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2018-01-22 13:30张唯玮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大数据

张唯玮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什么是“大数据”?

(一)“大数据”的由来

提到“大数据”,想必我们都不陌生。自迎来被各大众传媒称之为“大数据元年”的2013年,大数据在我们的生活中逐渐普遍存在起来,并时刻受到了我们每个人的瞩目,同时让我们的周遭世界及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1年5月,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在一份名为《大数据: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前沿》的报告中也曾提及到了大数据的含义,同时提出“大数据现在已经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每一个部门,在每一个经济体,每一个组织和用户的数字技术中都有大数据”,种种迹象均标志着大数据新纪元已经到来。

(二)“大数据”的特点

首先是海量性(Volume),我们眼中,大数据——顾名思义就是非常庞大、繁杂的数据资料交汇在一起,以便于为我们提供所需的各种数据资源。其次多样性(Variety),即“大数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数据,是电子智能化时代的数据。再次是高速性(Velocity),即“大数据”具有非常快的流动运作性。大数据所处理的数据是时刻都在发生改变的海量数据,因此在我们需要得到完整的数据,大数据的高速性就会飞速处理电脑中储存的相应数据,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数据以供参考决策。最后是价值性(Value),由于庞大杂乱的数据都汇聚在一起,所以在这其中找到有价值的数据的几率是很小的,同时庞大的数据也容易造成人们对数据分析的困难,从而导致人们可以获取的有效信息极少。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

众所周知,个人信息是可以表征出一个人所具有的特定特征,其中既可以包括身份、财产、家庭,也可以包括电话、住址、工作单位,且是大众每个个体所普遍拥有的与自身相关联的信息。由此可见,从这一角度出发,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更多地在人格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故只要承认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那么,个人信息权应为一种人格权。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是个人事务的组成部分,只要没有侵犯国家利益,个人信息就理应受到法律的维护,而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即为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恶意传播和泄露;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平静可以直接挂钩,私密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会扰乱个人生活安宁。

三、“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大数据”是自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由“大数据”引发的问题却也越来越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基于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推动了信息的爆炸时代的发展。人们在登陆过微信、QQ、淘宝等需要留存自己个人信息的软件甚至买卖房屋、医保的网站后,便已经面临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这些信息数据被黑心的不法分子获取并且利用,情况就相当危机,个人的财产便会受到一定的侵害和威胁。

四、“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一)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眼下人们过度沉迷于网络社会平台,这才导致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人们需要在任何会暴露自己有关身份、住址、电话的软件或者网站上格外留意,从自身安危出发慎重考虑其中的利弊,提高自我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做到对因大意或不慎而导致信息泄露说不。

(二)完善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当下我国没有特别针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标准化的立法文件。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仅是出台了有关如何防范个人隐私泄露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散乱、不具体,现实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规范,无法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受到的新危机,国家应该尽快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出台全新的法律法规,强化个人数据信息危机的法律应对。

(三)加强惩戒手段

根据我国已有的刑法规定侵犯个人信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就目前形势来看在我国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屡屡发生,不法分子猖獗,实属处罚较轻。故我国应该在此法条上再三思虑,做到对此类案件严惩不贷,为不法分子敲响警钟。

五、结论

当今是大数据时代,人们应该对“大数据”这一新兴产物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正确的判断“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化解“大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相互摩擦,从容的处理“大数据”时代带来的种种利弊,化其中的劣势为优势,更应该积极立足于“大数据”时代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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