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宇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提出与不断落实,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相应地,诉讼活动也日益频繁,人们不再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丢脸的事,而越来越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其中,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诉讼,但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满足四个实质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二)款所说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情况,我们要探讨的便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诉讼应该如何进行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55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由此我们似乎找到了一条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我们的疑惑,首先应该明确,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继承人表明态度之前,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中止诉讼并不代表民事诉讼活动的结束,中止诉讼恰恰表明了民事诉讼活动还未结束,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继承人,当继承人表明要参加诉讼的,被继承人之前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这也类似于一种概括承受,但该条司法解释并没有考虑到另一种情况: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这种情况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国《继承法》中第33条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法条第二款规定中可以明确得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是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一并放弃,当然也就无需对被继承人所负担的义务进行承担。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不承担被继承人的任何责任,其中当然包括承担起诉讼的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此条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可以作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当原告死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裁定终结诉讼。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同时,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了诉讼参与人,成为了原告。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也就是表明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可以终结诉讼。但若是被告死亡的情况的,被告死亡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况并不由继承人的态度决定,而是当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该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死亡的情况也并不符合缺席审判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缺席审判。显然,当被告的继承人不参加诉讼活动这一情况,无论是在立法时,还是在解释中,都没有将其考虑进去。
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由《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无人继承的遗产相当于无主财产,应该收归国有。当被告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时,也就不需要承担被告的诉讼责任,而此时,在被告有遗产的情况下,则应该有“继承”被告遗产的人承担被告的诉讼责任,也就是说在被告的遗传收归国有时,应当由国家承担其诉讼责任,在被告人实际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民事诉讼的不断增多,诉讼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及时有效地对有漏洞的法律和解释进行补正,使司法工作可以有序进行,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
[1]金鑫、张静.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后的诉讼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1(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张翔宇(1994.10~ ),男,汉族,河南信阳人,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