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2018-01-22 12:45:55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
关键词:矫正社区制度

于 露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对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是十分重要的,要与刑罚社会化实际需求,也要展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司法人文关怀。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下文就比较其他一些国家未成年人社区制度的建立优势,指出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建立措施,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理论指导。

一、不同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分析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旨在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心理与思想意识,实现未成年人服刑引发的社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世界各国中,美国在1894就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开创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先河,之后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纷纷出台了关于青少年的法律。对青少年犯实施社区矫正是世界各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大部分国家都开展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下文对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在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建立中,都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作为支撑。像美国的《社区矫正法》、英国的《刑事司法法》、日本的《更生保护事业法》等,这些法律都是其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重要法律支撑,对国家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机构人员配置、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方法、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都进行了规定,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开展奠定一定法律基础。

其次,各国都设立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用以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国都设立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机构。像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都是由专门机构来实现管理的,构建出和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相区别的机构。英国也设立有专门负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管理监督机构,具备有专门的知识与技能,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并赋予其一定权利。

再有,各国都有专门的培训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机构,像在美国社区矫正系统中,就有专门的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英国也有专门的矫正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而且这些工作人员都必须要有专业从事资格证明。

最后,各国都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设计的未成年人矫正项目,像美国设立有离家出走项目、日处遇项目,英国设计有出席中心令、监督令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类型以及可能出现的身心问题,制定出一定矫正项目,进行具体运作机制的协调与有序开展,确保未成年人的良好矫正效果。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并没有进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规定,而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会涉及到一些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的性质、工作内容以及运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这些内容也只是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执法主体进行了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能与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未涉及到。目前,在社区矫正制度建立中,只有对“两院两部”《通知》与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一定规范,但由于两者都是部门性质的规章,其实际效力层次要比专门《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条例》的低,由此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缺乏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经过对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的研究发现,矫正机关在接触社区矫正对象时,先会对需要矫正的对象危险性进行评估,之后再确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矫治计划,配合以一定矫正方案实现矫正。相对来说,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着很多不足,一方面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项目,社区服刑未成年人数量比较少,在实际管理中也没有明确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是缺乏针对性矫正计划与矫正方案。矫正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情况分析缺乏实践性,忽视未成年人的个性差异,实际分析内容也都局限在罪犯罪名、主观过错、人际关系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在这些内容分析中缺乏有效的危险性评估,实际社区矫正制度缺乏针对性,实际矫正效果也不理想。

(三)缺乏专业化工作人员和经费的投入

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其具体工作开展中,需要工作人员同时具备法律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等知识,还要能对服刑人员进行细致考察与监督,最终实现被矫正人员能适应社会,换句话说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人员要求是极高的。就目前情况来看,各地社区矫正的实践存在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而且有一些地方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需要负责其他多项工作,分散工作人员的精力。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中,需要有交通工具费、基础设施设备费、学习培训费、矫正资料费等大量费用,因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经费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开展中也有很大局限性, 使得社区司法工作遭受极大限制,影响到社区矫正工 作开展成效。

三、我国未成年人失去矫正制度的优化建立

(一)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

结合近几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学习与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出台一部完整的全国统一性质的《社区矫正法》,这一部《社区矫正法》并没有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体执法主体、实际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社区矫正执行方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促使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法制轨道上保持良好运行,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二)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

就世界许多国家来说,其早已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这一机构要明确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的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开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十分必要。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推动实现社区矫正系统的良好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发挥出重要的监督管理与矫正作用,有效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能为社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做出贡献。

(三)增强未成年人矫正的工作队伍建设

为了进一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未成年人矫正的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主体不仅要有专业的工作人员,还要有志愿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学习与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先进经验,进行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指导,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负责。而志愿人员,也是可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支援人员的主要优势就是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由此志愿者的重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应当要加强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建立慈善机构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四、总结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渐开展,一些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还比较顺利,在下一步发展中将会有更多未成年人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当然,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上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实现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的优势发挥,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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