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日根据地社会福利研究

2018-01-18 08:51谭忠艳
活力 2018年20期
关键词:社会福利根据地抗日

谭忠艳

[摘要]抗日根据地为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提供了重要后勤保障,是抗日战争胜利的重要保障。研究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福利政策,能够为抗日战争研究提供帮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抗日;根据地;社会福利

一、党政工作人员的社会福利

中国共产党敌后边区政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虽然非常艰苦,但是在斗争中仍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抗日根据地日益巩固和扩大。在这一过程中,党政工作人员的努力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所以保持党政工作人员的健康是保育抗战有生力量,坚持持久抗战和有效抗战的重要条件。对党政工作人员的福利措施集中体现在对于保障的重视以及适量津贴的发放,这是当时的战争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低下决定的。

山东民主政府对于党政工作人员采取的福利措施是非常重视的,而且比较典型。1940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中提出了逐步建立保障制度,在这一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在具体实践中逐步细化,提出“凡各级机关、部队、团体连级或县级以上干部,工作人员年老力衰者,按病之轻重每人每月发二元至五元之保健费,养病者发给养病费和药费”。这一规定对于享受福利的人员进行了细化,按照级別以及伤病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这一方面有利于党政工作人员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享受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存在一定的等级思想,这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调整。1944年对党政工作人员保健费的修订体现了这种调整,享受保健的人员不再按照级别进行划分,而是按照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工作的繁简以及身体强弱等因素综合考虑,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针对性。1945年抗日战争即将走向胜利,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山东民主政府公布了新的保健条例,规定“区以上政权干部,在军民兼顾改善生活的要求下,除粮食按一般规定外,以每人每月一斤至二斤肉,每日一斤菜、五钱油、五钱盐为目标,依靠亲自动手生产,保健待遇分三等,除全年吃细粮或一半细粮外,一等每月猪肉五斤,二等每月四斤,三等每月三斤,俱可折金发给之,不得变更用途”。这一规定下保健内容愈发具体,而且标准逐渐提高,这些措施有利于党政工作人员的生活以及保健,出现这种变化得益于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山东民主政府对于党政工作人员的保健政策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以保育党政工作人员为基础,同时兼顾军民的生活,1945年提出了党政工作人员自己动手生产的方法,这不仅对于促进生产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发展党政工作人员的保健也有促进作用。

冀鲁豫行署依据边区的实际情形,在发展社会福利过程中制定了量人为出、统筹统支、高度节约的原则,1943年《冀鲁豫区各级政府机关财粮供给制度暂行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粮供给标准进行了说明。在冀鲁豫行署各级政府机关财粮供给系统中对于社会事业费和社会事业粮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社会事业费中在退伍军人优待救济费、优待俘虏费等常规费用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干部保健费、产妇婴儿保育费、残废金、丧葬费等内容,在社会救济粮中提出干部家属优待救济社会粮、产妇婴儿保育粮等内容。这些措施说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于社会福利措施非常重视,对于党政工作人员的福利措施考虑的全面、周到,对于津贴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说明,既保证了工作人员的基本福利,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1943年抗日战争进一步向前发展,社会形势愈发复杂,出现了通货膨胀的情况,引发物价高涨,由此导致之前的保健方案和措施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冀鲁豫边区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颁布了《冀鲁豫区各级政权干部保健暂行办法》,对于干部保健工作从目的、待遇、种类、手续、管理组织等方面进行了阐释。这一文件对于干部保健的规定与之前的规定比较,区别首先表现在保健条件上,“除有病年老及身体过度虚弱等条件外,并提出工作成绩、工作年限等条件,对各级负责干部更多照顾等”。其次,干部保健政策的执行更加实事求是,强调对于比较负责任的干部进行优待,对于一些确存在身体问题的一般干部也必须进行保健。这些调整说明冀鲁豫行署的党政工作人员的福利工作打破了教条主义和保守主义,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进行调整,增强其可行性和针对性,为边区社会福利的健康有序开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冀鲁豫行署对于一些与党政工作人员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也进行了重点关注,例如对于结婚费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由于物价飞涨,对于结婚费用进行了调整,1944年颁布《冀鲁豫行署通知——为增加结婚会餐费由》,提出“今后区级以上民政干部经批准结婚者,结婚会餐费准按猪肉十斤价格(按当地市价)开支,并允许食用麦子一顿(按参加实有人数实报实销)”,这一调整符合社会形势的变化。政府由于工作的需要,经常招聘一些临时性的雇员,对于这部分发放津贴量,采取工作时间内粮食、柴、菜金等与其他干部相同的原则,这样就打破了在社会福利过程中的身份界限,对于增强社会保障的全面性有重要意义。

晋察冀边区对于干部保健工作非常重视,颁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政权工作人员保健问题的决定》,这一文件反映了晋察冀边区与其他地区的干部保健工作有很多相同点,从具体办法、管理组织、手续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职务、工作年限、工作贡献、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另外,晋察冀边区争取的党政工作人员的保健工作具有自己的特点,由于边区生产力水平低下,不能反映党政干部的完整要求,但是边区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筹措,引导工作人员积极进行体育锻炼,置备相关的体育器材,组织体育活动。这项规定从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仅能够提高党政干部的身体素质,防御疾病的发生,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晋察冀边区在干部保健工作过程中注重引导和监察,提出“领取保健费者,应适当使用,确使发生保健作用,不应任意挥霍,如有违背情事,保健委员会应即请本会(行署或办事处)停发其保健费”,这从微观个体方面维护了党政干部的福利和既得利益,从宏观方面有利于防范贪污和浪费,有利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妇女保健及婴幼儿保育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基于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需要,强化妇女保健和婴幼儿保育工作,各地区制定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方针、政策以及措施,这些方针、措施从微观方面讲体现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呵护,从宏观方面讲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推动抗日战争的开展,同时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和谐。

敌后抗日根据地出于对妇女保健以及婴幼儿保育工作的重视,在《施政纲领》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39年陕甘宁边区在《施政纲领》中提出保育儿童,禁止虐待儿童。为了将这项规定具体到实践中,加强管理,1941年陕甘宁边区提出建立保育行政组织——保育科,负责孕妇、产妇以及儿童工作中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教育、奖励等,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中,对于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①凡人民生育婴儿,满一周岁时经检查认为健康强壮者,每儿发给奖励金二元;②产妇产前修养一个月,产后修养一个半月,提高产妇待遇,男子不得与孕妇及乳母提出离婚,妇女月经期间给生理假三天,发放卫生费;③严禁打胎,私自打胎者以犯罪论;④成立保育人员训练班,各级党政军医疗卫生机构免费给孕妇、产妇及儿童治疗疾病;⑤对婴儿及儿童发放津贴,设立托儿所。陕甘宁边区在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基础之上,重视教育问题,对婴幼儿权益的维护全面、彻底,具有长远性和针对性,对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有重要的意义。1940年晋察冀边区提出“反对童养媳、溺婴及戕害青年发育的早婚恶习”,1943年苏皖边区对于参加生产的妇女进行奖励,对于女工、产妇以及儿童的权益进行维护,1944年苏中区在其《施政纲领》中,提倡剪发放足,从社会习俗方面解放妇女,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根本上维护妇女的权益。

各边区政府在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具有很大的共同点,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结合战争时期的特殊情况,对产妇、乳母、生理期妇女的保健区别对待,同时关注婴幼儿的健康及教育。针对战乱出现部分婴幼儿没人照看的情况,部分地区设立了托儿所等机构,加强对他们的照顾,保证其健康成长。这些规定保证了妇女和儿童基本权益的获得,同时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以使其更加具有针对性。各部队在制定供给制度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妇女以及儿童的实际情况,进行特殊的说明,例如,1944年新四军二师在其供给制度中提出: “妇女产小孩时发布料三丈、棉花三斤、草纸三刀、鸡四斤、鸡蛋六十个、红糖三斤、猪肉四斤(小产除布料与棉花不发外),其余按照规定发给之,妇女每年增加短裤一条;小孩伙食待遇与战士同,但未满五足岁之小孩,其粮食、菜金可折价发钱,以便换小孩所必需的营养品”。这些规定对于妇女的权益维护具体、细致,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另外对于儿童的福利,特别提出了为不足五岁的儿童增加营养的要求,在现有条件下尽力保证了幼儿的成长需求。

山东抗日民主政府在妇女保健以及婴幼儿方面,不断调整标准,增加保健以及保育费用,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左”或“右”的倾向进行调整。1944年颁布的新的政策方针,与之前的相比,对产妇的保健从期限、标准、经期休养以及7岁之前各年龄段婴幼儿的保育标准进行详细的说明,使山东地区的妇女保健以及婴幼儿保育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冀鲁豫边区将妇女保健以及婴幼儿保育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在政府机关财粮供给制度中有所提及并进行了详细说明,避免了政策流于形式。抗日根据地各级政府对于妇女保健以及婴幼儿保育工作不仅从宏观方面颁布政策,而且从微观方面表达对于妇女以及儿童的关爱,例如,冀鲁豫行署对儿童的保护打破了地域限制,发动社会募捐,帮助流亡灾难儿童解决冬衣问题,实现全社会动员保护儿童。安徽革命根据地边区政府将“四四”儿童节定为童工特有的假期,并发文督促各企业执行。

中国几千年来在婚姻关系中妇女处于被动、受压迫的地位,抗日根据地各边区政府逐步打破这一桎梏,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1941年晋察冀边区颁布《婚姻条例》,提出: “男女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建立和睦快乐的家庭,婚姻自由自主自愿;反对早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才准结婚;严禁买卖婚姻、童养媳、蓄婢纳妾;妇女有财产继承权;男女感情不和不能同居者,可以离婚”。这些规定使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有所提升,从根本上改变了几千年来妇女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彻底保障妇女的权益。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于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贩卖妇女、买卖婚姻等行为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从法律方面对于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克服了各种困难,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工作。社会福利是更高级别的社会保障措施,社会福利工作的开展是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之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达到改善生活的目的。虽然受到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以及社会条件的限制,在社会福利辐射范围、内容等方面存在局限,但是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一方面使党政工作人员以及妇女、婴幼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护,而且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另外在社会福利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积累了经验,是社会管理方面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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