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石家庄市7个区13个县调研数据为例

2018-01-18 04:23李瑜玲李夕军李建芬花学军
河北农业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农业

李瑜玲,宋 晓,李夕军,李建芬,付 勇,花学军,陈 莉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1)

党的十八大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攻方向。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力扶持,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1]。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深入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石家庄农林科学研究院组织团队采取实地调研、发放问卷等方法,对石家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借鉴与指导。

1 调研概况

选择石家庄市7个区13个县有代表性的经营主体68个,开展实地调研和访谈。其中,省级现代农业园区8个,农业合作社32个,家庭农场13个,农业企业15个。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36份,有效率87.2%。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力资源、主导产业、运营模式、集约化产业化程度、融资状况、产业融合情况和品牌建设等。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2.1 数量和经营规模快速提高

截至2017年末,石家庄市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万多家,注册会员7.5万多户,带动社员户数近19万户,土地流转面积5.4万hm2,年经营收入7亿多元;家庭农场5 000多家,土地流转面积2.05万hm2,年经营收入8亿多元;各类农业园区300余个,其中河北省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187个,石家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77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经营规模快速提高,带动当地农民转变发展方式,走上现代农业之路[2]。

2.2 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明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地流转、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市场主体形式,主动对接市场需求,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正在由传统产业向新型产业转变,由发展农业生产向发展农业产业转变,由农业企业等单一主体向产业集团、农业园区或田园综合体发展,成为现阶段增加农业投入的主体[3]。河北省形成了一大批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信息和技术等优势,不断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采用新机制等,实行产业化经营,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带动了周边农业生产,农产品附加值也逐年提高。2016年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达到7 479.2亿元,同比增长7.9%[4]。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效益,而且有效带动了农民增收,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2.3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石家庄市在提升科研院所、农技推广等部门服务能力的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化农业服务新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搭建5个服务平台:涉农资金整合平台,科技推广平台、土地流转平台、融资担保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从多生产要素多角度提供社会化服务。一些创新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职能的合作社快速发展,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例如: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建设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新农村大喇叭”,利用信息、网络、计算机等集成技术,实现了“新农村大喇叭+农业电商+服务队伍+服务网站+手机APP”五位一体的现代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在服务“三农”的实践中成效显著[5]。

2.4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增速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持续深入,惠农政策力度逐年加大,同时受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创造了有利条件。经实地调研,石家庄一些原从事煤矿、房地产、餐饮、电器等行业的工商企业纷纷投资农业,覆盖休闲农业、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呈现出多元化投资格局,并通过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改造传统农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大大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例如:石家庄晋州怡嘉乐家庭农场投资商为电器经营商,现主营特色葡萄产业;栾城慧灯庄园投资商为房地产经营商,并把房地产业先进规范的管理理念引入园区管理,规范化发展成效显著。

2.5 三产融合发展意识增强

随着休闲农业、现代农业、绿色生产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效益的持续追求,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向第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农业功能得以拓展。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协调发展的意识明显加强。农业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等主体拓展了农业的休闲旅游、农事体验、观光采摘、农业科技普及等功能,开发特色旅游产品,三产融合发展,提高了农业的附加值[6]。例如:石家庄栾城慧灯庄园经过探索与实践,已发展成为休闲观光和采摘、特色果蔬种植、蔬菜等农产品深加工配送为一体的三产融合发展的现代农业园区。

2.6 品牌意识显著增强

品牌建设是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有效途径。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中,经营者品牌意识显著增强,纷纷开发了系列品牌产品。如“君乐宝”“神树湾”“甲乙百姓”等,因品牌效应明显,产品销售良好,品牌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在所调研的对象中,农业企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或自主品牌的比重较大,品牌意识较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与前者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人力资源严重缺失

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从事农业的经营型、专业技术型、社会服务型人力资源严重不足。(1)经营管理团队不健全。在调研中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大批既懂专业技术,又懂经营管理复合型人才。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时间较短,大多没有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负责人也多数不具备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急需经营管理人才。(2)技术人员引进难。主体多依托大学院校或科研院所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大多缺乏自已的技术人员。由于行业发展和所处地理位置偏僻、待遇低等原因造成专业技术人员引进难。(3)农民转变为职业农民难。从业人员以当地就近就业的农民为主,长期受农业分散经营的影响,以及年龄大、文化素质低等原因,把他们培养成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职业农民仍需一个长期过程。

3.2 资金筹措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是由传统的农户发展而来,资金积累较少,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有限,但从事农业生产的投资大、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慢,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因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系数较大,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使其很难获得信贷融资。政策支持的一些借贷渠道,如小额信贷、公务人员担保贷款、扶贫贷款等,主要是3~5万元的小额贷款,融资需求满足程度非常低。因缺乏配套政策,抵押农村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资金支持仍很困难。面对资金来源受限和巨额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感到束手无策。资金筹措难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7]。

3.3 财务核算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差

在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同时,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突出。大多数的经营主体,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执行的会计制度也不统一,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农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而更多的是自成一套,只停留在收支流水账记录上,投入产出、资产、成本、债务的核算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经营底数不清,内控缺失,风险控制能力差。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4.1 多措并举开展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养

4.1.1 加强农业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建议主管部门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制定相应鼓励和支持政策,为懂管理、擅经营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知识产权入股、股权激励等利益联结与分配激励机制,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现代农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经营主体或到新型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做好现有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供给。

4.1.2 加强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人才培养建议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开设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兴学科,完善专业设置,优化专业课程,培养农业新兴产业学科的专业化人才[8]。积极开展高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新型经营主体自身人才培养开辟绿色通道。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把新型经营主体纳入职业教育体系,设置标准化课程,加速其自身人才的职业化、系统化、专业化培养。

4.1.3 加大基层农技人员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力度依托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提高农技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计划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4.2 多渠道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4.2.1 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或完善相关政策,制定资金支持的条件或标准,或设立农业科技创新、特色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不同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支持,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整合各项涉农补贴政策,向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现代农业园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完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配套政策。

4.2.2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及其多元化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应创新产品设计,推出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房产权抵押贷款产品,推广河北省玉田县、邱县等6个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成功经验。根据农产品的产出周期,开发土地预期收益(农产品)质押,生产定单、农业保单质押等担保方式,开发短期贷款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厂房、农机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融资。

4.2.3 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成立农业信贷担保企业,推进省级农担机构向市县延伸,为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9]。保险增信,解除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的后顾之忧。河北省推广的“政银保”融资模式和“政融保”合作机制,增添运用保险资金直接融资支农的资金融通功能,对参加农业保险并有资金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在阜平县开展的“政融保”项目,2016年末已融资支持农企113户、农户8 231户,额度最高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可灵活调整,随借随还。保险助力融资的金融模式值得借鉴和大力推广。

4.2.4 尽快出台配套会计制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规范财务核算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各种农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强,资金额度的加大,建议财政部门尽快修订现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办法,并根据新型经营主体主体形式的多样性,补充制定行业性、专业性的会计制度,从而在制度方面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在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法人、理事长、专业技术人员等培训的同时,将新型经营主体财务人员纳入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系统,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总之,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和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快速发展。在创新意识、品牌意识、产业带动能力、三产融合、规模化生产能力等方面明显增强,发展前景看好。随着相关问题的不断解决及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会健康、规范、快速发展,并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的主导力量,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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