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德
(青海省玉树市称多县畜牧兽医工作站815199)
近些年来,我国在深化动物产地检验工作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对流通市场的动物检测也有不小进展,但不得不承认,在继续深化这一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各个层面中有主观问题,也有客观问题,下面笔者将对深化动物产地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县级养殖企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相对较低,而动物产地一般又建立在县级企业中,这就导致对动物进行直接产地检验的难度大大增加。由于畜禽类养殖业的主要生产形势大多还是分散饲养类型,所以如果采取到户检疫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要直接面临检疫面广泛、工作量巨大、分散程度高等难题,还要受到相关客观因素的影响,如量数较少、次数较多、程度分散、时间规律模糊等因素的限制,做到这些不仅要求动物产地检验工作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还需有足够多的劳动人力,显而易见,县级养殖企业基本无法满足这两点,在经费和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偏远地区的乡镇散养户中进行产地检疫的工作难度要比畜禽饲养集中地区进行产地检疫的工作难度大得多。
在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一些人普遍存在着逃避动物产地检疫心理。由于进行动物产地检疫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门槛将许多畜主拦在门外,不愿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进行,导致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不能顺利、全方位开展。而这项工作的进行不仅有利于国家发展,更有利于人民安康,所以应加大宣传力度,并且积极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作为一种既是因业务技术又是依法行政的行为,产地检疫被贴上较为复杂的标签,同时,兽医作为产地检疫的主要执行人员,其身份也较为复杂化,兽医不仅是防疫员、也是检疫员;不仅是监督员,也是动物生病时的医生。归根结底是兽医的官方体制没有很好的建立,兽医市场没有完全打开,导致兽医同时处于执法和服务两个界面之上,不利于动物产地检验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2008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发布,这不仅是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进行大力宣传的主要内容。我们要将这部法律的内容宣传至人民内心中特别是畜主心中,让其对法律有基本认识,并且能遵守相关法律,这样会减少许多在检疫过程中遇到人为问题,在宣传过程中,采取温和礼貌的态度,使其可以从心里接受这项工作的进行,并且愿意积极配合这一工作,努力营造出一个百姓配合、社会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
必须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要求挑选检疫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当其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并具有极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时方可正式上岗。在检疫人员在岗时期,要严格进行考核制度,奖惩分明,对于表现突出的检疫人员给予奖励,对于不合格的检疫人员可采取撤职、暂扣上岗证等惩罚方式,待其通过再次考核之后方可再度启用该检疫人员。
本文通过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况分析,发现存在其中的主要问题,在进行深入讨论后,提出相关问题的治理对策,在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中,我们要切实依法实施相应措施,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