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契合人民的健康需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将健康产业发展成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衍生出巨大的健康产业消费市场。保健食品产业是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监管问题。
近日,笔者在核发营业执照过程中发现新开业很多健康咨询店,所谓“健康咨询”是一种保健品营销模式,又称“会议营销”,即农村老人因保健产品销售者的宣传及发放小礼品等吸引,集中至店内听课的一种营销形式,这种保健食品营销模式在农村社区极为普遍,其宣传方式隐蔽,消费维权、举证存在一定困难,老年人首当其冲,常有老年人上当受骗。对此,笔者结合日常工作谈谈对基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思考,试图寻找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法。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修订有待提速。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列为特殊食品管理,首次确认保健食品实施备案与注册双轨制。但配套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09年开始修订,已近十年,该条例尚未出台。此外,随着人民生活习惯的改变,人们越来越倾向网络消费,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范保健食品网络经营的法律法规,《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均未单独提及保健食品网络经营监管问题。
基层保健食品营销方式偏向隐蔽化、受众老年化。保健食品除传统营销模式外,在基层农村社区常采用会议营销方式。会议营销又称“坐凳”,其地点多在菜场周边等偏远隐蔽场所,且都尽量避开检查时间;受众多为缺乏辨别意识、对身体保健有迫切需求的农村“空巢”老年人,不容易被监管部门发现。
保健食品非法经营界定、查处、取缔难。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点多持照经营,授课期间均关门,前期的健康知识讲座很难界定是否违法违规。此外,保健食品营销对象一般为“空巢”老人,营销人员对其大力施展“温情关爱”方式,取得“空巢老人”的感激和信任,致使其并不认为自己被骗,即使被骗也不愿意承认,这也徒增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取证难度。再者,会议营销点一般为外地人开设,开设时间较短,待监管部门发现时大多早已关门,难以取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复杂多样,造成辨别干扰。我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复杂多样,给消费者辨别带来干扰。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管理仅有《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主动注销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一个文件,且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现象时有发生。
强化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速度。建议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保健食品行业、企业日常监管。此外,目前保健食品行业实行“审批和备案”双轨制,备案制下监管较弱情况普遍,因此,建议在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能够体现出科学监管理念,改变目前“重审批、轻监管”制度理念和监管实践。
强化监管,切实抓好保健食品经营源头。一方面严格市场准入。对申请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依法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在日常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及抽查工作,畅通“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经常深入农村、企业一线了解情况,有效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监督食品经营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并及时办理健康证。三是案件查处方面,应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辖区内保健食品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成本,与个人信用相挂钩,一旦违法,终身不得再进该行业,以有效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树立执法权威。
强化宣传,提高消费者防骗“免疫力”。一方面,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方式曝光保健食品虚假营销案例,利用基层宣传栏、农贸市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开展宣传活动,倡导健康生活理念,让老年人自觉远离“坐凳”。另一方面,改进宣传方式,注重“点”及“案例”的宣传,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专题宣传活动,广泛普及科学饮食、健康养生等科普知识,提升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带来的侵害。
强化协作,有效发挥社会多方协同治理。对食品协管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各村、社区协管员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的积极性;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老年人关怀,加强老年人养老投入,完善老年人活动中心,组织关爱老年人活动,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对诱骗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证据确凿的立案查处,针对销售商异地的情况,监管部门开展跨地区联合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保健食品虚假营销行为。
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不仅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还需要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以法律规章为准绳,坚持政府监管主导,推动第三方广泛参与,强化保健食品企业自我管理,激发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