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使用纠纷常见原因、预防及处理

2018-01-17 15:49刘明杰张永福李金霞
中国种业 2018年6期
关键词:纠纷农作物种子

刘明杰 丁 玲 张永福 李金霞

(甘肃省榆中县种子管理站,榆中 730100)

1 农作物种子使用纠纷常见原因

1.1 农作物种子质量达不到标准 种子质量包括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4项指标。种子发芽率不达标,播种后一般会发生出苗不齐、不全,缺苗断垄;种子纯度不达标,会导致作物生长整齐度差,长势、长相差异较大,结果参差不齐,收获时间前后不一,产品质量欠佳,商品性变差。

1.2 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 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一般未完成规范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无法确定该品种适宜的推广种植生态区域,品种的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逆性、抗病性在生产中会遇到无法克服的缺陷,从而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1.3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前,甘肃省依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对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认定制度。新《种子法》实施后,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推广销售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容易引发较多种子使用纠纷。种子生产经营者为了推广自己所引进的品种,提高市场占有率,不经过种植观察试验,在不全面了解新品种生物学特征特性、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产量及品质因素、种植季节、播种时间、主要栽培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为迎合农户追求新品种的心理,进行盲目推广,生产上容易发生大面积损失。

1.4 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不真实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品种产量方面夸大宣传;包装袋上果实图片的色泽、形状、大小与实际生产不符,易引发歧义;不能如实描述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畅销品种货源紧缺时,无良商家偷梁换柱,用其他品种顶替该品种,都会为种子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

1.5 反季节栽培最易导致种子纠纷群发 为了满足市场多样化、时令化需求,提高种植收益,催生了反季节栽培。反季节栽培加大了为作物生长提供所需的温、光、水、肥、气、病虫防治等必要条件的困难,因此,造成反季节栽培作物的质量标准不统一,也易引发一些非种子质量原因导致的纠纷。

1.6 作物播种出苗环节易发种子纠纷 土壤干旱,播种后种子能够在土壤中吸收到的水分少,无法达到吸胀而萌发;种子在土壤中吸水吸胀萌发,随着土壤中水分含量快速降低,形成倒吸水现象,种子失水而停止萌发;土壤板结较重,耕翻不精细,在土块大而多或石块较多的砂质土壤上,种子因幼苗顶土能力弱而“捂黄”在土壤中;种子萌发后突遇强降温天气,土壤达不到幼苗正常生长所需温度,幼苗受“冷害”或土壤冻结导致幼苗受“冻害”死亡。

1.7 蔬菜作物苗期、定植环节种子纠纷多发 花椰菜、甘蓝等蔬菜作物春季小拱棚苗床育苗,因低温会发生生长点消失现象(排除虫害),定植后幼苗生长到一定程度而滞长,或小拱棚下用自制纸筒育苗,因出苗口过小、子叶肥大而困缩在纸筒中,无法正常出苗生长;夏秋季苗床育苗、定植过程中,因起苗粗放导致根系受损,定植后幼苗吸水能力降低而叶片持续蒸腾,如灌水不及时、管理粗放,幼苗体内水分失衡会导致发生“小老苗”现象。西葫芦春季露地直播,出苗后蛴螬等害虫咬断主根,幼苗表现滞长;花椰菜早熟品种春季露地早播,苗期遇低温会出现早结球现象,花球小且紧实,花球表面密被绿色绒毛,形成“小老苗”,失去栽培价值;芹菜、莴笋、大白菜等蔬菜作物苗期遇低温,会通过春化阶段而提早抽薹开花。

1.8 作物收获期易聚发种子纠纷 小麦灌浆期因高温干旱、干热风等原因,子粒灌浆不饱满。玉米苗期分蘖多,因水肥管理、有效积温、授粉条件等原因,成熟期果穗子粒不齐全、秃顶。西葫芦瓜条形状、色泽、网纹形状;西红柿果实大小、色泽、果肉酸甜度、抗病性;莴笋食用棒长短、粗细、颜色;白菜花、绿菜花花球圆整程度、是否紧实、花球中间是否夹生叶片、花球颜色、自覆性等;芹菜叶柄长短、抱合是否紧实、叶柄色泽等因素都会引发种子纠纷。市场因素间接影响种子纠纷发生数量,农产品越紧俏,种子纠纷越少,农产品越滞销,种子纠纷越多。

2 农作物种子纠纷的预防

2.1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种子执法队伍 种子执法队伍建设永远都在路上,任重道远,更需策马加鞭。第一,种子执法队伍建设,核心是主要负责人,干事、干净、担当、守法是最基本要求。第二,立足现有种子执法队伍,强化能力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工作中出成绩,在社会上树口碑,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三,逐步改变种子执法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层次不匹配、法律知识与专业水平不搭调等现实情况。最后,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需存在清晰的界线,实践证明,越界不仅仅是为了友谊、人情,更多是为了利益。交往须有度,立身须有戒。执法者与市场犹如人在湖边,不可下湖捞鱼,湖中“诱人风景”将会威胁到执法者的政治生命。

2.2 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者的培训 教育引导种子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运作,提升专业水平,增强防范、化解种子使用纠纷能力,是降低种子纠纷发案数量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首先,经营户要做到不经营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种子;不经营未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经营列入国家登记目录而未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推广销售未经多点种植观察试验的新引进品种;不经营种子标签标注不齐全、不规范和没有种子使用说明的品种。其次,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销售种子时要特别说明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季节、播种时期、主要栽培措施、病虫害防治等情况。最后,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以备考待查。

2.3 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备案环节是杜绝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口。依法审查备案品种的生产者有无生产经营资质、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备案品种是否经过审定与登记、种子质量是否达标、种子标签标注是否齐全与规范、有没有种子使用说明等。经营者要了解新引进品种是否经过多点种植观察试验,掌握品种的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逆性,对有疑问的品种一定要进行进一步调查了解,直至疑问消除。

2.4 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强化种子质量抽检 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强化种子质量抽检是预防种子纠纷案件发生最有效的措施之一。首先,要强化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种子生产企业是否按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种子,是否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检验检疫种子,生产授权品种的,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是否超范围生产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建立、齐全,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齐备,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变更等。其次,根据种子销售主要集中在春、夏两季特点,提前谋划,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种子预防性抽检与普检相结合,对种子经营企业、户,柜台、仓库存放的种子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七看”,看种子备案与否、看主要农作物种子审定情况、看列入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登记情况、看种子标签标注和使用说明、看种子经营档案、看进货渠道、看种子存放年限。如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应立即查封扣押,依法立案查处。种子抽检结果及时告知经营企业、户。

2.5 利用好各种平台、新媒体向农民普及用种知识 首先,利用好政府搭建的3.15消费者权利保护日、法制宣传日、三下乡等平台,以挂图、展板、书籍、资料等形式向农民宣传种子法律法规、购种须知、用种知识。其次,利用好同行业搭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各种平台,向农民普及种子知识。最后,鼓励种子经营者利用新媒体,如微信群、QQ群等形式建立与农户的联系,及时发布栽培管理、病虫防治、风险提示等信息,预防化解种子纠纷。

3 农作物种子纠纷处理

认真、及时、同理心、沟通技巧、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是种子纠纷处理的六要素。

3.1 认真登记种子纠纷投诉 登记必须认真、全面、准确,这不但是解决种子纠纷的基础,更是同投诉人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工作。首先要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全面述说,允许发泄他的委屈与愤慨,如果是多人集体投诉,尊重每一位投诉人的发言权,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其次要认真、全面、准确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购买品种名称、购买数量,经营者地址、名称,播种面积、播种时间、水肥管理措施、农药使用情况,问题描述、具体投诉要求等。最后,立即向领导汇报,争取第一时间深入田间地块调查。

3.2 田间现场调查 由领导指派专业知识过硬、实践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良好、法律知识全面的工作人员参加。第一,到投诉人所指种子经营者处了解该批种子的销售数量,掌握纠纷规模,了解种子销售去向,以备了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农户(未投诉农户)地块生长情况。并就该批种子的来源、进货发票、备案情况、标签标识、使用说明情况、风险提示等调查了解,如有必要,对该批种子取样备检。第二,到纠纷发生地块全面了解纠纷地块数量、分布情况,随机抽取调查地块。依据投诉人申诉的具体问题,如出苗问题、生长问题、病虫害问题、结果问题等,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调查。如遇群众聚集较多时,要沉着老练,首先亮证,亮明身份,告诉群众工作人员的调查程序、纠纷处理程序,稳定群众情绪,为下一步工作创造免打扰环境。第三,随机选取3块地,每块地随机选取3个样点,每个样点高密度作物选取100个样本株,中低密度作物选取20个样本株,计算出问题株所占比率,以及问题株生长或结实程度、感病比率、感病程度等。调查需仔细,数据要详实,记载到册,拍照、录像存证备查。第四,到未投诉农户地块,就同批次种子生长情况进行选点选样调查。

3.3 写出调查报告 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明确导致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原因不明或原因较复杂的除外)、判定责任方、测算损害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班子审定、形成最终调查报告,并向投诉者口头告知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处理办法。投诉者不服的,告知救济途径,如申请专家鉴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3.4 纠纷处理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而推广、销售,造成损失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而造成损失的;对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造成损失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造成损失的;种子质量问题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造成损失的;销售假、劣种子,造成损失的;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损失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造成损失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造成损失的,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每667m2前3年同类作物平均产值为额度,乘以损害程度百分比计算。责任方不尽赔偿责任或少尽赔偿责任,经协商、调解无效的,建议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不属于种子问题或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种子纠纷,种子生产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需要对投诉方做耐心细致的说明、疏导工作。对于像植株生长异常、不结实、少结实等原因不明的复杂的种子纠纷,建议投诉方依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申请专家现场鉴定,根据专家鉴定结论再进行处理。

[1] 姜道威.洛阳市新《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J].中国种业,2017(1):28-30

[2] 姜雄伟.种子监管中遇到的问题[J].中国种业,2017(4):26-28

[3] 童海军.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成效、问题及对策措施[J].中国种业,2017(5):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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