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现有的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可以新增制剂加工生产范围。要新增原药品种生产,所在地应当在地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生产许可的条件,没有限制批准农药生产许可的数量。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登记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大类。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申请原药登记;申请母药登记,应当说明生产母药的理由(主要指因技术和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特殊情形)。
为避免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母药生产许可的审批结果与农业农村部对母药登记的审批意见发生冲突,《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农药生产范围为母药的,应当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该公告的附件1,《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适用于原药或母药)》的“六、其他要求”中明确,“生产范围为母药的,该农药的母药,应当已有企业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在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时,应当“查验该农药母药的登记情况”,即该农药母药是否已有申请人取得登记,并不限定为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人。但申请企业在未取得该农药母药的登记证之前,仍不能从事该母药的生产。
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但自《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取得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农业农村部将依法注销其原已取得的农药登记证。
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对部分剂型名称及代码进行了修订,但该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已有的农药登记证标注的剂型与该国家标准不一致的,企业可按登记产品的剂型,申请相应的农药生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