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雨婷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与有形的资产相对,但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企业在成立初期或者存续期间,将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出资,从而提升了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出资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但知识产权出资并没有很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甚至不同法律之间还存在范围、程序等方面的矛盾冲突。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因此成为重点课题。
知识产权在十七世纪就已经提出的概念,其真正被采用却是在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开始。知识产权出资便是将知识产权当做一种资本,在企业需要增资或者开始设立的时候,出资者将自身拥有的合法知识产权当做增资或者注册的资本,在将知识产权投入进去以后,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采用这种方式,出资人不需要投入有形资产也能够得到企业的部分股权,继而享有企业股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支持将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主体。这种出资方式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对公司而言同样如此。在进行公司建设时,不仅需要单纯的资金投入,同样需要知识与技术的投入,知识产权因此成为出资的主体是合理的。公司在建立初期或是存续期间,必然需要知识与先进技术的支持,这将对公司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从公司的发展来看,花费重金去购买知识产权,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但企业资金必然需要出现一定的外流,而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同样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但不必资金外流,相当于外流的资金又返回来买企业的股权。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方式采用转让型出资,也即产权拥有者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限定了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但法律并没有就产权拥有者是否能够通过许可方式进行出资这一问题作相关的规定,在法律上存在空白。
出资人在该行为中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出资行为合法化。首先,出资人对于将要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完全的所有权,能够对其进行合法处分,且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其次,出资人在出资知识产权后,可能对知识产权继续进行利用以谋取利益,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泄露,给受出资的企业造成损失。但在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出资人责任的规范。
在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出资过程中,无疑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将是重要环节。但相比于有形的资产,知识产权属性特殊,因此其评估难度大大增加。在实践中准确评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十分困难。在该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有:1.多数评估成员缺乏相关专业素养,且缺乏专门的机构;2.缺乏完善的评估准则和评估体系;3.缺乏对评估与出资信息的有效监督,相关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单一的出资方式限定了出资的灵活性,因此亟需打破这种局面。在出资方式上可以由原来的转让型向多元化转变,比如转变为许可型投资与转让型出资结合的模式。在推出新的出资方式之前,法律应该及时补充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加快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的进程,促进企业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需要对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进行明确。首先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出资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出资人钻空子;其次,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需要明确划分行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最后,给予违约行为严厉的相关责任,对于法律法规确定的违约,需要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有必要从立法和评估制度两方面来健全评估机制。首先,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其次,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并对评估人员进行资质把关;最后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可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加强评估过程的透明度,降低知识产权出资过程的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国家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出资活动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将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与阻碍,从而抑制知识产权出资进程。国家与企业需要根据问题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如此必然能够取得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