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雪
(102100 北京开放大学延庆分校 北京)
民商法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则从民事商事角度出发,对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予以更加针对性的解释,使私有财产保护效果得到更好地提升。现代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的研究,需要对私有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予以把握,使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能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突出民商法的功能和作用。
民商法的根本出发点就是民法和商法的规定,民商法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可是其中的条款和原则相比,原则的数量要比条款少得多,然而依旧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科学的民用法律系统和合理的商业过程。例如,关于人权的保护法律只在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道德权利、以及知识产权这四个具体的层面上有所提现,涉及到的范围过于狭窄。因此,人权保护的法律没有办法去适应现代化的社会,更没有办法满足如今人民对于法律提出的新需求,也跟不上人权发展的脚步。《民法通则》第104条第二款规定中提出:“法律应该给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很多法律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商法中对私有财产维护的相关立法并不健全,立法体系不行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私有财产的民商法维护原则性条款较少,缺少可行性、操作性,实际运转过程中,存在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问题;二是私有财产的民商法维护内容不全、规模较小。比如:近年来,跟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推行和遍及,一些网络虚拟货币应运而生,成为广大社会公众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但是,我国民商法在维护私有财产过程中,并未将网络虚拟货币归入维护领域,致使网络犯罪率逐年提高,个人的私有财产得不到彻底保护。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个实质性的问题,那就是:在具体实践的流程中,对于实体过分的重视,而对于程序的关注度则不高,也就导致了在处理的过程当中,能够公平、公正、高校的去处理存在于实体和程序二者间的矛盾。比如说,针对一些复杂的普通案例,个别的工作人员想要单独的对其进行评判,如果法律没有高度的重视,这些行为和手段一定会给程序的公平性和实体的公正性造成不良的影响。从程序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的流程设计在我国还是十分的合理和人性化的。比如说,审判的过程当中,案子所涉及到的法律的非正式性较强,就会出现陪审团,陪审团起到和法官同样的作用,行使相同的权利,案子不仅由法官来判决,陪审员也要全程陪同,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性。
在完善民商法的同时,要重视对公民法令意识的培养,让公民学会自动使用法令来维护本身合法权益。首先,通过行政手法,层层靠实职责主体,实在突出民商法在私有财产维护中的核心位置和重要作用,相关部分积极展开系列讲座活动,为加大宣扬力度,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民商法的了解和认识,充分发挥现场宣扬教育的积极作用,最后让民商法可以成为私有财产维护的有力兵器。其次,使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手法,加大宣扬力度,更好展开宣扬教育活动,有利于加速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维护脚步。
目前,民商法的独立性得到了增强,形成了单独的法律体系,专门的就民事、商事活动进行了规定,其中就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的规定也日趋完善。民商法立法完善,首先对现有民商法法律、法规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了改善,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增强民商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能够对涉及到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有效保护。其次,民商法的应用,需要考虑到民法和商法的内涵,如物权法这一环节,其在私有财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着合法物有限的缺陷,这在处理问题方面,可能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完善,使民商法的实际性得到加强,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使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更加稳定。
法律监督的加强,首先,注重从民商法执行主体角度出发,使工作人员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民商法的规定,使自身的执法行为处于法律许可范围内,避免越界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出现。其次,通过法律监督,能够对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予以把握,对出现的侵犯私有财产问题予以有效的打击。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为法律实施奠定了基础。通过监督工作,使司法部门、执法部门能够严格遵守民商法的规定,强化部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民商法的应用效果。
民商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其形式不断健全,内容也日渐丰富。但在这一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足,关系到了民商法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要通过司法实际,对民商法存在的不足予以把握,实现对民商法的充实和完善,保证民商法在新形势下,对人民群众的问题予以解决,促进社会经济更加稳定的发展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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