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实施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分析

2018-01-22 13:30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拓宽

周 洁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自同年的10月1日开始实行[1]。《民法总则》做出的新修改,将使得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更加具体,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更宽,给我国社会群众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增加了更高的保障。

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谅解原则等等,本节就《民法总则》修改实施后对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原则带来的影响进行以下分析。

(一)司法绿色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总则》明确提出“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节约资源、环保为基本思想。这一规定要求我们要进一步的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司法环境。笔者分析,“绿色原则”可在民事诉讼中具体使用,应积极提高诉讼主体的“绿色”行为。此外,《民法总则》中还对“禁止权利滥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民事主体不能以任何理由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的合法权益[2]。因此,《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做出了新的规定后,对司法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更好的保障。

(二)适用司法习惯原则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本质是实体权利义务上的争执,不过,法院在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时,不但应从根本上解决民事纠纷问题,还需要重视案件处理的相关程序。当相关的民事纠纷没有具体的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时,法院应如何对其做出合法的裁决,《民法总则》中的“使用习惯原则”便发挥其法律作用,也就是说,该类的民事诉讼可采取“适用司法习惯原则”的方式做出合法的裁判程序。其实,“适用司法习惯原则”在我国实际的法律案件处置中的应用十分常见,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司法习惯”早有相关的案件例子,致使《民法总则》对此做出规定后,该原则变得更加法律化和规范化。

二、拓宽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修订后的《民法总则》,不但拓宽了民事诉讼的整体受案范围,具体的保护对象与受诉类型也有所增加和改变。

(一)拓宽了整体的受案范围

回归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亲吻权做出相关的规定,所以,亲吻权在法律诉讼中没有法律依据可循。但是,当今社会中诸如此类的案件较多,这给法律裁决带来了较大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些新型的权利问题,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对此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出了“其他合法权利”和“利益”等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没有具体实体权利的当事人的权益,也在整体上使得民事诉讼的范围被拓宽。

(二)拓宽了具体的受案范围

关于具体受案范围,《民法总则》在替代责任追偿权、捐助人知情权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对于法人替代责任的追偿诉讼,《民法总则》提出,当法定代表人由于职务上的过错导致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时,法人在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关于捐助人知情诉讼权以及捐助法人决定撤销诉讼的规定,对于捐助法人的财产使用与管理状况,捐助人有权进行查询,若发现捐助法人的行为违背了法人章程、法律法规条款时,捐助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决定。关于非营利法人在剩余财产的分配方面,当非营利法人出现终止情况时,剩余财产应在公益行为中使用。

三、延长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虽然只在实体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不过,其对于民事诉讼的影响也很大。关于诉讼时效方面,《民法总则》也做出了较多的新规定。例如,普通的诉讼时效由以往的2年延长为3年,这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更好的保护,还能进一步维护权利人的财产关系,使得权利人有更加充分的时间收集证据,化解民事纠纷。另外,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诉讼时效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受害人可从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内有权自主向法院起诉侵权人,维护自身的权利。还有,禁止法院主动使用诉讼时效,若当事人已有充分的证明证实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不能采取主动释明与适用诉讼时效。最后,《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重新计算[3]。

总之,修订后的《民法总则》的实施,在总体上使得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问题具有较高的法律保障。其在诉讼时效上的延长,使得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取更高的法律支持;对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拓宽,解决了一些新型的权益纠纷问题;而对诉讼原则上的进一步规定,使得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裁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裁决也更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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