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 日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以及产品认证、产品检验、产品鉴定、企业评选、企业动态监测等工作范围涉及的软环境建设行为。
建立软环境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有错必改、有责必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避免和减少错误或责任事件发生。
(一)涉及软环境建设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因“庸、懒、散、软”,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作为导致办事不及时并产生后果的;
2.违背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3.有“吃、拿、卡、要”行为,即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礼金、馈赠或参加服务对象提供旅游、娱乐活动,为谋取私利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报销有关费用、借婚丧嫁娶等名义伺机敛财的;
4.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替代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备查制不到位并出现问题的;
5.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互联网+政务”,政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的;
6.企业评议部门不合格的;
7.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工作日饮酒,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不遵守考勤制度的;
8.对应当受理的软环境建设案件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办理案件有失公正、徇私舞弊的;
9.吉林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软环境建设责任行为。
(二)出现软环境建设问题,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情况,可对有过错的吉林省农业委员有关责任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责任人员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责令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软环境建设出现问题没有达到触犯党纪、政纪和刑法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的,建议降职、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4.软环境建设工作被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警示、通报批评、告诫的,取消该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软环境建设案件投诉举报制度,畅通软环境建设案件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办理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有利于维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一)涉及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案件,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委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工作,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办理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
(三)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受理涉及本处室、本单位的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明确办理流程、内容、要求和完成时限;
2.认真受理、及时办结属于本处室、本单位受理权限的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
3.转办并衔接不属于本处室、本单位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案件,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部门、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主动为投诉举报人提供服务;
4.承办、协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交办的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延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需要多个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共同办理的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明确主办、协办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主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要主动协调,各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搞好配合,办结后由主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6.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信息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四)软环境建设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时限,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原则上一般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重要案件在1个月办结并回复;重大、复杂的案件办结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软环境建设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回复,可以采取口头回复或书面回复,说明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于投诉举报内容部分属实或不属实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建立软环境建设联系通报制度,加强工作沟通联系,及时警示通报教育,促进软环境建设工作。
(一)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都要明确软环境建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定期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每月10日前上报软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建设情况等日常信息,实行每月软环境建设案件零报告,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季度工作总结、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其他有关材料。
(三)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要按要求及时向吉林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上报软环境建设月工作动态、建设情况等日常信息、季度工作总结,每月软环境建设案件零报告。
(四)根据需要,不定期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党组会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网、外网上选择通报软环境建设案件和有关工作情况。
建立软环境建设企业评议部门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一)企业评议部门制度中所涉及企业范围,指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在软环境建设方面所涉及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
(二)纳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部门被评议的单位范围,主要指涉及软环境建设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三)企业评议部门内容:
1.涉及企业服务是否坚持以破解制约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关键瓶颈为重点,以群众满意、客商满意、企业满意为标准,牢固树立“亲”“清”政商理念,做到“服务大提升、建设零干扰、发展无障碍”;
2.涉及企业服务是否存在“庸、懒、散、软”,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作为问题;
3.涉及企业服务是否存在违背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问题;
4.涉及企业服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即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礼金、馈赠或参加服务对象提供旅游娱乐活动,为谋取私利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报销有关费用、借婚丧嫁娶等名义伺机敛财问题;
5.涉及企业服务是否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替代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备查制;
6.涉及企业服务是否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祝福相送、一把椅子相让、一杯热茶相递”的贴心服务;
7.涉及企业服务项目、过程和结果是否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及时进行政务公开;
8.涉及软环境建设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企业评议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软环境建设工作评议,参加评议的企业类别、地域范围、评议内容等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参与评议每个部门的企业要在10个以上,每年半年或年末前完成评议工作,评议结果要及时上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五)企业评议部门结果认定,按照评议企业数量与评议项目数量相乘,得出评议项目总量,项目总量评议合格率达到95%(含95%)以上为优秀,达到90%以上(含90%)至95%以下为良好,达到80%(含80%)以上至90%以下为合格,80%以下为不合格。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具体的软环境建设规章制度和行业或工作禁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