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敏
长治学院,山西 长治 046500
定义法律规则首先要明确其核心——“行为”,定义方法采用的是属加种差的方法。谢晖教授认为“法律规则指的是立法者把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调整的是主体的行为,所作出的规定针对的是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即其内涵界定的是“主体权利义务行为”,外延界定的是“一般性法律规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的法理学教材中普遍使用三要素说,即假定、处理和制裁是法律规则的三个组成部分。非法学专业的人士也能看出处理和制裁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内容划分不够准确。另外,三要素说表述的法律观念是以高压和强制为主,以“刑”为主,不符合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事实,人们对接受这种法律观念存在抵触情绪。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批驳“三要素说的“二要素”说,主张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经过后期发展,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新三要素”说,其逻辑构成要素为条件假设、行为模式以及后果三项。“条件假定”指的是权利义务产生、变化和消亡的条件和情形;“行为模式”规定了权利是权利行为的模式,义务是义务行为的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权利义务是够合乎要求而实施的后果。“新三要素”说体现了“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要素,反映了“行为—权利/义务”的二位一体性。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必要条件,无论三要素说、二要素说、新三要素说还是其他学派,“行为模式”是始终不可缺少的内容构成要素。以“行为模式”作为分类标准是法律规则醉普遍的分类方式,由此分为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主体作为或不作为,在法律条文中分为积极义务,如常见的是“应当”“必须”“有责任”“有义务”等表述;以及不作为义务,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法律条文中常见的是“不得”“禁止”“严谨”等表述。授权性行为指的是公民可以作为、不作为;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常见的表述如下:“可以”“有权”“有……的权利/自由”等。
某一概念的定义是要揭示其内涵和外延,达到明确适用范围的作用。翻阅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规定,目前定义的法律规则并不能涵盖“行为调整”的所有范畴,定义过窄。以《合同法》第9条法律规定为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规定的重点是合同订立人的“主体资格”,不是“具体行为”。
按照新三要素说,其逻辑公式可以表述为“如果……则……否则”,上文提到的合同法的例子可以更改为”如果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假设条件),则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行为模式,而是主体资格),否则该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由此看出,该规定并不涉及“行为模式”,无法纳入“行为调整”的范围中。因此,新三要素说可用于分析授权性规则的逻辑构成,但其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对于不以“行为调整”为关键点的法律规则无法进行解释,二是对于某些规则仅限于表明两者结合的法律规则关系,并没有解释一个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实质。
哈特,二十世纪最杰出的法哲学家之一,他在“法律规则”相关研究上的伟大成就对中国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将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认为“第一类规则规定义务,涉及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利、公权力或私权利,提供了引起义务或责任产生或变更的原因。”新三要素说不必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则,实际情况也无法达到这个目标。将新三要素说与第一规则中的授权性规则有相通之处,而义务性规则不适用纳入第一规则。
“法律规则”论是法理学领域的一般问题,在法律发展演化的过程中还会不断有新的内容加入,其定义和逻辑构成要素也会在学者的深入研究中更加贴合实际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