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宏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最高额抵押担保属于限额担保,债权人在合同规定最高额范围中有债权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实际生活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不仅需保证最高贷款限额与实际放贷本金相符,同时还规定了抵押担保范围(主要包含: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对最高限额的实际含义存在异议。现阶段,已经有相关案例,由于认定最高限额是贷款本金,导致利息与相关费用未收回,因此银行需重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最高额的规定。
相较于其他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使用较为简单,银行信贷人员使用也较为广泛。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不规范使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现象。研究发现,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与用户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时,并未依据规定详细调查同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仅简单依据融资类型签订多个最高额保证合同,致使相同时间之内出现多个最高额合同,银行在维护债权时,可能出现法院判决担保人仅需承担部分债权的情况。如此将损伤银行的权益,对银行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抵押物置换、注销最高额抵押合同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并未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标明已发放贷款的合同信息,因此,法院将判定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前的债权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银行存在一定风险。
目前,贷款周转是很多信贷客户面临的重要问题,一些客户大多选择政府资金与民间资金进行周转。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为客户提供周转资金的组织要求用户用贷款偿还周转金,这与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规定的资金用途是相悖的。假如担保人依据此问题进行抗议,很可能出现“脱保”问题。目前,已有此种案例出现,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银行需规范贷款资金的用途。
为规避最高额抵押担保风险,保证银行的合法权益,银行的信贷人员需依据担保风险科学选择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假如借款人可以提供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抵押,信贷人员可为客户办理一般抵押贷款,尽量不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
明确最高债权余额。为保证债务人可以偿还债务,在确定合同最高限额时,需详细总结债权确定期中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进而科学计算债务。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最高债权本金金额,并且采用黑色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标示。
规范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使用。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假如针对同一保证人,最高额担保金额需包含债务人担保的所有融资类型,主要包含了贷款、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严禁依据融资种类签订最高额合同,以免出现担保债权重合的情况。
新旧合同衔接。在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之前已存在的债权,或由于抵押物置换需把债权合同归入最高额合同时,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填写。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若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是用在政府周转资金、民间融资中心资金周转等,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需要求保证人提供了解此情况的说明,以免由于保证人不了解贷款用途逃避法律责任。
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最高额担保业务时,需到现场检查抵押物的状态,若发现抵押物已被查封,严禁办理最高额担保业务;反之,则可以办理抵押担保业务。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影响,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需严格规定客户需提交的材料。由于登记部门信息并未与银行进行共享,致使银行不能充分掌握客户资产实际情况,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需加强与登记部门的沟通,建设信息共享制度,如此银行可了解客户资产抵押情况及查封信息等,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性。
银行信贷人员在为客户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符合办理一般抵押贷款业务条件的客户,不能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2)在同一时期、同一借款人不能办理多个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3)详细检查他项权利证书中记录的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是否相同,假如不相同,需要求登记部门进行改正,在未改正之前不得发放贷款。(4)借款人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之后,不得发放贷款。(5)信贷人员需严格依据相关规定检查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资产,并了解其实际状态。(6)假如信贷人员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在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时,需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