诉求,也是当今城市规划和政治学等多领域各学者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4.3 提高善治管理水平

罗尔斯曾经指出,为了实现分配的正义,应当要适度扩张政府的职能,使其具有再分配功能。实现绿色城镇化这一目标,正义公平地进行可持续管理是重要举措,因为精细化的管理会带来城市发展的高效。另外,除了公平的政府管理,公民平等地参于城市化政策的制定和公平分享城市空间管理权利的结果也是实现正义的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机制。

中国的绿色城镇化要走向正义,需要公共政策的调剂,而其本身也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并按照正义的要求,优化公共政策机制使其从根本上得到完善。2008年1月,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各地城市发展的实际,以多年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并借鉴了国外规划的立法和法制化建设经验,集中全社会多层次广领域的思想智慧结晶,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体现。建立事权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利和责任。通过社会的不同层面和政府规划事权的划分,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4.4 全民鼓励绿色城镇化理念

十八大报告中提及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十九大报告则又提出:“要继续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此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以及文化建设等。”最近几年,众多城市遭遇了突如其来的十面“霾”伏,让人们愈发认识到,虽然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但是我们不能为了发展而不要蓝天。我们要吸取对空气污染治理方面不够重视、投入过低的教训,转变“先污染、后治理”的片面认识。严重的雾霾天气已经显现了城市发展的深层困境,警示我们要在发展中把对环境的伤害降至最低。我们需要的是绿色城镇化,需要在顶层设计层面提出大气污染“治本之策”,让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源防控的水平,跟得上城镇化进度。同时,我们也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到城镇化全过程中,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5 总结

为了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城镇化空间规划,需要一个绿色可持续性规划目标,要对城市问题进行对症分析和解决,同时还要综合环境生态均衡、社会正义发展、经济机会公平等所有因素。要从多角度来看待城市研究问题,把握“公平”、“正义”、“善治”三个核心词,从正义这个新的理论视角来研究城乡空间规划建设,探索新型绿色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挑战,并试图寻找进一步完善苏州绿色新型城镇化制度的准确途径。这些问题,将是中国城市真正走向城市化,走向善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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