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退休已将近10年,自理能力有所下降,因儿女都在外地工作不能照料我们,于是雇了一位保姆,保姆每天是骑自行车去超市买菜购物。不久前的一个上午,保姆骑车去超市买菜途中不小心撞伤60多岁的曹某,导致曹某骨折,曹某为此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由于保姆经济能力有限,曹某要求我们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曹某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宣媛
宣媛读者:
你们作为雇主,应当向曹某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你们与保姆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你们作为雇主,通过使用保姆的劳动获得了利益,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另外,保姆骑车时不小心撞人,仅是造成曹某骨折,不属于重伤,因此,难以认定保姆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保姆给曹某造成的损失,由你们负责赔偿。当然,如果你们认为保姆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在向曹某赔偿后,可以另案起诉,向保姆主张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