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 王晓雯
摘要: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调研,以日常监管、法律依据、收储运输、标识监管等方面分析在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国内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提出了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共享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宣传培训等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农业执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各级农业部门的监管重点。基层农业执法部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力军,责任重大,在现实工作中也容易遇到各种问题,在日常监管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的突出问题出发,分析产生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几点意见。
1基层农业执法部门遇到的突出问题
1.1在日常监管上
①生产记录没有统一格式。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未建立、未健全、未保存的生产记录进行处罚。但在现实工作中,因为各县(区)的生产记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在检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统一衡量,有的信息记录齐全,但填写不规整,难以辨识;有的记录整齐,但缺少内容,不完整;基层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以统一标准予以判定。②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处罚困难。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近年来报道的“毒豆芽”、“膨大剂”、“乙烯利”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都是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就能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目前,基层农业执法部门在这块的工作措施,是以查看生产记录、检查农业投入品库房为主,但效果甚微,有不少生产基地在使用完违禁农药后,将农药包装物销毁,执法人员在生产记录、库房中难以找到证据,造成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证据短缺,处罚困难。
1.2在执法依据上
我国颁布的有關农产品质量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多达十几部,但大都是提出一些规定、要求和义务,没有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农业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找到相关的处罚依据。目前,农业部门使用的执法依据主要是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颁布之后国家并未建立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监管范围、标准条款及监管责任承担上都存在着明显不足。如在第四章“农产品生产”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农业投入品适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但未表明违规使用后的法律责任,仅在第四十六条中提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截止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中都未见到相关的处罚标准。此外,农产品作为食品、商品的一种,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有许多交叉、重叠的地方,引发很多问题。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但对某些违法行为却出现了法律空白。像几年前“毒豆芽”事件,农业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三部门之间就存在着争议和推诿,不能明确其职责范围。欧美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各职能机构职责划分明确,执法效率高效。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农产品质量方面的执法主要分为联邦、州及郡和国际间三个层次,在联邦政府层次相应的执法部门多达10多个,但各自职责明确,分工配合紧密。原因在于英美国家法律的健全,以农产品中的鸡蛋为例,就有很明确的规定:生鸡蛋由食品与药物监管局负责监管,而鸡蛋被分为蛋清蛋黄后或者被加工后,产生的产品由农业部进行监督管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对缺乏,管理和监督主体不明,在职责监管上存在着立法标准不统一,侧重有偏差的现象。由此导致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明确,交叉混乱,合作难合理,影响了工作效率,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2存在的不足
2.1农产品收储、运输环节存在执法空白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监管,包括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从目前实际来看,贮运环节是农产品全程监管的薄弱环节,基层农业执法部门主要的工作重点还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管上,忽略了在收储、运输环节上的监管。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不法商贩为了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色泽度,在运输或贮藏的过程中滥用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保鲜剂,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2012年山东省就被媒体曝出部分蔬菜商贩使用甲醛溶液喷洒白菜、山药、蘑菇等蔬菜进行保鲜的事件。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很多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淘宝、京东等网站上成立了自己的网店,网络上的营业额有的甚至要高于普通市场销售,但农产品网络销售这一环节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目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主要依靠商家的自觉和诚信,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媒体就曾报道出有不法商家为了让蔬菜水果提前上市,将仍在农药间隔期的农产品拿到网络上销售。针对这些安全隐患,基层农业执法部门应积极探索,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2.2“三品一标”证后未能得到有效监管
“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政府倡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规范完善,而证后监管工作起步较晚,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三品一标”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在标识的使用上,有很多农产品生产企业将一种品种的认证使用到多个品种上,冒用套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还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将本应粘贴的标识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使用就有明确规定,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基层农业执法部门在“三品一标”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管职责认识不清。“三品一标”标识属于商标,容易与工商部门发生职权交叉。目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管职责已全部划归到农业部门;绿色食品只要进入市场,就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有机食品标识监管目前尚不明确;地理标志有3种,分别由工商、农业、质检三部门注册、登记和管理,只有农业部的地理标志可以监管。②监管力度不够。部分县(区)领导认为,“三品一标”不会出大乱子,而把工作重点放在农资打假上。在日常监管中没有形成持续有力的监管措施,从而纵容了不法商贩的违法行为。
3对策建议
3.1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分工明确,县区属地管理、具体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县(区)农业局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分值,严格考核指标。建立起追究制度,对完不成目标或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县(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3.2强化体系建设,加强部门信息交流
建立起从市到县,再到鄉镇的3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做到五到位“机构职能到位、设施设备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工作开展到位”。同时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市、县信息要做到及时通传,同级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农产品检测部门及时将检测数据告知执法部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3.3结合地方需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要根据需求,在职权范围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补充,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将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基层农业执法部门要时刻关注农产品相关法律的变更,及时开展学习和研究。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密切配合,对于有刑事责任的农产品安全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避免以罚代刑的行为。
3.4创新监管模式,做好贮运环节监管
对于农业部门来说,贮运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新的职能,如何有效地进行监管是一个难点。基层农业执法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的工作经验,加强贮运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例如甘肃省庆阳市农业部门依托公路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检测体系,开展贮运环节的执法监督;山东省滕州市通过为21个乡镇采购执法车辆和检测仪器,在主要干道上设立农产品流动检测站,实现了对贮运环节农产品的流动监管。
3.5建立监管制度,加强基地动态监管
农业执法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农产品季节性、当地气候变化和相关投入品使用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监管工作制度,对安全间隔期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基地生产记录等重点内容着重排查,结合“春季农资打假”、“放心农资进乡村”、“夏季百日行动”等大型行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和巡查,切实起到高压动态监管态势。
3.6加强宣传培训,提升经营者法律意识。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现场开展用药技术授课,传授农资识假辩假常识和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确保农业生产者能够严格按照农资使用范围、安全用量、安全间隔期等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操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三品一标”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大户,蔬菜专业批发市场等开展系统的法律培训,提升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收稿: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