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探讨

2018-01-22 13:30张馨月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理民意裁判

张馨月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警察学校,山东 枣庄 2778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社会矛盾也随之变的更加复杂,为了能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我国在司法界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政治性司法政策,以此来提高我国司法工作的能动性,确保法院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将法律、政治、社会三方面充分的融合起来。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司法裁判工作往往会存在着法理和民意不同的情况,如果处理欠妥当,则必然会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不好的影响。现阶段,我国部分法院在司法工作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兼顾民意,往往会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不讲法律、不讲法理的现象。

一、司法裁判工作中民意反馈的现实考量

(一)滥用政治手段解决应该由司法手段解决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对司法过程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政治手段的直接干预,且只要在符合民意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政治手段干预而做出决定,那么法治观念对其决定的约束力就可以忽略了,因为就政治手段和司法裁判而言,两者从本质上就不相容。就政治手段而言,它主要强调了结果考量的实质性思维,而就司法裁判工作来说,其工作过程更加重视形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在司法裁判工作的实际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借助法律推理和论证的相关理论,以此来保证法院司法裁判工作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且不可一味的追求民意而滥用政治手段。

(二)法院裁判结果不被涉案人员接受

目前,我国部分大法院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讲法理的现象,由此导致了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从本质上来说,法院的调解工作和判决工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且两者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但现阶段,仍然存在着部分法院单纯的为了完成回应民意的工作而没有切实的按照法理去对事件进行解决,并且某些法院对法官政绩的考核标准是以调节率作为指标,也就是说法官办案正确性的考核指标就是涉案人员的上访率,这就直接导致了法院在利用政治手段进行工作时,某些法官会为了最大化的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对案件进行开展的过程中将如何尽可能的提高涉案双方的满意度作为调解和工作的原则上,而真正的法理则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以便来追求更高的案件解决率,长久以往,法院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就受到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二、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进行民意回应的理论

(一)依据常理进行民意回应具有严重的局限性

现阶段,部分法院为了尽可能的满足社会层面上人们的价值观取向,为了尽可能的获取社会层面上人们的广泛满意度,在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往往没有将法理和法律作为解决案件的首要依据,严重违背了法理中规定的“规范导向的理论推证”原则,严重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工作原则,从而导致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得不到正确的体现,进而增大了法官误判的可能性。在法律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很多法官为了刻意的迎合民意,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判时没有将法理作为首要依据,而是会在国家法规定的框架下按照人民群众的普遍常识来对法理进行寻找,于是便加剧了不公裁判以及任意裁判现象的发生,就出现概率来看,这类事件大多会发生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

(二)依据法理进行民意回应具有切实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法院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涉案双方所希望达到的合理目的,另一个方面是案件裁判过程中所用到的合理的法理工具。但经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部分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没有将这两个方面作为案件裁判结果主要论证的现象,相反,这些裁判文书中仅仅列出了较轻的处罚结果,而缺乏处罚结果所对应的法律理由的相关阐释,于是就会出现裁决结果双方都不接受的情况。简言之,如果法院不能对裁判结果进行清楚的法律解释,那么法院所做出的裁决结果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不会被涉案双方所接受,而法院本身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也会得到极大的质疑。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依,在保证法理和法律的前提下兼顾民意,不能以民意为代价忽略法律和法理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以此来推动我国的司法部门真正发挥出社会调节的作用。

猜你喜欢
法理民意裁判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建议究竟代表多少民意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直接民意、间接民意及司法应对——分类学视角下对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再审视
讲情理更要讲“法理”
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的法理依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