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
消费金融安全监管不仅要立足现状,更需通过市场和技术的力量,体现出足够的前瞻性。
我国个人金融消费发展势头空前高涨,消费安全形势则愈发严峻。在此形势下,监管部门和科技公司对金融安全教育的重视正在加码。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正式启动了旨在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专项活动。
就保障金融消费安全这一诉求而言,对用户进行必要的金融安全教育,本质上是一种重要的“软监管”。理论上讲,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事件层出不穷,投资者损失惨重,大部分是可以通过金融安全教育避免的。当然,监管部门屡屡因此背锅,说明除了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教育工作不到位,更与监管不能尽快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关联甚密。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看消费金融安全这一课题,无论是狭义的金融监管,还是重在风险揭示、预警的消费者教育,技术思维、技术投入均是不可或缺的。须知,互联网金融最大的意义就是金融科技带来的去中介化,当很多的交易可以在线上完成,意味着本来居于传统监管范围内的中介环节,因为技术的取代而变得相对陌生,这对消费者、监管部门来说,都构成了安全盲区。
必要的技术思维,可以让金融消费安全的保障工作更富针对性和前瞻性。在这方面,担负金融消费安全保障职能的监管部门,必须积极跟进市场发展的方向,从全球金融安全领域来看,以色列作为金融科技的领头羊,在反欺诈等领域优势突出,其金融资金安全技术输出全球。关注这些领先技术的意义有着其极强的参考价值,不仅能够让金融消费安全监管更具针对性,甚至可能更具前瞻性——比如,在金融创新的名义之下,以庞氏骗局为本质的各类伪创新大行其道,区块链技术兴起之后,各种更具迷惑性的空气币也被开发出来,不过,只要将这类创新比照一线金融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做到有的放矢的监管并不是难事。
必要的技術合作,更是消费金融安全监管全面发力——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死角的关键。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监管部门在面对金融欺诈风险时,将愈发面临一个境况,即可以行使监管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工具或手段,而又有数据和技术的金融机构则相反,或者说,因为没有充分的技术合作,而在动态化、全局性的意义上有所缺失,监管工作往往反应迟滞、发力被动、照顾片面。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互联网科技企业协助监管、执法部门打击犯罪,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然趋势。今年1月,美国警方开始考虑使用亚马逊的AI打击犯罪;在金融领域,今年8月,信息巨头汤森路透和新加坡金融科技协会达成合作,重点则是利用新兴技术解决金融犯罪问题……而目前在国内,支付宝的交易资损率不到千万分之五,低于国际领先支付机构的千分之二。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在技术、市场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上,都呈现出极高的活跃度,因此,消费金融安全监管不仅要立足现状,更需通过市场和技术的力量,体现出足够的前瞻性。
从技术角度讲,相比全球其他国家,在我国发达的移动支付应用的铺垫之下,目前发展迅速的人工智能,未来第一个冲击的行业很有可能就是金融行业。因此,单有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消费者、监管者只有做好迎接数字时代变革的准备,以及加强所有金融主体之间的融合、赋能,才能使消费、投资方面日渐高涨的金融需求,充分且安全地转化为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强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