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对原药和制剂所要求的资料不同,评价的内容也不相同。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以便对该有效成分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属于农药、是否能批准作为农药。
新农药被批准登记后,也确认其有效成分属于农药,虽然该有效成分仍处于登记资料保护期内,但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制剂登记。
农药制剂企业取得农药登记后,可以更换农药原药来源,且不需要向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备案,但应当保障所采购的农药原药在我国已取得农药登记,境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还应当包含此原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农药制剂企业采购生产原料前,应当查验该原料的质量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原料采购记录。违反该规定的,将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该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农药管理条例》中所指的生产原料包括农药原药。
农药申请人如果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农药登记申请人的要求,申请农药原药登记,可以不受其是否取得相应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限制。
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在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在本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不包括该原药时,仍不能生产该原药,也不能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从法律上看,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农药登记机构将其与其它公司平等对待。
农药登记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不能转让。集团公司可以将已登记农药的登记资料授权或转让给子公司办理相应产品的登记,也可以委托子公司加工或分装。
如果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拥有的其他产品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在有效状态,或者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得了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延续。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在未取相应原药生产许可范围时,不能从事该原药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