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同纠纷防控和处理机制 有效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

2018-01-22 12:45:55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
关键词:纠纷诚信主体

张 雨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辽宁 沈阳 110000

对于企业来说一份合同的签订代表着其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成为有据可依的事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就必须负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对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内部的具体条款严格审核,避免因管理疏漏所造成的合同漏洞,最终引发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管理应当从防范和纠纷发生后的控制两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

一、从合同目标角度构建合同纠纷防控机制

(一)明确合同管理主要方向

对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来说,应当明确纠纷发生事前特征,形成企业内部的防范免疫系统,从而在合同签订之前避免因签订管理条款不清晰、不具体等问题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从合同签订和合同审核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委派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合同签订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合同内部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评析,避免在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出现严重的纠纷问题,造成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二)认清合同主体

企业与经济往来对象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其主体为签订双方。但是在具体分析当中,合同的主体又可以分为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两个方向。其中微观主体一般是指企业与所面对的合同对象、中介服务商等机构等,这些部门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起到了细节影响的主要作用;而宏观主体则是指在法律层面对于具体的合同条款的民事规定,这种规定起到了对于合同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保障与监督作用[1]。

企业在进行合同制定和合同签订时,首先应当对两个方面的合同主体进行分析。其中对于微观主体来说,分析内容应当放置在其诚信、经营水平等方面,企业通过对其信誉度的分析,从侧面了解到合同签订的风险情况,从而积极开展防控措施。例如在某服务平台的合同签订中,服务商企业应当依据诚信模型对被服务的客户是否能够达成合同契约进行分析。在诚信模型内部,借助诚信收益、失信收益、信息对等情况进行数值分析计算,并利用贴现因子构建诚信博弈,最终做出客观的诚信评价;在宏观主体层面,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与法务部门相互协同合作,从司法角度对合同所具有的成本和风险进行评价。其中成本所代表的内容为合同规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而风险则包含有法律制度下的人为秩序。例如合同签订双方其中一方因机会主义而引起纠纷,企业应当以司法解释对其进行震慑。

二、从流程控制角度构建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一)构建风险分析流程

对于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问题,企业方面应当积极形成策略方案,对其进行应对。一般来说,合同纠纷问题最直接的影响在于企业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流程控制理论当中,依据合同分析方案,形成风险评估流程[2]。首先依据合同纠纷特征进行初步分析,再由管理部门出面对合同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分析数据,最后,根据风险评价指标,对风险可能出现的几率、风险所能够造成的影响作出量化分析。

(二)完善合同纠纷处理

在明确了合同纠纷的前因后果和具体的影响因素之后,企业内部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需要及时整理材料,对于部分拥有投机心理,希望借助合同机制问题造成混乱的机构,企业应当积极拟定应对措施,并依托法律原则,对其进行诉讼。例如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企业方面可以根据案情特征,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从而将合同纠纷所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

(三)构建行业协会保障机制

合同纠纷的发生,往往代表着合同签订其中一方存在失信行为。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承担相应的纠纷后果,甚至还面临法律风险。而在信息化社会当中,企业可以利用行业协会作为助力机构,进行信息搜集和信息共享。通过构建交流网络的方式,对失信方进行不良记录,并形成网络交流,形成行业内部的诚信数据库,避免再度发生失信行为。例如在保险行业当中,针对恶意骗保问题,可以形成风险信息库,对骗保理赔案例进行分析和数据统计,形成信息化的管控能力。

三、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当中应当建立起危机意识,将合同纠纷的防控和处理作为重点管理方向。在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合同签订的特点和要求,从纠纷发生前和纠纷发生后两个时间节点进行管控方案设置,避免因突发事件造成企业严重损失,面临法律风险。

猜你喜欢
纠纷诚信主体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南大法学(2021年3期)2021-08-13 09:22:32
署名先后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人民调解(2019年1期)2019-03-15 09:27:26
美好生活离不开诚信
中国盐业(2018年20期)2019-01-14 01:18:44
我们和诚信在一起
少先队活动(2018年5期)2018-12-01 05:24:37
纠纷
那一次,我把诚信丢了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to the SCS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China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