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法案》与不列颠「法意」

2018-01-18 08:12康子兴
读书 2018年1期
关键词:不列颠两地英格兰

康子兴

一七七六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之际, 美洲独立运动已成风起云涌之势。斯密返本开新, 在书中进献了一条化解帝国危机的方策。他建议 成立母国与殖民地的联合议会,殖民地依据其所 纳国税比例选举代表,并准许殖民地的自由贸易。

在斯密设想的方案中,他毫不忌惮,由于美 洲的发展,帝国中心会在未来发生转移,不列颠 因此沦落为帝国的边缘。“像那里一向在财富、人 口和改良上那样快速地进步,也许只要一世纪, 美洲的纳税额将超过不列颠的纳税额。帝国的首 都,自然会迁到帝国内纳税最多的地方。”正如斯 密所言,此方案若成为现实,便在实质上塑造了 一个新国家— 不列颠将在新秩序中得到重新定 位,其重要性不免相对沦落。但是,对祖国将会 到来的“沦丧”,斯密并未表现出犹疑,亦未表达 任何感伤,反而显得十分坚定,充满了希冀与热情。 对此,其苏格兰人身份值得我们注意 :他提出的 联合议会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以一七○七年英格兰 与苏格兰的议会联合为模板,他对跨大西洋联合 议会的激情亦发轫于他对英苏联合的认同。一七 ○七年的《联合法案》不仅塑造了不列颠联合王国, 也为英帝国提供了法律与政制上的想象力。

一 法学家的史笔 :在过去与现在之间

在《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中,戴雪 将亚当·斯密及其成就当作《联合法案》成功的 重要证据。英苏联合之后,文化与民族精神逐渐融合,苏格兰启蒙运动正是在此背景下喷涌而出的。亚当·斯密的 思想与情感都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民族偏见,能够克服“贸易的忌 妒”,理性且公允地看待国家间的竞争与经贸往来,着力探究政治经 济的“自然秩序”。不仅如此,苏格兰带来的智识冲击也进一步影响 了英格兰的公共舆论,《国富论》之备受推崇便是明证。

英格兰与苏格兰在思想、情感上彼此认同,相互交融的状态被 戴雪称为“道德联合”。它证明了一七○七年《联合法案》的卓越成 就。戴雪意图回到这一重大时刻,以洞悉立法的艰辛与智慧。

戴雪一再强调,他无意写作历史,仅仅撰述对历史的“评论”。 戴雪清楚,读者很容易将其著述视为史家的作品。他则要尽力避免 这一误解。一开始便提醒我们注意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 是一部法理学著作,而非历史之书。

在英国法律的思想脈络里,“崇古”是一十分强大的传统。它在 议会与王权的漫长斗争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古老习惯”或“先 例”因其不可追忆的历史而获得了某种神圣性与权威。在戴雪看来, 这一传统影响深远,以至于常常让人陷入食古不化的幻想与“神话”, 而认为不能得其大旨。

在某个不可追忆的时刻,撒克逊祖先们具有天真的智慧,并生 活在完美法律与制度之中。在此后的一切世代中,人们的思考、法律、 政治及文明的成果都不能因其自身而具有意义,它们都不过是虚空 的影像而已。法律与历史都因之丧失了意义和价值。

那么,真实的、有意义的、戴雪致力于捍卫的法律史应该是什 么样的呢?“若我们认为,通过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法家的狡黠 败坏了古宪之简朴单纯,那么我们不但厚诬法家,而且过奖了古代 社会。”古宪与今法的关联,不在地位高下、简朴与腐败之别,而在 精神之贯通。法律绝非僵死的规条,而是具有其精神、目的、意义, 及其所要捍卫的价值。法律因此要处理一组变与常的关系 :其义理、精神与价值是恒常不变的目的与守护对象,然其所面对的社会条件 则处在永恒的流变之中。在无穷的世变面前,法律若要保持一贯的 活力,它亦需要被赋予新的形式,因而特别需要立法与政治的智慧。 因此,我们需要历史地理解法律,要在世代的变迁中理解其一贯的 精神,思考并习得伟大的立法技艺。

法律所面对的历史乃是活的、流动的历史。法学家之史笔亦当 揭示、呈现法律之精神与立法之技艺 :如何在变动不居的历史条件 中审时度势,制定良法,在变与常之间求得平衡。戴雪对《联合法案》 的思索便是要带领读者回到那一重大的立法时刻,体味真实的利益、 民情涌动下的危机,从而理解不列颠南北人民为实现统一付出的艰 辛和思虑,理解卓越的立法技艺及其为之施展的手段与智慧。不仅 如此,在这法律与历史的变奏中,英国法的基本原则、特质、活力 及稳定之奥秘亦会随之浮现。

二 议会主权与再造主权者

一六○三年,伊丽莎白女王去世后,苏格兰君主詹姆士六世继 承英格兰王位。但是,英格兰与苏格兰的“王室联合”并未能使之 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直到一七○七年的《联合法案》,南北两地实 现“议会联合”之后,不列颠联合王国才作为一个新的国家诞生。

依据戴雪的论述,自爱德华一世继位(一二七二)以来,两国政 治家无不梦想着在不列颠实现政治统一。他们知道,若联合政府得 以实现,它便能够保证整个大不列颠岛国的安全,使其免遭外敌入 侵,为岛上居民带来一强有力的国家。自爱德华试图以武力征服苏 格兰起,到英苏议会联合为止,这一政治传统已经延续了长达四百 年之久。在这漫长的四个世纪当中,许多政治家做出努力,但终究 只能望洋兴叹,无力调和英格兰的傲慢与苏格兰民族主义间的矛 盾。在此期间,唯有克伦威尔通过彻底打败苏格兰军队,在短时期(一六五二至一六六○)内将两国联合为一个共和国,但最终又因复辟 而归于失败。努力实现联合的漫长传统既反映了因地缘政治而来的 真实利益、对统一的强烈期许,恰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两地政治法 律上的差异、根深蒂固的民族偏见,以及因此而来的巨大困难。

詹姆士继承英格兰王位,成为两国共主之后,也“全身心地致 力于将两个独立、分离的王国统一起来”。尽管他“明智且经验丰富”, 又因“王室联合”得到了巨大支持,但他仍然无力实现国家的联合。 查理二世的复辟终结了护国主共和政治,但却不能维持不列颠统一, 仍然退回到“王室联合”下的分裂状态。

在阅读这段历史之时,我们不免心生疑问 :既然两地已经接受 同一位君主的统治,为何仍无法联合为同一个国家?endprint

在英格兰与苏格兰的政治传统中,国王并未享有主权者的全能, 因此“王室的联合”并不能带来“主权者的联合”,也不能产生政体 意义上的变革。詹姆士虽然继承了王位,但却无力完全左右政治体 的运转,不能令其意志贯注在整个身体之中。两国都有较强的议会 传统,再加上两地在政制与宗教上的差异,王室联合并不能带来两 地在法律上的统一,只能维持其在政治上的分裂。两地的议会仅能 通过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只有对当地臣民征税的权力和权利 ;其法 院也仅在各自的国家具有司法权力。

在《英宪精义》中,戴雪将不列颠宪法归纳为三条原则,其首 要者为“议会主权”。“大凡议会所通过法案的全体或一部,无论用 以造一新法,或用以毁一旧法,法院俱不敢不遵行。又由此界说, 议会主权的原理更可以约举如下,即是 :无一人复无一团体,在英 宪之下,能建立法规以与议会法案相反抗 ;万一竞相反抗,这种规 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遵行。”在戴雪对“议会主权”的定义中, 议会实乃国王、贵族院与众民院之合体。“议会中之国王”(the King in Parliment)享有至高无上的立法全能。联合王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实源自英格兰的政制传统,并在一七○七年由《联合法案》确立。 英格兰具有非常古老的议会主权传统。大体而言,自兰开斯特 王朝起,英格兰议会就切身感受到自己是主权权力机关。几个世纪 以来,国王和议会两院之间无论如何分割主权,但他们作为整体就 是主权权力,享有着至高无上的“全权”。然而,苏格兰的国情则有 所不同。苏格兰议会从未拥有过英格兰议会那样的“全权”,也从未 想过拥有这种全权。苏格兰议会总是不得不承认一些与之抗衡的权 力 :一六九○年之前,议会的竞争者主要是假手“条文议员”控制 议会的国王 ;一六九○至一七○七年,竞争者则是苏格兰教会。苏

格兰议会在其整个存续期间都未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 但是,“光荣革命”为苏格兰带来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其中有 两大革命性变化 :一是废除了条文委员会的法律,苏格兰议会因此 在立法以及政府管理方面获得了统治权威 ;二是废除了主教制,承认苏格兰长老教会可以每年召开全国性的宗教大会。“光荣革命”后, 苏格兰议会致力于摆脱国王的控制,获得类似于英格兰议会的地位。 一六九○年五月,废除条文委员会的议会立法得到国王同意,条文 委员会就此从苏格兰历史中消失。苏格兰议会因此拥有了从未获得 过的权力。一六九○至一七○七年期间,苏格兰议会与长老会大会 间的關系完全可用“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这一表达来加 以概括。在涉及宗教的事务上,苏格兰长老会大会拥有最高的法律 权威,以及崇高的道德权威。在此体制下,它与议会一样强大,甚 至“比议会更能真实地代表民众情感”。

苏格兰一六九○年的政治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主权分割体系 : 议会与长老会大会同享主权,彼此限制、互补。值得注意的是,主 权的分割并未导致苏格兰教会与国家的内在分裂与冲突。历经斯图 亚特王室复辟和“光荣革命”之后,苏格兰议会与长老会大会都准 备着妥协让步,避免国家与教会之间的任何冲突。不仅如此,在关于英苏联合的问题上,两者亦具有共识,并共同代表了苏格兰人民 的情感与感受。议会中的政治家认为,联合创建统一国家更有利于 两地的安全与繁荣。长老会大会亦意识到,面对詹姆士党人的潜在 威胁,同英格兰联合将构成对长老会教会最好的保护。

苏格兰最后一届议会自一七○三年五月六日召开,一直延续到 一七○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这届议会具备前所未有的代表性和道德 权威,它不仅从英格兰的议会主权理论中获益甚多,也从其议会主 权实践中吸取了许多教训。在这届议会期间,安妮女王根据英格兰 和苏格兰大臣的意见,任命了起草“联合条约”的议会立法委员 会。委员会设于伦敦,从一七○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一直持续到七月 二十二日,在三个月内完成了“条约”起草任务。这项协议作为国 家统一的计划被提交给英格兰和苏格兰议会。一七○七年一月十六 日,经过反复讨论、修订后的《联合法案》在议会中最后一次被宣读, 并得到王室批准。不久,英格兰议会对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法案进行 辩论,但未做任何修改便予以通过,最终得到安妮女王批准,成为 整个不列颠的《联合法案》。

三 不列颠法意 :民情与保守的革命

《联合法案》兼具革命与保守的双重特点,对此,戴雪特意辟专 章予以论述。《联合法案》创造了统一的新国家,其革命性集中于此。 联合王国完全并单独地由不列颠议会代表。苏格兰议会的权力转交 给不列颠议会。不列颠议会继承了议会主权的传统和立法实践,“议 会”开始成为苏格兰政治生活的中心。不列颠完全的经济统一亦随 政治统一而来 :联合王国的所有臣民在整个联合王国以及联合王国 所属的自治领和殖民地中享有完全的自由贸易权。

《联合法案》的保守性则体现在 :“它没有进行甚至没有试图进 行创建新的联合王国不必要的改革。”也就是说,《联合法案》尽可能保留和维护英格兰与苏格兰的政治、文化和宗教传统不予触动。 在主权(议会)的联合之外,立法者们并不试图通过法律变革的方式 统一两地的生活方式和民族情感,而是把道德层面的融合交付时光。 首先,在英格兰方面,议会联合没有对英格兰的政治制度带来任何 改变;《联合法案》也未触及英格兰教会的尊严、教义和财产。其次, 在苏格兰方面,《联合法案》也尽可能少地触动苏格兰的政治、文化 传统。不列颠议会成立之后,苏格兰的议会体系未遭废除,而是加 以保留。联合议会中苏格兰代表的选举安排有意地留给苏格兰议会 决定。“法案”亦未强使两地的教会联合统一,保全、维护了英格兰 的主教制教会与苏格兰的长老会教会。

关于《联合法案》对两地宗教事务的处理,戴雪给予了特别的 观照。一方面,他认为如此安排是最具革命性的创新,是最具创造 性政治技艺的杰作 ;因为它对传统政教关系理论提出了挑战。“有人 认为,如果没有在整个国家领土内建立起统一的基督教教义和信仰, 那么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政治统一。这项立法一蹴而就地扫除了 这种荒谬的错觉。”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这项宗教立法“甚至更加保 守”,因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两地人民“能够按照他们自己偏爱的宗 教教义和教会政府维持教会”。的确,就这项安排展现的审慎与智慧 而言,它最能代表“联合法案”的基本精神。它以极其务实的态度 来思考两地的民情与共同利益,从而能够在共同的政治框架下维护 信仰、道德与风俗传统上的差异。endprint

这项立法不依赖于任何教条和抽象的理论,而是建立在两地的 现实利益与公共舆论之基础上。戴雪认为,此乃立法技艺和政治智 慧最要紧处。所以,他称《联合法案》为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真 正的契约”,因为“它在不受欺诈或威胁的情况下签订”,“旨在为缔 约双方带来利益,并且也确实带来了利益”。与之相比,霍布斯、洛克、 卢梭、伯克等理论家的“社会契约论”则过于抽象、脱离了政治现实,是捏造的、不真实的契约,是“修辞与想象”。 公共舆论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是他在多部作品中反复处理的理论

问题之一。在讨论联合委员会的构成及其工作之前,戴雪亦耗费不 少笔墨专论《联合法案》前夕南北两地的舆论状态。当是时,虽有 长达四百多年追求统一的政治传统在前,又有新教改革为两地锻造 了联合的信仰纽带在后,再加上苏格兰对自由贸易、物质繁荣的迫 切追求,两地的政治联合本当有坚实的民情基础。但是,从一六○ 三年至一七○三年这一个世纪中,苏格兰人也经历了情感或舆论的 变迁,许多消极态势显山露水,渐成气候。由于王室联合并未给苏 格兰人带来繁荣,他们便对王室联合怀有普遍的失望,甚至对之予 以谴责,认为它是导致国家萧条的主要原因。“光荣革命”之后,苏 格兰的公共舆论在其议会和长老会大会中得到自由、合法的表达, 自由辩论激起了苏格兰的民族情感。因此,苏格兰民族主义日益加 强,并加深了苏格兰人的偏见,认为王室联合使苏格兰处于某种依 附地位。重商主义盛行之际,两地的商业利益不时发生冲突,“贸易 之忌妒”转而升级为国家间的仇恨与敌意。这种舆论状态潜伏着“革 命”和进一步分裂的危机,单纯的“王室联合”已经难以应对这种 危机了。一七○三年初,安妮女王的儿子夭折,未来王室继承人一 时悬而不决,英格兰与苏格兰之政治关系也变得晦暗不明。

一七○三至一七○五年间,围绕着王室联合之存废,英格兰议 会与苏格兰议会之间通过立法,审慎地展开斗争。所有英格兰人都 希望整个岛国能够由一个国王统治,这样就能保证边境区的和平, 并且法国不能同苏格兰结成联盟与英格兰开战。英格兰议会通过了

《王位继承法》,决定将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授予汉诺威的索菲亚公 主或她亲生的新教子嗣。但是,苏格兰法律若不做进一步规定,苏 格兰王位就不会由汉诺威家族继承,长达百年的王室联合将走向终 结。所以,对英格兰人而言,此时最紧要之事,便是让苏格兰议会立法将王位授予汉诺威家族。然而,苏格兰议会于一七○三年通过 的《战争与和平法》却展露离意,为可能出现的王室分裂做出准备。 英格兰议会随即通过了“古怪且严厉”的《外国人法案》,向苏格兰 释放信号 :苏格兰不应单方面废弃王室联合,否则将在双方贸易等 诸多最重要事项上受到法律制裁。

两国间的议会立法“战争”在本质上是对现实战争危机的反应 和转化。苏格兰借《战争与和平法》表达了独立的意见,但是,“苏 格兰独立在任何时候都意味着苏格兰与英格兰在现实中的战争”。议 会之间的“战争”终于促使两地出于现实利益之考虑走向统一,以 议会立法的方式实现了议会与国家的联合。

在《政府的首要原则》一文中,休谟便将政府的首要原则归纳 为意见(或舆论),因为“力量”必须依赖意见才能转化为政治行动— 它可以服从统治者,也可以对抗统治者。戴雪则在《英宪精义》《十九 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中多次引用了休谟的相关论述。休谟 哲学为戴雪的政治、法律理论提供了方法论框架,他对公共舆论的 重视便源出于此。公共舆论是政治行为的基础,决定其方向。所以, 公共舆论中展露的危机是真实的危机,若公共舆论与既有法律间出 现了剧烈的张力和冲突,且得不到化解,它必将导致动乱和战争意 义上的“革命”。“议会主权”的优越性便通过法律与舆论间的内在 联系凸显出来 :代表民意的议会对“公共舆论”十分敏感,它若拥 有至高的立法主权,便可以对不合时宜的法律做出修正,使危机得 以化解,令“革命”止步于立法。

如是观之,《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便是对英国议会主 权原则的辩护,也是戴雪为《英宪精义》做的注脚。戴雪在《英宪 精义》中对一八三二年英国改革法案的评述亦可用于《联合法案》。

“倘若学者既知法国宪法的硬性常惹起革命,当知英国宪法的灵活性 (f l e x i b l i l i t y)亦尝至少一次拯救英国制度于沦亡。当一八三二年英国人民运动改造议会之际,若非议会自身能运用最高主权的力量,实

行政治革命与法律改良,全国人民必诉诸武力以解决。”戴雪所谓的 “公共舆论”在本质上便是社会的情感状态,亦即社会理论中时常谈 及的“民情”。《联合法案》中體现出来的立法技艺与政治智慧也在 于此 :立法者需对社会民情有深刻、敏锐之体察,对现实的危机与 真实的利益做切实之理解,然后方能不拘泥于文字教条,才能确保

所立法律与民情的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四 忆故人

九年前,我曾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学,结识了一名来自台湾 的博士生。他当时专攻大卫·休谟的政治思想。我们不时在校园内 的酒馆小酌,探讨学问兼排遣寂寞与乡愁。离开伦敦前,我问及他 关于两岸未来的看法,他很悲观。我遂与他提及斯密关于不列颠与 美洲命运的思考,认为我们能从此中获得启示,他亦表示赞同。

在北大读博期间,我的同门好友亦为台湾人。他早在硕士期间 便来北大学习英国政治思想,力图从中找到解决两岸问题的思想、 理论与制度资源。所以,进入博士阶段之后,他亦早早确定以英格 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作为研究主题。后来,他又负笈英伦多年,期待 从异域的思想与民情中、政治民族的历史和立法技艺里去寻求启示。

历史上的重大问题,总能跨越时间和空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 里一再出现。在历史的画廊里,戴雪选取了一幅经典巨作加以剖析, 力图揭示作品中所蕴含的精神、智慧,以及创作者的高超技艺。这 些思索自史笔中流淌出来,但却又是超越于历史之上的。那些多年 未见的故人,你们意下如何?

(《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英]戴雪著,戴鹏飞译, 上海三联书店二○一六年版 ;《英宪精义》,[英]戴雪著, 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二○○九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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