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的分析

2018-01-21 10:23王耀珣
祖国 2018年24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新理念刑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水平逐渐提升,网络犯罪率上升,网络犯罪类型也更加多样化。人们可以站在不同角度理解,像站在传统角度去看或者站在纵向发展及角度去看,亦或是从受到其侵害的角度去看,但這些角度都在认知阶段,均不可为刑法规章提供依据。而从刑法应对的新理念角度去看,网络犯罪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与传统犯罪本质并无区别的犯罪、比传统犯罪更具危险性的“量变”犯罪、比传统犯罪更具危害性的“质变”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 刑法 新理念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们能够通过网络接触到更多信息,接收信息的速度也更快,接收信息的数量更大,接收信息的方式更加多元化。这给人们带来了很大便利,使人们可以从众多信息中获取到自己想要的那一部分,便捷人们的生活、工作。这些都要依靠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可是这样生活环境下,新型犯罪行为出现了,那就是网络犯罪。针对此,刑事司法以及刑事立法作为有着指导意义的刑法理念,应该对当前网络犯罪有一些新理念。下面就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做简要分析。

一、信息时代背景下刑法新理念的坚持

刑法理念并不一种普通理念,其是在刑法的指导下,所形成的一种基本观念与基本立场,也是针对刑法而形成的一种思考。刑法理念以及刑法规范,这二者都是在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活动中产生的。时代不断发展,犯罪罪名内容同样也在改变,比如,农业社会背景下,针对强奸罪有一种说法,当时生产模式呈现男耕女织,男人地位比女人要高很多,男人则觉得女人属于自己,是私产范畴类,受到这种理念的影响,当时法律所规定的强奸罪不同当下。而在工业社会,人工逐渐被机器所取代,男人和女人之间生理不同的理念渐渐弱化,男女平等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进而使刑法对强奸罪有这样规定:强奸罪所定处罚程度的依据改变,也不再是一味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条款,而更多倾向于保护女性自主权益。

信息时代下,部分传统犯罪方式能够借助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并且网络平台直接出现了犯罪行为,网络平台犯罪、网络空间犯罪之间的关系更加多元化,同时更具复杂性,各种各样的问题涌现出来。不单是我国刑法会面对网络犯罪新理念的问题,其他国家,且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都会面临同样问题。

二、刑法视野透视网络犯罪类型

(一)与犯罪本质相比,并不存在差异的犯罪

将网络犯罪看成是与犯罪本质相比,并不存在差异的犯罪,就是指同样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这种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会出现变化,例如,犯罪行为是通过敲诈、诱骗网络交流平台上的人的信息和钱财,或者直接植入病毒的形式骗取钱财,而这样的犯罪行为都能通过网络完成,只是犯罪途径和手段不同。可是其与线下敲诈和诈骗等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所带来的伤害是相同的,没有差异,网络仅仅是犯罪行为人的一个作案工具,就像线下的枪支、管制刀具一样。从这点能够看出,与传统犯罪刑法的规制思路相比,网络犯罪并没有什么差异。

(二)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属于危害“量变”形式的犯罪

同样的犯罪行为,只是将犯罪途径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但这种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却有一定程度提高,也就是有着“量变”化的显然增长。传统犯罪行为在刑法规定之下,对于这种变化新理念的应对,不是能够很好表现出来。这种犯罪行为具体说的是散布虚假、夸大、不良等类型信息的犯罪行为;散布违反法律规定信息的行为,其途径是利用网络,将一些不可以公开的信息散布给其他人的行为。这样的犯罪行为会让单位、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受到伤害。且随着接触到这种信息的人数不断增多,对被侵害人的伤害也就会越大。尤其在信息化时代下,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信息传播之快,因此其给受害人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并且对于社会而言,其将有很大程度的负面影响。所以说,对这种类型的网络犯罪要更加重视。首先,应深入开展整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其次,各个层级别的网管和新闻部门要积极利用网络媒体、平面媒体大力宣传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呼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强化网上道德意识。最后,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净化信息传播空间,规范网上传播秩序,改善舆论生态环境。

(三)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较,属于危害“质变”形式的犯罪

这种犯罪行为的界定有一定复杂性,具体就是指,同样的犯罪行为,转换犯罪途径,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但是犯罪情形却并没有形成,这种情况一般出现于特殊领域或者特殊时期,最为明显的地方在于特定时间点上或者特定空间区域内。比如,网络形式的小额贷款或者个体网络贷款,可以将其统称为网络贷款。互联网平台上,同一个人可以向社会上的多人提供借贷服务,且一些文件对于这种行为是认可的。可是如果线下出现这种行为,并且行为人所吸收的存款数高出20万元人民币,或者存款人多于30人时,就可能会存在着犯罪可能性,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这点来看,本质是同样的集资行为,到底是发生在线上,还是发生在线下,这对该行为是否在合法范围内有着直接影响。除此之外,股权众筹融资行为,对于在线上进行或者是在线下进行,也有着不同评价,有关文件指出“在还没有得到国家相关的部门所给予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上一些不特定对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变相发型股票、债券等,且当不特定对象超出200人,其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也就是私自发行企业或者公司股票或债券罪。但是这种行为出现于网络上,就会变换成为一种文件所支持的并且得到认可以及鼓励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从这些例子去看,将某种线下犯罪行为,通过互联网展现出来,却不会构成犯罪情形的情况,可能会存在。所以说,应当对网络犯罪新理念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能最大范围内严格规定网络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上很多事物都不止一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去看,就能看到其不同剖面。网络是新型事物,网络犯罪也是新理念,其表现出一定复杂性和多元性,对于此,必须以刑法为依据,就其做多元化分类,且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法的合理性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吴娉婷.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理念[J].运城学院学报,2017,(02):27-32.

[2]李宇华.浅析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J].中国新通信,2018,(01).

[3]张玩娟.试论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8,(09).

(作者简介:王耀珣,吉林省实验中学,高中学历,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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