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规政策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2018-01-18 17:19王聃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7年9期

王聃

[摘要]学校体育法规是指我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用来规范和管理学校体育事务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有关学校体育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全部体育法制活动,是维护体育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遏制学校体育教学质量滑坡和学生体质下降的主要路径。笔者借助文献资料法、个案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分析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的构成情况与立法缺陷,从健全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角度出发,为我国今后学校体育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学校体育教育 体育法 立法缺陷

前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加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实现“以法治体”,成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依法治体与学校体育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体;强化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学校体育法制的监督、救济机制,以此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学校体育法制的运行机制以及一个和谐的学校体育法制的运行环境,逐步完善我国的学校体育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依法治体与学校体育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治国方略,就是治理国家的全盘计划和策略,也可以说是治理国家的方针和战略策略,“依法治国”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能够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国泰民安,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动因就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以及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和长治久安等社会问题。

1.现代体育的法制化趋势

法治化趋势是现代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近30年来中国体育的发展历程,应该说,在中国伟大而艰难的改革进程中,体育改革是率先的,发展亦最为显著。首先是恢复中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准备参加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涉及与国际体育接轨的问题,出台了相应的体育法规。竞技运动的水准已能证明中国体育走向世界,展示出了自身实力,在向世界表达自身的决心和向往。

2.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的构成情况

学校体育法是为保障学校体育顺利展开,发展学校体育教育事业,维护学生的体育教育与参与锻炼的权利,协调体育教育过程中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学校体育纠纷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是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散见于国家宪法、教育法、体育法等法律文件之中。

笔者通过对当前我国学校体育法相关文件的整理(见表1),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通过,2004年修订,简称《宪法》),《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与学校体育相关的法律规范见于第1章(21条)、第2章(46条)、第3章89条和第4章(107条),这一法律文件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学校体育法律规范制订的基本依据。

第二层政策法律法规文件。文件的制定以《宪法》为“母法”,对于指导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具有普遍意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简称《体育法》),《教育法》第1章(5条)、第5章(44条),《体育法》第3章(17-23条),除了这两项基本的法律文件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简称《义务教育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12年修改,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章第1条,第4章第30条,《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年,简称《纲要》)第3章第7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1975年推行,2013年修订,简称《标准》),第1章第1、3条,第2-4章第5—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简称《责任法》)第1-4章第1-40条。

第三层为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文件。相关法规的制定是在结合学校体育教育实际,为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目标而制定的管理文件,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简称《工作条例》)共9章31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简称《卫生条例》)第2章第10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简称《意见》)共3章20条,《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简称《决定》)第1章第1、2、5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通过,2010年修改,简称《办法》)第2章第12条。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的立法缺陷

1.权利义务范式下的逻辑关系模糊

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是立法的根本宗旨,体育法的制定可以起到规范和引导体育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发挥体育法的救助和援助功能。体育法在保障体育行为主体权利的同时,在行为逻辑上还要履行积极的法律救助义务。从各个层次体育行政法规文件制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学校体育法所涉及的法域范畴正经历着由法解释学、法理学向法行为学、法社会学方向的拓展,转向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要求。《体育法》中“学校体育”部分用3个“必须”和7个“应当”仅从“学校”的角度制定了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而对于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体育行为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表现出权利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模糊。

2.立法维权抗辩的混乱争议

体育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权益人合法的体育权利不受侵害,在当前我国的体育行政法律、法规文件中,尽管对行为主体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体育实践中的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保护路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体育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以此来保障未成年人体育锻炼的权利,而实际上,国内公益性体育场馆较少,多数经营性的体育场馆、各级学校体育场馆对未成年人采用收费或不开放的形式,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却没有一个便捷的法律救济渠道,也尚未建立相应的奖惩监督机制,而用民法、侵权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引发维权抗辩的混乱争议。endprint

3.归责裁定的矛盾冲突

归责是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判断和确认,学校体育侵权行为与伤害认定的归责问题也是体育法学体系建设范畴的基本点,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近年来,一些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对于问题的处理也暴露出我国体育法归责裁定的矛盾冲突,如2013年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在体育模拟测试练习中造成“右胫腓骨中段骨折”,在整个过程中,教师无过错,场地器材和运动强度符合《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法律文件都制定了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最终法院裁定校方赔偿受害人6万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22条规定: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保障人身安全的责任。在《办法》中第12条规定:体育活动中无行为不当的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7条规定:学校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生受伤在这一案件中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但无过错的教育行为不必承担事故责任,这种立法在具体案件中的冲突加大了归责裁定的难度。在民法理论的归责上,主要是通过对行为人的过错裁定,无过错也要按照公平原则承担相应责任,而学校作为公益性教育组织机构,这种无过错的公平责任赔偿导致学校放弃“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法制义务,而走向安全教育的轨道,学生体质下滑,体育教育权利受到侵害。

结论与建议

学校体育法制法规建设关系到学校体育发展环境问题,关系到学校体育参与者的体育权利的实现与否,它是建設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1.加快学校体育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备的学校体育法规体系

学校体育是我国教育和体育战略重点,应制定特别法律对各项基本制度和原则予以确立,学校体育法应将以前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近年来新的制度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加快我国学校体育立法速度。立法时,要考虑周全;执法时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同时有必要在现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以《宪法》为依据,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专门的学校体育法,以提高立法的层次,进而提高学校体育法规的整体效力。加快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体育法》的学校体育内容中明确体育权概念、明确各教育水平层面学生的健康标准等内容。

2.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要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学校领导、体育教师是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者,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决定着体育法律法规在日常的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能否贯彻执行、如何贯彻执行的实际效果。学校体育法制建设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研究,要用高瞻远瞩、顾全大局的眼光和法制意识,使得学校体育师资配备水平梯度更加和谐。

3.建立学校体育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加强学校体育司法建设

建立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可以使学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改革向健康、快速的方向发展;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4.做好宣传普法工作

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使学校体育法制深入民心,增强学校体育法制观念。目前,体育法学课程主要在高等学校发展,笔者认为应该普及体育法学课程,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上这门课,使之不仅是体育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成为学校学生的选修课,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体育权利的意识和能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