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院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路径
——以A市B区为例

2018-01-22 13:30任乐强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员额大部行政化

奚 艳 任乐强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自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作为基层检察院的B院遵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从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B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办法,不仅聚焦结构调整而且重视操作层面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减“官”搭“组”、减“批”放“权”、增配套机制、增内生动力,通过“两减两增”的大部制改革措施,在改革中稳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改革进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改革路径。

一、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情况

B院共有中央政法编制54名,事业及工勤编制5名,实有政法干警49名。大部制改革前,B院共有内设机构19个,检察员29名,助理检察员5名,书记员15名;大部制改革后,B院内设机构缩减为7个,缩减比例达63%,任命员额检察官20名,占政法专项编制数54的37%;任命检察辅助人员21人,占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9%,司法行政人员8人,占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转隶后专项编制减少12人,员额检察官减少3名,现暂超编。

二、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一)改革中检察队伍思想不稳定

随着员额制、分类管理和工资薪酬等配套改革的深入,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未入额的原检察官,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改革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影响,改革消极心态有不同程度存在。

(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员紧缺

B院作为中心城区的基层院,干警数量仅占全市的1/8,但是办案量占到了全市8个基层院的1/3。按最高检改革方案中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1:1:1的比例配置要求,B院现有20名员额检察官,仅有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2人,办案组组建人员缺口十分突出。虽然推行了大部制改革,但真正办理公诉、侦监、未检业务的员额检察官仅有7名,检察官助理5人,书记员2人。有的科室的业务量少,但仍然需要安排员额检察官,虽然其还要分担一定比例的侦监或公诉的案件,基本上要三到四个员额才能顶替一个主要业务科室的员额检察官。

(三)行政事务繁重

B院现有的8名行政人员应付日常工作尚可,但是在双重领导模式下,B院还要参与到区委的精准扶贫工作,参与不相干的行政事务及会议,甚至被安排维稳、拆迁、扫马路的行政任务。所以,在除了安排行政人员和辅助人员之外,还要将相关行政工作也分配给员额检察官,因此精力分散较多,工作运转较困难。

(四)大部制模式与绩效考核存在冲突

由于现有大部制的工作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现绩效考核任务仍按照原有的部门工作模式进行,这使得检察干警在大部制工作模式下仍按照原有的工作模式完成对应的绩效考核工作,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待遇级差导致人才流失

检察人员按照分类管理实行待遇级差制,突出了员额检察官的专业化、精英化,提升了他们的责任感、荣誉感。但因考核标准、入额要求等因素,B院一部分资历深厚的老检察官和大部分的青年干警未能入额。这两类人分类管理后成为了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较大的待遇差别导致心理失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B院队伍的稳定性。自2016年底大部制改革以来,B院已有4名未入额的青年干警流失。并且行政部门优秀人才流入办案一线较多,有的通过入额遴选进入检察官队伍,有的转任检察官助理,行政部门人员素质出现下降,面对繁重的行政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三、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路径探索

(一)坚定改革决心和信心,进一步强化新时代检察人员政治意识

每一项改革都是由不适应到逐步适应的过程,也是在实践中总结和完善的,尤其是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面对新时代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更应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坚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检察改革,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我们是改革的试行者,要尝试总结出好的经验,增强检察人员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升各类人员的改革认同感、获得感,更好凝聚改革共识,调动检察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改革平稳推进。

(二)完善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机制、充实办案队伍

建议上级院针对各院办案情况和人员情况,制定合理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通过调取全市近两年员额检察官人均办案量为参照,对于案件数量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基层院在用足本院的员额额度后,适当增加遴选额度。做到人员和案件比例同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聘用制,落实最高检相关改革方案对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1:1:1的比例配置要求,缓解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

(三)构建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域

我国采用的是按照行政区域来设立司法机关,但各个区域案件的数量却大相径庭。目前,不管案件量多少,每个地区配置部门上基本一致,但平均到每个员额人员的案件相差太大,因此应当打破目前这种按照区域来配置司法力量,建立以案件数量来配置司法力量的体系更为科学。同时,针对基层民行、未检、行执等业务相对较少,有的院甚至没有相关案件业务,可否将民事、未检、行执等业务量少的基层院实行跨区域统一管理,有效整合资源,可空出员额检察官办理其他案件。

(四)继续深化改革,司法机关去行政化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看,检察办案是一种司法活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等都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然而,普通行政化事务缠绕着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发送文件容易,下达任务容易,只需要在问题件抬头上加上单位的名称即可,但下面具体实施的单位或人员却会增加相当的工作量,而在实际中有效作用却很少。当然完全去行政化,在中国的国情下也是不能的,但精简行政化事务是相当有必要的,毕竟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司法。缩减司法机关行政化事务,是克服办案工作行政化,提高司法人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

(五)针对大部制模式与绩效考核存在冲突问题

建议从上往下尽快统一大部制模式,修改完善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实现类别化、专业化的合理绩效考核机制,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才能有效检验改革成效。

(六)完善职业保障等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维护检察队伍相对稳定

进一步研判解决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享受对应行政职级待遇问题,完善交流任职等机制;建立并落实员额退出机制,使检察官队伍“有进有出”,增强队伍活力。尽快启动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等级套改工作,拓宽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落实各类人员职级待遇问题。同时,健全检察人员培训制度和检察官职业素能测试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素能培养体系,加强办案能力建设,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建立健全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素能培养机制,在人员分类管理中实现分类培训专门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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