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背景下对我国森林公安成立刑事技术部门的构想

2018-01-22 13:51
森林公安 2018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警务职务

李 瑾 吴 刚

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尊重警务技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这个改革方案为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的改革提供了重大发展的机遇,森林公安机关要以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为契机,加快成立刑事技术部门。

一、森林公安刑事技术力量的现状

由于多种原因,长期以来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缺乏一支从事侦查技术和刑事技术工作的专门力量,导致森林公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侦查取证工作质量不高,制约了森林公安机关履行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职责。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森林公安机关日益壮大,成为一支拥有6万多名民警的专门保护生态环境、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警察队伍,为守护生态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17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办理刑事案件3.2万余起,林业行政案件18万余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2017利剑行动”和“飓风一号行动”,共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40万余人次,收缴木材19.3万立方米、野生动物46.9万头(只)。但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仍存在查处破案率偏低问题,具体表现在案件侦查工作效率偏低、取证质量不高、不符合法定证据要求、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困难等方面。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规定得比较笼统。《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涉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侦办的取证规范、流程和标准没有做出规定,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较为依赖司法鉴定,使得原本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进行测算、检量就能认定的证据,都要进行司法鉴定。但目前涉林司法鉴定机构少,分布不合理,民警长途跋涉送检,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导致办案成本高等问题。如2015年,西南某省共有800多起案件需要司法鉴定,鉴定费用高达2000多万元。

(二)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基础薄弱

从纵向看,除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个别地区森林公安机关设置了刑事技术部门外,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到省、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没有设置相应的侦查技术和刑事技术部门,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办案时对技术侦查的应用依赖地方公安的支持,勘查现场时只能邀请林业部门具有林业或者野生动植物知识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经常出现技术人员未能及时勘查现场、取证,甚至因为害怕出庭作证或承担风险而推诿塞责,严重耽误案件侦查工作。

从横向看,各地区森林公安刑事技术力量差异大,普遍对刑事技术关注不高、投入不够,存在着技术取证手段落后、现场勘查不够规范等问题。比如广西部分地区森林公安已经使用微察系统、无人机勘查取证、使用勘测通采集路面道路交通、手机基站、林业企业信息等技术手段,但全国大多数地区连勘查装备都没有配齐,缺乏刑事技术工作标准化流程,没有把刑事技术工作法定化和制度化,导致刑事技术水平地区差异性很大,严重制约着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的办理。

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的意义

2016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套改工作实施方案》,在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试点单位,组织实施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套改工作。2018年3月,《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和《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通过,被普遍认为是公安机关大改革从试点阶段进入正式开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一)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的实施范围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套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套改方案》)列明了专业范围包括法医病理损伤检验、法医物证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警犬技术等10个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技术侦查8个专业。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技术是警务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警务技术的基础。《套改方案》同时明确试点的对象为地方公安(包括森林公安机关)中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已评授警衔,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

(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的意义

公安机关开展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工作,是全面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内涵包括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而且要求程序正义。森林公安机关以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为契机,打造一支专业的刑事技术工作的队伍,提高森林刑事案件侦办的质量,提高现场勘查质量与效率,使得侦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2.现代警务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催生了一门新的学科——数据科学。将数据科学成功地运用在现代警务中,将是警务技术不断创新的发展方向。目前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警务技术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通过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森林公安机关建立起一支专门研究、运用刑事技术的队伍,夯实警务技术的基础,不断提高森林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水平。

三、森林公安刑事技术部门成立的构想

(一)成立刑事技术部门是深化森林公安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化森林公安改革,是顺应时代变革的大趋势,提升生态保护能力的必然选择,是维护林区稳定的迫切需要。2017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森林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国家林业局联合公安部印发实施了《关于深化森林公安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科学设置机构与配备警力,着力通过现场勘查认定解决司法鉴定难的问题。因此,森林公安机关应将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与机构设置有机结合,尽快成立刑事技术部门。

(二)机构设置的构想

刑事技术是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属于执法勤务内设机构,可以采取队建制,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内设警务技术总队,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内设警务技术支队,在地级以上市森林公安机关内设警务技术大队,在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内设警务技术中队。

(三)人员与工作职责的构想

按照警力下沉的工作原则,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按1∶2∶3∶5的比例配备刑事技术工作人员。森林公安的警务技术是综合性的,因此,森林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中不仅应当有具备痕检、文检、法医等刑事技术技能的人员,而且还应当有具备野生动、植物检验鉴定的林业类技能的人员。其工作职责范围主要有:

1.开展现场勘查。在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开展涉林案件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负责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对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判断,直接通过现场勘查来认定。对林木类案件中现场采伐、收购或者运输林木(木材)名称、数量等进行计算检量;对动物、植物类案件中涉案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保护级别等作出判断;对林地类案件中使用林地方位、方向、面积及林地林木损毁程度等作出认定;对森林火灾类案件中起火部位(点)、起火原因、人员伤亡及林木损失进行分析、认定,并出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或调查报告书。

2.聘请或委托司法鉴定。对于无法通过现场勘验识别与认定的物证、痕迹,需要使用其他检验或测量方法进行认定的,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聘请或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对物证、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3.承担培训教育。当前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树立向科技要警力的意识,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民警需要及时学习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以应对各类涉林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可组织关于科学技术的培训,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进行讲授,及时把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刑事技术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办法总结并上升为理论知识,再通过培训把理论知识进行推广介绍。

(四)队伍与制度建设

1.思想政治与工作纪律。对刑事技术队伍实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坚持用法律和纪律规范和约束,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刑事技术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2.资格准入制度。对拟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严格审查和培训考核的资格准入制度。

(1)具备法医、痕检、林学等技术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与学历,或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

(2)参加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的。

(五)装备与职务待遇

1.经费保障。首先,刑事技术部门要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在刑事技术工作、科学技术研发和教育培训方面有资金保障;其次,刑事技术部门现场勘查装备以及实验设施器材、试剂用品等耗材的保障,建立实验室或物证、痕迹保管室。提高经费投入和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能确保涉林案件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和涉案物证管理工作合法、科学、高效。

2.警务技术职务评审任职。笔者建议,尝试在试点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双轨制,在公安机关原有刑事技术、痕迹检验工程师、法医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基础上,探索在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中相应设置警务技术一级总监、二级总监、警务技术一级主任、二级主任、警务技术一级主管、二级主管、警务技术员等职务,不断优化民警职务级别晋升渠道,提高职务级别待遇。

3.奖惩制度。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量化考核,对在发明革新、刑事技术或其他工作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在警务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优先考虑,并通过授予荣誉称号、申报立功等形式进行奖励,激发刑事技术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整体队伍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应予以教育训诫,情况严重者,按照过错追究制度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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