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薛某自购一辆危险品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薛某将该危险品车辆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并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2017年7月,薛某雇佣我驾驶其自有的危险品车辆。我每次出车所持的押运证上均盖有物流公司的印章。2018年11月,我骑摩托车在交接班途中发生车祸,我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我负次要责任。请问我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孙宏升
孙宏升读者:
首先,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在交接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只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其次,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确认你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就是说,聘用人员在挂靠法律关系中因工伤亡的,其与被挂靠单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上述规定,你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你应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确认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社保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则物流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