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司法修改后配套机制的完善

2018-01-15 09:52郭洪甫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司法

郭洪甫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公司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了,因此相关的部门对我国的公司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很多方面的限制条件,给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得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得到了有效地发挥,但是同时,随着新公司法深入地实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论述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能够辅助公司法实施的机制,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后的配套机制;完善策略探讨

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公司,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也五花八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现有的公司急需要规范其内容,因此,国家在2013年修改了《公司法》的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但是,虽然新的《公司法》在一些内容上进行了规范的制定,但是修改后的配套机制仍然还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现阶段就需要相关的部门在实施新的公司法之后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充分地完善。

一、《公司法》的相关修改内容

当前阶段,各种各样的公司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也相继的增多,因此迫切地需要规范各类公司的内容,我国相关部门在2013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在此过程中,修改了或者删除了很多不必要的限制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公司法中,实缴制时公司进行注册资本所实行的形式,但是在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中,公司进行注册实行的形式变为了认缴制,并且也不再对公司规定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了,换句话就是说,如果要想成立一个公司的话,不论是公司的股东还是发起人,都不需要在出资实际的缴纳资金了,意思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司内的人股东或者发起人没有缴纳实际的资金的话,政府将不再禁止或者干涉其成立公司了,但是并不是说他们建立公司的时候再也不需要出钱了,只是政府在此过程中将注册公司的权利交给了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了。

2.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发生了变化

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比较窄,表现为注册一个有限公司所需的资本必须最低是三万元,而注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最低必须是500万元,修改之后,除了法律或有关规定外,对建立公司的条件也进行了放宽,取消了注册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置的最低注册资金,并且也不再限制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了,并且也不再限制创立公司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了。

3.公司进行登记的过程进行了变化

新的公司法,对创立公司需要登记的过程也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为在新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时,简化了之前必须要进行的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文件的烦琐过程。因为认缴制是修改后的《公司法》所采取的缴费方式,因此一些相关的事项比如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出资比例等已经不再是所必须的有关登记事项了,从而减少了登记新公司的流程,使得注册新公司所需要的运营成本也相应的得到了节省。

二、修改《公司法》后出现的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对传统的公司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之后,使得打算注册公司进行创业以及正在创业的人们来说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之后,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现阶段,急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应措施来使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在出现众多的问题当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诚信的道德品质,主要表现为许多的上市公司鼓励很多的股民投资自己的公司,但是实际上却是只考虑自身企业的利益而不为股民的利益着想。经过调查可知,大部分的人活着公司对于传统的公司法还是具有一定的安全感,只不过是减少了一大部分创业者的机会而已,而其中政府部门对创立公司时进行的禁止与干涉正是给予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的来源,在修改了公司法之后,取消了对注册公司的条件的限制,政府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更大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在修改公司法之后认为现在是认缴制度,从而抓住这点漏洞,只登记一个名义上的资本,不用登记实缴资本,然后开始其他的业务内容,有一些单位有时为了展示自身的财力来进行大面额的交易时,就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来租赁一些的人力与设备,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辅助《公司法》的实施的体系的完善

1.信用查询体系

现阶段,为了使得新公司法能够有效地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可以查询信用的系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以此来约束公司自身的道德水准。此类系统不仅仅限于公司类的企业,而是在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主体的自身的信用备案,包括法人、自然人、股东以及其他组织等,在诚信系统当中都应体现出来。除此之外,我们还可参考淘宝中的积分系统,即淘宝商家的信用由买家来进行评分,然后通过设置图形来显示商家的信用度是高还是低,因此,只有我们能够查到每一个交易方的信用状况的时候,才能放心大胆的进行交易行为,另外,卖家的利润会随着其信誉度的提升而增加,因为人们总是愿意与信誉度高的商家进行合作的。

实际上,信用评级机构早已经在国外进行运用了,其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标准的普尔公司,它对所有的主体都进行了信用评级,比如各大上市公司以及某一个国家的主权信用。因此,我国绝对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备的信用公示体系,进而完善市场中的各种行为,否则,诚信问题在我国的市场交易中就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2.信息显示机制

其实大家都知道,现阶段向社会大众显示各个公司的财务信息的只有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保护投资者的方式。那么,对于不在证券交易上市以及不上市的公司,在修订公司法之后,也应当在不涉及本身公司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让交易双方都能够查询各自公司的财务状况,除此之外,还可向对方披露在系统中查询不到的真实信息。因为如果交易双方不知道对方的交易情况,那么就会增加成本去调查对方的相关财务情况,因此,要减少交易成本的增加,就需要建立相关的与公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强制交易双方主动地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

3.事中事后的监管惩罚制度

现阶段,在修改了公司法之后,政府已经不再在公司做事情之前采取任何干涉行为了,从而转变为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以及严厉处罚了。政府要发挥监管的作用就要与社会监督协同作用,从而一旦发现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违法的行为就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另外,在此过程中,政府也应发挥社会的监督与举报作用,因为如果政府频繁的对公司进行检查的话,就会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营业,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利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公司法给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同时也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相关的部门要认真的总结公司法的经验教训,万不可掉以轻心,从而加快完善相关的辅助机制,從而做到切实维护人们群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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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武强.探析公司法修改后配套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03):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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