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在经济法视阈下的重构探究

2018-01-22 11:21:14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重构监管机构

殷 宁

(100094 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

一、区域协调发展重构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管理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漏洞,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组织结构不合理。这是由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体制造成的,垂直的多级管理造成管理层过多,严重影响政策的执行效率,同时监管力度达不到要求致使在政策执行期间存在贪污行贿等现象,对区域协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区域发展不协调也是重要因素,不平衡的发展会造成贫富差距拉大,城市农村建设进度差异明显,破坏产业经济结构。

从工业化发展的早期到后期,我国的区域发展结构也由点轴模式向网络化模式转变,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适应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但是在区域协调发展转变过程中受到了一些阻碍:各地区的产业结构相似度过高、地方产业的专业程度过低、区域冲突过于严重。

部分地区为了追求利益,没有将本地的优势资源加以利用,而不假思索的投入到高回报产业中去,导致各地区的产品相似度过高,严重影响了效益;同时因为经济发展的需求,需要多样化的产业链进行支撑,因此降低了地方对个体产业的投入,使得各个产业的专业程度有所下降,减少了创新型的产品的开发;区域冲突使得区域内部的竞争更加激烈,破坏了区域内部的平衡协调发展模式,加上地方保护政策的泛滥,对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造成巨大困扰。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状况,实现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进行重构是必须的。

二、目前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门机构

根据我国当前情况,没有设立专门进行协调区域发展的机构,因此无法很有效地实现地方协调发展。这一现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国家发改委的政策,国土局的规划,中国人民银行的拨款等,正是由于专门机构的欠缺,很难在政府方面对区域协调发展进行调控,大大影响了区域平衡发展。近十年,经济发展异常迅速,地方性的机构无法针对经济形势变化而作出及时的政策调整,造成不同区域的发展速度差距拉大,破坏平衡性。

2.现存机构的地位不明确

目前主要进行协调区域发展的机构是西部开发小组和东北振兴小组,但这两个机构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其职责方面也没有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现状导致了其管理程度的大大增加,对区域发展的协调作用大幅度降低。同时因为属于非常设机构,在协调发展的过程中权利较小,无法左右地方发展政策,在发挥本身作用过程中大大受阻。

3.机构内部职能不明确

由于目前存在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机构属于自立组建,在其运作过程中各种职能由不同的部门去实行,无法做到像中央部门一样的职责划分,导致了职能的覆盖,从而影响其运作效率。在资源的分配方面会造成重复需求,造成资源浪费;制定政策时引发矛盾,重复进行规划,影响政策的发布时间,造成人力资源浪费;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导致在确定规划时会有重复步骤或有所欠缺,在监管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缺乏监管评价机制

无论何种形式的机构都是需要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其运作的可靠性,而目前存在的区域协调发展机构都是非依法设立的,因此在对其监管方面仍有诸多不足。地方性机构都是以自我监督为主,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且自我评价体制不够完善,在其运作过程中会因此发生滥用职权、假公以私的情况发生,这些弊端会严重破坏地方经济发展,造成资源的浪费,对区域协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区域协调发展重构的建议

1.依法设立两级协调区域发展机构

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类常设机构进行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调控,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规定其职责,保证其运作期间有法可依。两级机构的设立可以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明确区域间的政策和各区域内部的发展方向,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调控效率。两级协调区域发展机构的设立可以实现十九大的目标:帮助中部地区和工业老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加快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升东部及沿海地区的创新型发展进度,通过增强区域的协调发展,解决发展过程中不平衡和不充分得缺点,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当。

2.以城市为主体自下而上进行

由十九大指出,在区域协调发展重构过程中,应当以城市为主体,构建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格局。在发展过程中集中乡镇总体资源,综合建设城镇,避免资源的浪费,最终与城市进行接轨,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资源配置关系,加快创新和现代化道路的建设。

四、结语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变化,由我国的发展现状为依据,进行区域协调发展重构是必然结果。从现存问题考虑,结合十九大提出的主要方针,必须进行各区域间和区域内部协调发展两方面的重构,同时在进行重构过程中也应当加强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平衡发展。

[1]张婧.区域协调发展在经济法视阈下的重构探究[J].经济问题,2018(05):99-104.

[2]王梦蝶.经济法视野下区域协调发展机构的重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4):68-70.

[3]左勇.面向区域协调发展的“大汾阳”空间形态重构[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14):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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